税月伴你行: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及合同签订技巧

   日期:2025-04-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132    评论:0    
核心提示:第一类业主,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所以我们最好签包工包料的合同,这样我们可以抵扣17%。如果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业主,在战略上,我们一定要签包工包料合同,这样会更省税。营改增以后,如果签包工包料合同,我们给业主开发票,一定要按11%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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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全面推行后,给建筑业的经营与管理带来了显著影响。“营改增”实施之后,各个建筑企业都在努力探寻更为高质且高效的管理手段与方法,目的是应对“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利润带来的冲击。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合同的签订以及“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若仍按以往套路签订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财务和税费方面的纠纷,甚至会对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造成影响。所以,有必要对“营改增”后“业主”的类型进行细致划分,并根据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梳理合同签订的技巧。

营改增以后,“业主”主要分成2类:

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例如为政府进行的工程,像办公大楼的建设、学校的修建以及公路的修筑等。

业主中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例如房地产公司以及工业制造企业等。

第一类业主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因此,我们最好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够抵扣 17%。

第二类业主,例如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 11%的增值税,其成本可以进行抵扣。工业制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 2016 年 5 月 1 日之后,自建工程,像办公楼、厂房等不动产,其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分 2 年进行抵扣。第 1 年抵扣 60%,第 2 年抵扣 40%。

第二类业主面临两种合同选择,即签包工包料合同或者签甲供材合同。若他们自行购买材料,能够抵扣 17%;倘若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你们为其开具的发票则可抵扣 11%。基于此,这类业主有很大的可能性会与你签订甲供材合同。

签合同的技巧

企业缴纳的税额并非由财务做账所决定,而是由公司开展业务所产生的。其中关键在于公司签订合同这一行为。若要降低税负,就需要对业务流程进行管控,对业务环节进行管控,重点便是对签订合同这一环节进行管控。

第一类业主

第一选择:签包工包料合同是上上策!

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业主,在战略层面,我们必须签订包工包料合同,这样做会更有利于节省税费。

通常而言,建筑企业的材料费以及设备费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为 60%至 70%,而人工费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为 20%至 30%。

1、材料费税负:

营改增之后,若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并给业主开发票钢材企业增值税税负,需按 11%计税。然而,材料和设备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够抵扣 17%。如此一来,材料费和设备费降低了 6 个点,从总报价的角度看,税负下降了 60%乘以 6%,即 3.6%。

营改增之前,企业需交 3%的税,此税乘以 60%,则材料费、设备费所占份额为 1.8%。营改增之后,在材料费、设备费这方面,我们少交的税为 3.6%加上 1.8%,即 5.4%。

2、人工费税负:

营改增之后,人工费这部分是依据 11%来计税的。然而,我们将其外包出去了,是按照 3%进行简易计税的。

所以,能够给总包公司开具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总承包的人工费就可以抵扣 3 个点。而总承包向业主开具的是 11%。对于总承包来说,人工费增加了 8 个点。如果人工费按 30%来计算,那么人工费所占的税额为 2.4%。

营改增之前,若总承包将人工给予,总承包公司能够差额抵扣营业税,且税率为 3%。总承包给业主开具的发票税率也是 3%,如此一来就相互抵消了。这意味着,在营改增之前,人工费无需交税。

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人工费税费增加2.4%。

3、总税负:

材料费降低了 5.4%,设备费降低了 5.4%,人工费增加了 2.4%,总体而言,整体税费降低了 3%。

有一个前提,即假设材料和设备可抵扣 17%。但实际上这种假设不现实,因为砂石料、商品混凝土只能抵扣 3%,通常来说,砂石料和商品混凝土可粗略计为约 2%。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税费至少降低了 1%(3% - 2%)。此外,办公用品、机械费等还能抵扣一些增值税。

结论:营改增之后,包工包料的合同,其税费必然会下降。对于施工企业而言钢材企业增值税税负,包工包料的合同是极为有利的选择,也是最为实惠的。

如果业主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那么其购买材料就属于一种浪费行为。因此,我们需要与他们进行沟通和协商,务必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

业主指定供应商以及价格,施工企业签订“名义”上的包工料合同。

如果业主不愿意签包工包料的合同,那么项目负责人必须要努力去签。一定要想尽各种办法去签,并且至少要签订在法律形式上的包工包料合同。

业主可以指定材料的供应商,并且业主还可以确定材料的价格。然而,必须要让材料商与施工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由施工企业把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同时供应商要给施工企业开具 17%的发票。

《建筑法》第 25 条规定,业主指定供应商属于违法行为。然而,无论怎样进行操作,都需在合法的程序范围内达成我们的目标。

第三选择:将业主看作施工企业的代购员

业主坚持自行采购,在此情况下,施工企业需要想尽各种办法,让业主转变为施工企业的代购人员。

工程的材料费为 700 万,人工费为 300 万。业主负责找供应商购买材料,即建筑公司委托业主去进行材料采购。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由建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绝不能让业主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最终,一定要让业主先将材料款支付给施工企业,然后由施工企业再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如果业主不愿意将材料款支付给施工企业,而是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那么该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形下,材料商给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是无法进行抵扣的。这是因为款项是由业主支付的,这种情况被称为“票款不一”。

业主需把材料款付给供应商,施工企业要与业主签订一份 700 万的无利息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紧接着需再签订一份第三方合同,也就是建筑企业委托业主把钱付给供应商的“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

业主作为代购员,在这 2 份合同的前提下没有进行垫款行为。拿到的票表面上“票款不一”,但实质上是一致的,所以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第四选择:先开票、后付款,签“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

业主若不愿意签借款合同,此时的解决办法为“先开票,后付款”。这意味着在业主每次给材料商付款之前,建筑企业需要先给业主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之后,依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第 41 条第 2 项的规定,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业主预收账款的当天。

业主给了建筑公司一笔预收款,建筑公司凭借这笔预收款去找到供应商购买材料。然而,预收款并非先进入建筑公司的账目,而是由业主直接将预付款拨付给材料商。

签了“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之后,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17%。

为什么是普票呢?因为业主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所以施工企业只能给业主开具增值税普票,而不能开具专票。这就意味着,业主给我们的钱款,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是预收款,而对于业主方而言则是预付款,并且我们按照规定执行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相关规定。

之后签订的“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意味着我们将业主所付的预付款划拨给了材料供应商。然而,这笔钱并未经由施工企业的账号。

第二类业主

房地产公司以及工业制造企业这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业主。

这类业主一定会要求自己购买材料。因为他能够抵扣 17%。所以一定会要求与施工企业签订甲供合同。

一般而言,一个工程的材料费是固定的。业主或许只会购置主材和设备,而部分主材以及辅料则由施工企业进行购买。不过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许多辅料和办公用品是很难获取到增值税转票的。

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率增加了 2.4%。如果不能购买主材,就无法进行抵扣。这就意味着施工企业的税负会加重。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其一为一般计税,在这种计税方法下,施工企业需按 11%交税。其二为简易计税,在此计税方式中,施工企业按 3%交税。

实际上,施工企业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那么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为 3%除以(1+3%),其结果是 2.91%。

施工企业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为 11%除以(1 加 11%)再乘以 11%,结果是 9.91%。

施工企业若按简易计税计算增值税,那么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成本的进项税无法享受抵扣优惠;而若选用一般计税的方法,此项目发生的所有成本的进项税则可以享受抵扣优惠。

我们的建筑工程包含多种形态,包括建筑工程、路桥工程、电缆工程、土建工程以及装修安装工程。不同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在其整体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各不相同。

那么,当业主要求甲供材时,施工企业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呢?

法律规定,在甲供工程中,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这意味着施工企业有两种计税方式可供选择,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施工企业具备自由选择计税方法的权利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甲供材?

甲供工程是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由发包方承担的建筑公司。

这个“部分”不存在明确的比例规定,而是由三方进行协商来确定的。如果业主购买的量较多,那么施工企业自然购买的量就会较少。所以,施工企业在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时,关键在于施工企业与业主进行谈判,并且由施工企业所购买的设备、材料所占的比重来决定。

增值税发票分两种,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对外时,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也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无论是开具哪种发票,税负均为 11%。

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无法进行抵扣。然而,我们却能够对其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方式为只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别人开具给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注有开票日期,在开票日期的 180 天之内,必须在网上进行认证,若不认证则无法抵扣增值税。倘若超过了 180 天,此增值税需计入成本,不过仍可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

案例说明

买了 1170 万的钢材,拿到了增值税专票。按常理来说,是能够抵扣 170 万的进项税的。然而,由于开票日期在 180 天以内没有进行认证,所以就不能进行抵扣了。这样一来,这 170 万就需要计入采购成本。在以后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中,会减掉这 170 万。

施工企业拿到增值税专票时,账上只有进项税而无销项税,这种情况叫“倒挂”。“倒挂”不能抵扣,面对这种情况,本月不能抵扣就留到下月抵扣,还可以一直往后延续进行慢慢抵扣。存在一个抵扣期限,一直到公司倒闭的那一天,都还可以进行抵扣。

在简易计税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然而能够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过,在营改增之前,企业所得税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乘以 25%,并且收入和成本当中,都包含了增值税。

营改增之后,只有在你获得增值税专票的情形下,成本才会下降,收入才会下降。这是因为减掉了增值税。

那么当业主选择甲供材,施工企业到底选择哪种计税方法呢?

施工企业采购物资的价税合计情况如下:若其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 30%,则采用一般计税;若其小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 30%,则采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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