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货项目的税收规定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增值税”,项目A是指由工程承包商购买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建设工程。
文件将承包商自购的范围定义为“设备、材料、电力”。 也就是说,承包商提供的除“设备、材料、动力”以外的材料不属于A项目。同时,承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的数量和数量没有限制。承包商。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为A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计税。
2、供货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供货项目所涉及的设备、材料、动力的会计处理如何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般认为,在供货工程中,承包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应视为承包商的工程材料,并根据采购发票计入承包商的库存计算,最终形成承包商的成本。承包商的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设备、材料、动力等不属于施工方的资产,不计入施工单位的存货和成本价值。 也就是说,A公司提供的设备、材料、电力最终既不构成建筑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也不构成建筑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3. 为A提供的项目开具发票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36号文):“销售是指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在内,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也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予以扣除并缴纳,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可见,建筑业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其销售额为建筑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其销售额为建筑业从发包方取得的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 附加费扣除分包费后的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时,虽然可以按照“分包余额总额”纳税,但可以按规定向承包方全额开具发票。
总之,无论是否存在工程分包,也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钢材进项票,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收取的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发包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无论开具哪种类型的发票,发票金额均不应包含A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电力的金额。
4、供货项目案例分析
案例:建筑企业(B)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A)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不含税总价为8000万元,其中工程所用的水泥、混凝土、钢材由甲方提供,所供材料的不含税价A 为 2000 万元。 建设过程中钢材进项票,乙方累计发生成本5200万元,取得进项增值税510万元。 假设乙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从增值税缴纳角度看,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材料不属于乙方取得的价款及价外费用,因此不应纳入其建筑服务的增值税计算依据。 从会计角度看,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应作为乙方的存货和成本核算,乙方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时不应计入这部分价值。 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金额为6000万元的发票。
甲方采购水泥、混凝土、钢材后,根据取得的发票将这些存货作为“工程材料”进行核算。 这些材料送到施工方后,从“工程材料”账户转入“在建工程”账户。 该部分的价值与乙方开具的施工服务发票上的金额共同构成甲方施工工程的成本。
上述情况下,乙方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准则的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1、项目发生各种成本费用时:
借:项目建设-合同成本5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等5710万元
2、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5200万元
工程建设-合同毛利800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
3、与甲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借:银行存款6660万元
贷款:项目结算6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万元
4、工程结束时,“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建设”科目相互抵销平衡:
借款:项目结算6000万元
贷款:工程建设-合同毛利800万元
——合同成本5200万元
不采用《建造合同》准则时,乙方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1、项目发生各种成本费用时:
借款:52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等5710万元
2、与甲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6660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万元
3、结转工程建设成本: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5200万元
贷款:52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