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账簿上的销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但在某些情况下,是不能扣除的。

案子
A公司属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 2018年9月,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销售额为1200万元,采用通常计税方法; B项目销售额400万,依法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注:A公司已按规定时限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增值税征收登记表》钢材发票抵扣多少点,并已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手续代表其。)
采购钢材并取得面值200亿元、税额32亿元的专用发票,用于B项目。
购买水泥,取得面值300亿元、税额48亿元的专用收据。 同时用于项目A和B,很难定义。
A公司在10月份报表时,将上述销项税额全部用于抵扣。
这是正确的做法吗?
分析
根据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其销项税额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在A公司,简单计税项目是会计师经常遇到的情况,但不仅仅是这个项目,法律法规还明确以下项目的销项税额不可扣除:
据悉,如果操作不规范或者账簿不规范,往往会导致无法扣除的后果: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钢材发票抵扣多少点,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允许进行抵扣认证。 转出的销项税如果不及时转出,就会产生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