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纳税人持有合法的扣税凭证,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税务计算时,相应的进项税额通常能够进行抵扣。然而,根据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具体条款,以下五种特定情况下,相应的进项税额可能无法进行抵扣:这些情况包括:针对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针对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的支出、个人消费的支出,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
五、成本费用类别与不得抵扣情形的组合
通过对上述八种成本支出以及五种不可抵扣项目的综合考量,本文将逐一阐述具体的抵扣规定。
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包括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3款所列费用)、餐饮服务、居民日常生活相关服务以及娱乐服务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无论用于何种目的,均不得进行抵扣。
依据政策规定,参照附件1中的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条款,以及附件2的第一条第(四)项中的第三款内容。
何博士说:
除了贷款服务之外,其他四种服务与个人消费有着紧密的联系。依照增值税的征税原则,即最终消费者承担税负,这部分进项税额自然应由购买者负责承担,所以不允许纳税人进行抵扣。至于贷款服务为何不能抵扣,据称是因为存款利息的税源分散钢材进项那里有,征收管理难度极大,目前尚未被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畴。由于存贷款的抵扣链条尚未建立,因此也不允许进行抵扣。关于这种观点,各位读者不妨姑且听听。为了遏制纳税人进行不恰当的税务筹划,将贷款利息以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形式变相抵扣,税法明确规定了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此类费用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
(二)对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可抵扣的服务以及简易计税方法下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用途以及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应酬消费),均不可进行抵扣。具体情形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
在上述三类费用产生并完成认证抵扣之前,若能清晰界定并直接对应以下四种不可抵扣的情形(例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海外免税工程中产生的三类费用、公司总部采购食品用于福利发放、公司接待其他单位所产生的会议费用、以及全为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公司总部发生的三类费用等),则依据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直接不予进行抵扣处理。
该施工企业对于2016年5月采购的5000吨钢材,其不含税金额为1100万元,且该批钢材的进项税额已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为187万元。鉴于这些钢材是专门用于本项目的,该企业需要在5月份对该钢材的专票进行认证。同时,在6月27日之前申报时,企业可以选择不进行抵扣,或者选择在申报抵扣的同时,将这187万元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
在上述三类费用产生并完成认证抵扣之前,若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同时涉及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征增值税项目,且无法明确区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施工企业同时承担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涉及公司总部的水电、物业、住宿、通讯、维修、低值易耗品、审计及咨询等费用),则可以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随后在纳税申报时,依据附件1第二十九条所述公式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将其从总的进项税额中剔除。
该施工企业在2016年11月,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项目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为5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销售额则是3000万元。在本月,公司总部产生了水电费、电话费、修理费以及低值易耗品等用途难以区分的费用,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共计30万元。据此计算,该公司在11月份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乘以(1000加500)再除以(1000加500加3000),结果为10万元。因此,该企业需在11月份对相应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在12月15日之前申报抵扣30万元,同时,将那10万元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若上述三类费用在符合抵扣条件并完成认证抵扣后,又出现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非正常损失等情况,那么在出现不可抵扣情况的当期,应依据附件1第三十条的规定,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某施工企业于2017年5月采购了一批打印纸张,其进项税额为300元,同时购入的原材料(含运费)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该企业于当月取得了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和抵扣。然而,到了2017年8月,上述货物因火灾导致全部损毁。因此,该企业需要将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10.03万元,从2017年8月的进项税额中进行扣除。
依据政策:参照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内容。
何博士说:
简易计税方式下,应纳税额是根据适用的征收率来确定的。对于免税项目,无需缴纳销项税额。至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则应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基于此,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明确指出,当纳税人将其他货物、劳务及其他服务等三类费用用于四种特定用途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
从费用性质和企业管理的角度进行考量,部分费用在发生时即可清晰界定其用途,而另一些费用虽然初始阶段难以直接分辨,但可依据既定标准进行分类。至于还有一些费用,在发生时用途尚不明确,但后期有可能被用于不可抵扣的情况。鉴于此,附件1的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分别从事前和事后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固定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不动产,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则不得进行抵扣。若这些资产混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与上述四种情形,则对应的税额可以全部抵扣。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在上述三类资产获得并完成认证抵扣之前,若能清晰界定并直接指定这些资产仅用于以下四种不可抵扣的情形(例如,仅用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仅用于海外免税工程的相应资产、仅用于公司内部奖励的手机采购、仅用于职工食堂或集体宿舍的不动产、以及仅属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公司所获得土地使用权等),则依据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这些资产将直接不被允许抵扣。
该施工企业在2016年7月,其下属十个项目均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当月,公司机关购入一台盾构机,该设备的不含税价值为2000万元。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因此,该企业需在7月份对盾构机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在8月15日之前申报时,选择不进行抵扣,或者选择在申报抵扣的同时,将340万元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
在上述三类资产取得并完成认证抵扣之前,若这些资产同时被用于四种不允许抵扣的用途以及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计税项目,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将可以全部进行抵扣。
某施工企业在2016年11月,其简易计税方法项目销售额达到了100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为500万元,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销售额则是3000万元。当月,公司机关购置了一台盾构机,该设备既服务于简易计税项目,也服务于一般计税项目。盾构机的含税金额为2000万元。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340万元。该企业将盾构机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并计划分十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无残值。因此,该施工企业需要在11月份对盾构机的专票进行认证,并在12月15日前申报时,将340万元的进项税额全部进行抵扣。
若上述三类资产在发生时符合抵扣条件并已进行认证抵扣,随后又出现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五种情况,那么在出现不得抵扣的当期,应依照附件1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转出。
若该施工企业于2018年12月将所购盾构机转移至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并专用于此项目,那么该盾构机在移送当月的净值为2000万元减去2000万元除以10再乘以2,即1600万元。同时,该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600万元乘以17%,即272万元。因此,该企业需要在2019年1月15日之前进行纳税申报时,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这272万元。而这272万元的进项税额,应于2018年12月计入盾构机的原值,并作为当月计提折旧的依据。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7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72万元
2018年12月,针对该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为(1600加上272)除以8再除以12,计算结果为19.5万元。
四是,根据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这三种资产不得用于抵扣且尚未抵扣进项税额。若其用途发生变更,转而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则可在用途变更后的下一个月,依照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2款所述方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抵扣。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附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若该施工企业将原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盾构机,自2019年11月起改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那么在次月(即2019年12月),盾构机的净额计算为(1600+272)减去19.5乘以12,结果为1638万元。据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638除以(1+17%)再乘以17%,得出238万元。若在2020年1月15日之前申报抵扣,这238万元的进项税额,应计入2019年12月的盾构机原值,并作为当月计提折旧的依据。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万元
借:固定资产-238万元(赤字)
2019年12月,针对该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计算如下:首先,从原值1638万元中减去残值238万元,得到折旧基数1400万元;其次,将此基数除以预计使用年限7年,再除以12个月,最终得出每月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为16.67万元。
政策依据为: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第一点、第三十一条内容;附件二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
何博士说:
在处理四种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时,固定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这三类资产与前面提到的三类费用在性质上并无二致,均不具备抵扣资格。当涉及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同时存在时,税法对这三类资产的抵扣政策实施了特别规定。这一规定一方面考虑到这三类资产在兼用情况下的普遍性,使得划分抵扣比例变得复杂,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激励纳税人增加对这三类资产更新的资金投入。因此,根据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所不能扣除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这些资产必须是专门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对于那些被同时用于多个项目的资产,纳税人则可以完全将其成本进行抵扣。
在企业管理的视角下,部分资产在获取时就能明确其使用目的,而另一些资产在获取时具备抵扣资格,却后来出现了无法抵扣的情况。此外,还有一些资产在获取时并不符合抵扣要求,但后来却适用于抵扣的情形。鉴于此,附件1第三十一条以及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2款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两类特殊事项
附件1第27条第(二)(三)(四)(五)项对购入的货物及其相关劳务和运输服务、产品及成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购入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不动产及其相关购入货物、设计及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建设过程中使用的购入货物、设计及建筑服务等有形资产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对税款抵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关于其他权益型无形资产,目前政策存在冲突。首先,依据网络流传的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电子版中的第87至88页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其次,对于纳税人而言,在购入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时,不论这些资产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还是个人消费,抑或是同时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均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二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一书中第44页的内容,指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六、结论与建议
基于前文所述分析,作者对施工企业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在获取发票种类、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等方面,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首先,公司旗下项目普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公司总部以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部来说,在成本费用方面的支出,除了包括五类不可抵扣的服务以及出现“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这三种特定情况之外,其余部分的进项税额均能依照规定进行抵扣,这一点无需过多阐述。
其次,公司旗下项目均为简易计税或免税性质,因此对于公司总部以及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部来说,其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支出,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这些支出在发生当期是不可抵扣的。然而,对于三类特定资产,未来有转为一般计税项目的可能,届时可以依照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2款的规定,将这些支出转入抵扣。因此,在公司总部和项目部遇到三类费用支出时,为了降低认证的繁琐程度,可以不强制分包商或供应商提供专用发票,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也行。若对方已开具专用发票并表示无法更换为普通发票,也不应予以拒绝。纳税人需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以避免形成滞留票。认证完成后,既不进行抵扣,也可以选择先申报抵扣,之后再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至于公司总部和项目部在三类资产支出方面,为了确保未来在可抵扣情形下不会因缺乏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务必获取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抵扣,随后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
第三,公司旗下项目涵盖了常规计税、简易计税以及免税项目,常规计税项目应遵循首条建议操作;简易计税与免税项目部分,则需依照第二条建议进行;至于公司总部涉及的三种资产支出钢材进项那里有,除特定四种情况外,均可实现全额抵扣,即便最初是为不可抵扣情形所使用,后续仍有可能被纳入抵扣范围,因此,我们建议三种资产支出务必获取专用发票,并依照规定完成认证和抵扣;至于公司总部产生的三种费用支出,若能明确区分系用于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部,则无需获取专用发票,若无法准确划分,则需依据销售额比例进行划分并抵扣,因此,仍需获取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及时完成认证和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