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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接受政府补助收入而购入的固定资产,能否进项抵扣呢?接受政府专项研发补助的专项研发经费所购入的固定资产,又能否进项抵扣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中的规定,其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表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以下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钢材进项那里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在这些涉及的内容中,无形资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还有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是不动产,同时该不动产耗用了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耗用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进行新建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进行改建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进行扩建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进行修缮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进行装饰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了旅客运输服务,购进了贷款服务,购进了餐饮服务,购进了居民日常服务,购进了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等;上述第(5)点所称货物也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含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向贷款方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时支付这些费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进项能否抵扣与资金来源无关。主要看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如果接受政府补助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上述项目,就不能进项抵扣;如果用于不在上述项目范围内,就可以进项抵扣。
问题二
企业购入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因为对方企业倒闭等缘故,致使未将设备款全部支付完毕。那么,购入的这种固定资产钢材进项那里有,其进项可以进行抵扣吗?
对于进项能否抵扣,与资金来源无关。主要看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如果接受政府补助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上述项目,就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如果用于不在上述项目范围内的,就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问题三
因为超额完成了钢材厂预订的销售任务,所以接受了钢材厂给予的捐赠奖励,其中有一部汽车。这部汽车记为营业外收入,并且取得了汽车经销商开具的专用发票。那么,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吗?
其进项税额应当被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问题四
购买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可知: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二,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三,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四,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专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问题五
购入用于办公的房屋不动产进项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的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且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从取得之日起分 2 年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其中,第一年的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的抵扣比例为 40%。
问题六
购入部分用于食堂、部分用于办公的房屋不动产进项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这些里面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所以,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不是专门用于食堂集体福利的不动产,就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编辑设计:云南国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