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种发票不能抵扣:票款不一致、对开发票等情况全解析

   日期:2025-06-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134    评论:0    
核心提示: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如果从xx钢料生产企业、取得了抵扣凭证,那么支付钢料款和运输费用的对象必须分别为xx钢料生产企业、。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发票对开,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4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6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不得抵扣

 发票抵扣规定 __我是卖钢材的可以用水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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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种发票不能抵扣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国税发192号文件明确指出,对于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并支付相应款项的纳税人来说,其支付的对象需与提供抵扣凭证的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相吻合。只有当支付的对象与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一致时,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若不一致,则不能进行抵扣。

机械生产企业购入一批钢料,此钢料系从xx钢料生产企业所购。若能从该企业获取相应的抵扣凭证,则支付钢料款项及运输费用的收款方均需为xx钢料生产企业。若收款方与上述企业不符,则相关凭证将无法进行抵扣。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所谓“对开发票”,即指在发生“销售退回”的情况下,购货方为了避免处理红字发票的繁琐,由退货企业重新开具一份销售专用发票,此举相当于购货方将货物再次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

众多纳税人可能觉得,通过开具发票来回执“销售退货”的做法,实际上只是将这批不合格的商品再次“出售”给销售方,并未导致买卖双方税款的损失,因为退货方已经对该发票进行了账务处理,并且已经计提了销项税金,因此不存在欠缴或逃税的情况;对于提供商品的一方而言,也仅仅是将这张进项发票用来抵消原本应计提的销项税金我是卖钢材的可以用水泥抵扣吗,同样不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

通过发票对开的方式处理销售退货问题,其核心在于将退货视作对销售方的再次销售行为,法律上并未对此作出禁令,未禁即等同于不违法;再者,采用发票对开的形式来处理销售退货,从操作意图来看,买卖双方并无偷税漏税的故意,从实际情况来看,也不会导致税款的实际流失。

然而,笔者要告诉大家:以上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一旦销售退货事件发生,若未依照规定出具红色专用发票,那么执行开票操作可能会额外导致税收压力增大。

实际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企业一旦出现销售退货的情况,必须依照规定出具红字发票。若未依照规定出具红字发票,那么在重新开具发票时,相应的增值税额便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会导致重复征税,进而加重税收负担。

其次,"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若纳税人未按规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一旦掌握充分证据,便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并可能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可对个人或单位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金。若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引发其他单位或个人未能足额缴税、缴税不足或骗税的情况,税务机关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将对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实施加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若缺乏商品交易的相关发票,开票行为可能涉嫌伪造。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开过程中,若不存在商品买卖,或者未提供或接收应税服务,这种行为便具备了“虚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素,因而很可能被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情况严重,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终,“对开”的发票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印花税额外缴纳的问题,从而加重税收负担;同时,也有可能因为企业所得税缴纳不足,面临税务部门的稽查风险。

将书立合同回销给销售方,便需承担印花税的缴纳责任,该税额为购销金额的千分之三,与销货退回的常规处理方式相较,这无疑加重了额外的税务负担。若未按时缴纳,更可能面临处罚……

发票对开,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在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存在众多以销售收入为依据的费用扣除项目。例如,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扣除金额上限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其支出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也允许进行扣除。若企业依据虚增后的销售收入来核算费用减免,便可能导致费用超扣,应税所得低估的现象。这进而会提升企业遭受税务审计的可能性。

3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相关政策笔者推出以下三种发票在过渡期间不能抵扣:

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所签署的材料采购协议已得到执行,不过,所购建筑材料是在营改增之后才被接收并投入使用于营改增前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此外,供应商的款项是在营改增之后支付的,并且在此过程中收到了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购置的物料,已被应用于那些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就已完成的工程项目中,随后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我们才支付了相应的采购款项,并收到了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我们已购置了相关设备、劳保及办公用品,并完成了款项的支付;然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我们收到了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用表格来更直观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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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察觉,尽管这三种情形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均获得了抵扣发票,然而,若合同执行或材料接收发生在营改增之前,那么这些过渡时期的发票便无法进行抵扣。

4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若供应商未提供销售明细,仅凭“材料一批”、汇总运输费用发票、办公及劳保用品发票,此类凭证不得用于抵扣。

国税发156号文件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时,可以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合并开具此类发票的同时,必须借助防伪税控系统来生成《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明细表》,并在该表格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供应商未提供销售清单、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及劳动保护用品的相应发票,则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金。换言之,要实现进项税金的抵扣,必须确保拥有上述发票,并且这些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清单。

5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买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商品或应税服务,以及相关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免税商品所发生的运输费用,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对于已经申报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进行转出处理。对于购入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若其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且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其进项税额可进行抵扣。

众所周知,若所购进的商品系用于企业员工的福利,那么此类专用发票便无法用于抵扣税款。例如,企业购置的饮水设备、饮用水以及微波炉等,若系用于为员工提供集体福利,便不可进行税款抵扣。

同一物品若其使用目的有所差异,其凭证的抵扣性质也可能随之改变:比如,若一家报社购置的电视机被用于职工宿舍或职工餐厅,那么该电视机便成为了职工的福利,此时便不可用于抵扣。若该电视机系为采访任务所购,且系体育新闻部门专设,以供体育记者观看赛事直播并据此撰写稿件,那么,此举是为了新闻产品的制作,因而可予以扣除。

自2014年实施“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以来,企业若以自身名义购置进口豪华轿车,且该车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则该进口豪华轿车所涉及的费用可由企业进行抵扣。

6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不得抵扣

在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物料及运输成本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金,诸如工地遭窃的钢材与水泥等,依据财税106号文件附件1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项具体规定,对于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购入货物损失,以及与此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交通运输业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售环节产生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第三项具体规定如下:对于非正常损失的产品,包括在产品以及产成品,在购进货物过程中(这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进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利用交通运输业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72009年前按2%征收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2009年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在销售时需按照2%的简易税率征税,而这2%的税率不可用于进项税的抵扣。此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鉴于2009年以前,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用于抵扣的,需将发票的总额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之中。然而,目前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因此,为了减轻销售企业的税收负担,允许按照2%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8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企业一旦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在180天之内前往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手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17号)的第一项条款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需在发票开具后的180天内完成认证。认证通过后,纳税人需在次月的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依据本规定,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超出了法定的180天期限,则该发票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将不得进行抵扣。

9固定资产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不能抵扣

若纳税人已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固定资产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则需在当月依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一)涉及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采购、集体福利用途或个人消费的所需商品;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项目。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对于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在产品及成品损失,所涉及的采购物资或应纳税的劳务费用

所称固定资产净值,系指纳税人在遵循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之后所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

10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四种进项不允许抵扣: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不允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非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经营期间(不包括新开业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的期间)所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中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

在认定获得批准的月份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获取的增值税发票,除新开业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外,均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入商品或接受应税服务并获取普通发票(但购买农产品的情况不在此列)时,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11以下三种情况,票据无法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农产品销售发票,若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纳税人所应缴纳的进项税额,将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若辅导期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交叉稽核比对时,未收到比对结果或者比对结果不一致,那么该纳税人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将不得进行抵扣。

对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措施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若其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稽核比对过程中出现不符情况,则该纳税人所涉及的相关进项税额将不得进行抵扣。

若专用发票存在认证困难、纳税人识别信息不匹配或发票代码与号码不一致等问题,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将无法进行抵扣。然而,购货方有权要求供货方重新出具专用发票,并在重新认证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依然可以申请进行税额抵扣。

12以下五种减免税相关情况不能抵扣:

对于免税货物的采购,若获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但国有粮食企业采购免税粮食的情况不在此列),则其进项税额将不能用于抵扣。

购入用于享受增值税免征待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免税商品所发生的运输费用,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对于已经申报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处理。对于购入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等,若其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且这些资产既适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适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其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

在免税期间,纳税人若购买用于免税目的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所获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均不得用于抵扣。

免税商品恢复征收税费后,对于该商品在免税期间所获得的增值税抵扣证明中记载的应纳税额,将不得进行抵扣。

进口环节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无论是针对进口货物还是与周边国家进行易货贸易时的减征税款,均不能用于抵扣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13作废及停止抵扣期间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1、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在纳税人暂停抵扣进项税额的期间,所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结转,在获得批准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时,也不能进行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的期间,其发生的所有进项税额,无论是该期间取得的,还是上期留存的,均不得在恢复抵扣资格后进行抵扣。

14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能抵扣

若增值税纳税人的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标准,但尚未申请并完成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那么其应纳税额将根据增值税的税率进行计算,且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此处所说的增值税纳税群体,系指那些年度应税销售总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门槛的个人、非企业性质的单位,以及那些不频繁进行税务活动的企业。其年度应纳税销售额涵盖了申报的销售额、经稽查补缴的销售额、经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产生的销售额以及免税销售额。然而,需注意的是,稽查补缴的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仅应计入当月查补税款申报的销售额,而不应包含在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计算中。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若其会计核算不完善,或无法提供准确的税务信息,那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根据销售额应用增值税税率,并且他们所获得的进项税额亦不可用于抵扣。

15购进货物退回或折让收回的已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若因购入货物退回或减价而收回先前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部分税额需从当期购入货物退回或减价发生的进项税额中相应扣除。

16增值税劳务划分不清的无法抵扣

对于一般纳税人若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免税项目且无法明确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依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当月未能区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乘以当月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再除以当月所有销售额和营业额的总和。

便利小贴士

无法抵扣发票的8种补救办法

No1

若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无法通过认证,则相应的进项税额将不能用于抵扣。然而,持"发票联"前往主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是可行的,并且可以将"发票联"的复印件作为抵扣联保留以供日后查证。

No2

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慎遗失,则该纳税人不得以此抵扣进项税额。然而,若在遗失前该发票已通过认证并相符,则可使用“发票联”的复印件替代“抵扣联”进行存档备查;反之,若在遗失前尚未完成认证,则需将“发票联”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将“发票联”的复印件保存以备后续查验。

No3

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专用发票后,不慎将发票的"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遗失,那么该纳税人将无法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发票丢失前已通过认证的,购买者可以凭借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副本以及销售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文件,在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和同意下,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进行抵扣;若在丢失前未进行认证,购买者需持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副本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再凭借“记账联”副本、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文件,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同样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进行抵扣。

No4

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遗失了海关缴款书我是卖钢材的可以用水泥抵扣吗,那么该纳税人所应缴纳的进项税额将无法进行抵扣。然而,纳税人在自缴款书开具之日起的180天内,可以凭借报关地海关提供的有效已缴税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抵扣申请。税务机关在审核无误后,该已缴税证明将被认定为合法的进项税额,从而允许进行抵扣。

No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获得失控的专用发票后,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受到限制。然而,若该纳税人已在税务机关登记为非正常户且失控专用发票已被记录,并且他们向税务机关提交了防伪税控报税申请,那么他们的主管税务机关便能够利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来接受其报税。经核实,若发票已由销售方申报并缴纳了税款,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将该证明发送至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此失控发票便能够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用于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No6

经核实,若专用发票存在认证失败、纳税人识别信息不匹配或发票代码与号码不一致等情况,则相关进项税额将不得用于抵扣。然而,购买方有权要求销售方重新出具专用发票,并在认证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以进行税额抵扣。

No7

一旦确认专用发票存在重复认证、加密信息错误、纳税人识别号错误,或者发票上所列加密信息解码后与原文不符,该发票便不能用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需待税务机关查明具体原因,并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申报抵扣。

No8

取得发票的善意可以享受抵扣。若购货方与销售方间有真实交易,且销售方所用的发票是其所在省份的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上所载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一致,并且没有证据显示购货方知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则对购货方不予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规,不得进行进项税款的扣除或出口退税;若购货方已对进项税款进行了扣除或获得了出口退税,则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追回。

购货方若能重新获得销售方提供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合法且有效的专用发票,或者获取手工开具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并持有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表明税务机关已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查处,那么购货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允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进行出口退税。

若发现购货方在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优惠之前,已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通过非法途径取得,则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8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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