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众多国内上市公司已涉足套期保值业务,且企业对风险的认识日益提升。然而,若上市公司在缺乏对现货市场及其他相关信息了解的情况下,其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出现亏损,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亏损”。因此,如何确保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做到真实、准确、全面,以及引导市场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看待企业套期保值过程中期货端产生的亏损,这关键还在于上市公司本身。然而,要想合法合规合理地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确保其有效发挥风险防范功能,我们仍需付出巨大的努力和漫长的探索过程。
上市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现状
参与期货套期保值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加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广泛参与了期货套保业务。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截止到2021年6月末,已有556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与套期保值有关的公告,这一数字超过了2020年全年发布的489家公司的数量。观察套期保值的种类,可以发现,在那些公告表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仅限于从事商品套期保值,而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则涉足外汇套期保值,另外还有一部分公司同时开展了商品和外汇两种套期保值业务;再从套期保值交易的场所来看,上市公司在商品套期保值方面主要是在场内市场进行,而在外汇套期保值方面则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操作,同时,也有部分业务是通过境外的交易所完成的;最后,从衍生工具的产品形态来看,上市公司在商品套期保值时主要使用的是期货和期权这两种工具,而在外汇套期保值中,所使用的工具则包括远期、互换、期权以及期货等多种形式。总体而言,国内的上市公司已具备运用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的能力,通过套期保值手段来有效防范和降低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上市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客观需求
国内众多上市公司普遍需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这一需求具有客观性。首先,通过套期保值手段,企业能够预先锁定采购成本,从而有效减少市场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其次,自2020年起,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等多重因素的作用,国内外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频繁,上市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对套期保值业务以对冲风险的需求持续上升。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关注并投身于套期保值业务之中。

部分上市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
尽管国内上市公司在套期保值方面的参与度逐年提升,然而,不少公司在此业务上却遭遇了亏损,甚至有些公司因巨额亏损而被媒体曝光,进而引发了市场的波动。一旦这些亏损事件被揭露,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公众和舆论对于上市公司如何进行套期保值以及亏损的原因并不十分明了,许多相关报道也显得模糊不清。笔者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亏损往往由多方面因素造成
上市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亏损原因探析
名为套保实为投机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旨在降低企业运营中的风险,其核心目标在于风险防范。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某些上市公司却将投机行为误用为套保手段,甚至出现了过度套保的现象,导致相关业务偏离了套保的初衷,给公司带来了极大的风险暴露。该上市公司于2021年4月底发布通告,指出其在一季度进行的某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操作中,总计亏损达到了1.3亿元,其中包括浮动的亏损3000万元,以及平仓时的亏损1亿元,这一亏损状况使得公司的净利润出现了超过70%的下降。公司对于亏损的成因进行了说明,指出春节过后,该期货品种的现货价格出现了下滑,与此同时,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基差也由原本的正值转变为负值,两者之间的价格差异显著增大。此外,期货价格在某个阶段内迅速攀升,这也使得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遭受了损失。业内专家指出,对于这一解释,他们普遍认为,进行套期保值应当合理配置持仓,确保套期保值业务量与公司实际现货业务相协调,以此锁定企业的成本或利润。在期货市场的操作,无论结果是盈利还是亏损,都是正常现象,因为套期保值的目的并不在于像投机那样追求利润最大化。该公司最终未能完成套期保值的全过程,只得在途中止损离场,亏损严重,这一情况颇为异常,同时也引发了对该公司操作过程中仓位过度放大的质疑。在实际情况中,许多上市公司在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时,都存在过度套保的现象,期货交易的头寸常常超出现货采购或库存的实际规模,这种过度的套保行为本质上已转变为投机,潜藏着较大的风险隐患。
部分业务难以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在实际情况中,一些上市公司把套期保值造成的损失归因于现行的会计准则。据他们所述,原本套期保值在期货市场上的亏损是可以由现货市场的盈利来抵消的,然而在财务报表中并未进行相应的抵消操作,这迫使公司不得不对外公布套期保值期货端的损失情况。一些上市公司直接将套期保值期货端的浮动盈利或亏损纳入当期收益,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指出:该公司的套期保值并非高度有效的套期保值,其业务产生的损益均被归类为非常规的损益项目。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简称24号准则),其中对企业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此准则,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套期会计手段,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所产生之收益或损失,在相应的会计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企业若采用套期会计策略,必须严格遵守24号准则中关于套期有效性的各项规定。众多上市公司之所以公开披露套期保值导致的单方面亏损,其根本原因在于套期保值操作未能达到有效性标准,导致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盈亏只能独立计入当期损益,无法达到期现对冲的会计效果。判断上市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效果是否显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套期保值策略的制定、实际执行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期货套期保值的有效性实际上成为了区分套期保值行为与投机行为的临界点。鉴于国内上市公司在此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市场如何准确解读,监管机构如何做到准确且全面的监管,仍然面临不小的挑战。
此外,若上市公司为了掩饰实际信息,将那些根本不符合有效标准的对冲保值交易纳入有效范围,把投机行为误作对冲保值,市场将难以辨明,监管机构亦难以揭露其套保行为的真伪,从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套保策略存在缺陷
企业制定套期保值策略并非仅限于单纯的卖出或买入操作,而是需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及的商品种类、数量、月份及交易方向等要素进行细致且精确的交易规划。具体而言,这涉及到:确保商品种类的一致性或相似性、保持头寸或数量的均衡、月份的匹配或接近、以及交易方向的相反。此外,套期保值策略的类型还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卖出套期保值以及组合套期保值等多种形式。企业在实施套期保值的具体策略时,需综合考虑生产利润与成本、供需关系等因素来决定套期保值的最佳时机,同时,还需从基差的角度来挑选合适的入场和退出时机。此外,制定并执行套期保值策略,企业要么需要培养专业人才,要么需借助外部专业机构的支持。鉴于此,企业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时,务必依据实际情况,谨慎挑选交易工具和策略。
即便是在进行常规的套期保值操作时,仍有可能面临风险敞口的问题。据业内人士指出,实体企业在经营的大宗商品种类繁多,这些商品很可能与期货市场的上市品种存在高度相关性,且往往是非标准化商品。从长期趋势来看,标准商品和非标准商品的价格走势是基本一致的,但在中短周期内,两者之间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差异。即便是所经营的商品与上市品种完全匹配,期现基差也难免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波动。因此,在实施套期保值策略的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风险敞口,这使得该策略难以做到对企业风险的全覆盖或充分对冲。
企业内控监督缺位

根据证券市场监管的规定,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的上市公司需制定相应的套期保值规章制度,并对外公开。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上市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并未能实施有效的合规监管和风险控制,导致内部控制存在不足。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首先,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套期保值业务方面存在认知不足,且专业人才短缺。此类业务属于高度专业化的期货交易,相关人员不仅需熟悉现货市场,还需精通期货交易,这对企业构成了较高的专业挑战。一些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指出,该公司在套期保值交易领域人才短缺,从管理层到一线交易员,对于如何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尚在学习和认识阶段,同时在财务会计和实物交割领域也缺少专业人才。对业务的不熟悉直接造成了上市公司在套期保值交易中难以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要么是因畏惧困难而选择不进行操作,要么是因缺乏认知而盲目行动,这种状况必然使得企业面临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难以掌控。
其次,交易部门的权力较为集中,内部监督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存在滞后现象。尽管按照现行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若要从事套期保值活动,必须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批准,且参与的具体额度需由董事会核定,并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内部控制部门往往难以对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实施及时且有效的监管。期货市场的波动性较高,且杠杆交易的特点明显,这导致交易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拥有较大的权限。此外,一些公司管理层更倾向于盈利而非亏损,这种心态使得套期保值交易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被转变为投机行为。
上市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合规
如前文所述,上市公司在套期保值过程中遭遇的亏损成因多样,要使市场全面认知上市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公正评估其盈亏状况,核心在于上市公司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
法律法规层面

根据证券法规,上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全面性,同时应简洁明了,易于大众理解,严禁出现虚假内容、误导性表述或重要信息的缺失。上市公司遇到可能对自身及其股票交易价格造成显著影响的重大事件,诸如遭遇重大亏损或损失等情况,需迅速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相关事件的详细信息,同时进行公开披露。在报告中,公司需详细阐述事件的起因、当前进展以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影响。
202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一旦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显著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尚未获知相关信息时,上市公司必须及时进行信息公开,详细阐述事件的起因、当前状况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若套期保值交易导致的结果足以对当期的重要盈亏产生显著影响,此类情况便构成了必须公开披露的重要事项。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层面
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中,第2.1条和第2.3条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以及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各方,需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及时、公正公开,同时必须保证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上市公司及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主体,需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公开披露所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显著影响的重大事项。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其要求被全面纳入交易所发布的众多上市公司各行业信息披露指南之中。《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钢铁(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上市公司若涉及钢材、铁矿石、焦炭等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且这些业务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则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内部决策流程。同时,公司还需对外公开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保证金数额、主要业务风险以及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手段等相关信息。此外,化工、有色金属以及航空运输等领域的上市公司,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时,也需遵循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相仿,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的第2.1条和第2.7条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以及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主体钢材期货套期保值,必须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深交所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要求,及时、公正地公开信息,同时确保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严禁出现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在规定时限内公布,任何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显著影响的全部信息。
除此之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必须由管理层编制一份可行性分析报告,然后提交给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交易的具体标的、交易额度、交易期限以及交易金额等细节。若上市公司在套期保值交易中涉及的期货及其他衍生品公允价值下降,且与风险对冲资产价值变动相加后的总亏损或潜在亏损,若等于或超过公司过去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者绝对数值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则公司必须及时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上述自律准则,上市公司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时,需公开的关键信息应涵盖:公司董事会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议内容,以及套期保值活动的详细信息,诸如业务开展的目的、计划投资的期货种类、预计投入的资金数量、实施套期保值的时间段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套期保值会计方法应用的条件、业务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以及公司拟实施的风险管控措施等。此外,还应包括公司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亏损情况。该上市公司在2020年公布的一份关于进行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公告中指出,由于全球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变动,原油价格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并且公司生产产品所依赖的主要原材料价格与国际原油市场价格之间呈现出较强的关联性。为了减轻原油价格波动对公司运营带来的冲击,该公司计划有序推进与该商品相关的期货合约保值操作,力求最大程度地避免价格波动所引发的风险。
反之,若上市公司有义务公开但未能及时公布关于其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资讯,该公司将面临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惩处。以2018年为例,该公司因未能及时公开其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监管通知。监管函中提到,该公司在2017年进行铜期货套保业务之前,未曾向董事会进行汇报,亦未就计划中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投资金额、套期保值期限等方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套期保值会计方法应用的相关条件,以及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风险评估以及公司拟实施的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公开。该公司的相关举动违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版)》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南(2015年版)》的相关条款。
关于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合规的再思考
在探讨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问题时,我们需深入研究的包括:证券法中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遵循的“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在套期保值业务中的应用方式;如何确保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得以有效执行;以及如何确保上市公司实际发生的套期保值交易能够充分暴露于市场之中。以某上市公司发布的某品种期货持仓出现巨额浮亏的公告为例。公司发布的公告仅透露了该品种期货持仓遭遇了巨额亏损,却未明确指出公司期货持仓是否属于套期保值性质。若该期货持仓确为套期保值交易,那么在评估公司实际亏损时,还需考虑在确保套期保值有效性的基础上,将现货资产(包括公司该品种的现货库存或计划采购的该品种原料)的增值收益纳入考量,而不仅仅是公告期货的浮亏情况。查阅该公司近年度公布的涉及该品种期货交易的相关公告,我们发现公司仅对交易目的、交易额度、风险评估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了公布,然而,具体细节描述不够清晰。特别是,并未明确指出哪些头寸是经交易所认可的套期保值操作,哪些则是投机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信息公布方式并不符合规范,未能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标准。
综上所述,套期保值涉及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执行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行为,而对其效果的评估则是通过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差额计算得出。当上市公司在期货市场出现亏损时,若未掌握现货市场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不能轻易断定“期货亏损即公司亏损”的结论。因此,上市公司若要确保套期保值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钢材期货套期保值,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标准,并引导市场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审视企业在套期保值操作中期货市场的亏损,关键任务仍需由上市公司自身承担。
众多国内上市公司已着手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企业对风险的认识也在逐步提升。然而,在合法合规合理地开展套期保值活动,确保其有效规避风险,而非误入期货投机领域,我们仍需付出大量努力。此外,专业人才的培育、期货市场的构建以及证券市场相关规范的完善,这些环节同样至关重要,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