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由于微信规则变化,读者将逐渐无法及时收到文章推送。 请点击公众号名称,然后点击右上角,在弹出的菜单中将其设置为星星,并在文章末尾点击点赞或查看即可继续按时接收文章。 感谢您的阅读!
建筑业风险指标及常见涉税风险点
建筑行业常见风险指标
(一)预缴增值税数据与预收款项金额对比异常,是否已取得预收款项且未按要求预缴税款;
(2)将收入数据与发票数据进行比较,看是否根据发票号码确认收入;
(3)比较成本和收入数据,确定是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四)增值税负担率低,是否存在少计收入情况;
(五)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低,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的情况;
(6)将发票项目与适用税率进行比较,查看税率申请是否有错误;
(七)经常项目数据增加且长期未结转的。 是否存在应计收入与往来账户挂钩的现象?
(八)将进项抵扣凭证与计税项目进行比较,看是否有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九)成本利润率较低,成本费用是否存在虚增情况;
(十)成本发票比例过高钢材批发税负率,是否接受虚假发票。
建筑行业常见涉税风险
(一)所得税相关风险点
① 不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由于建筑产品工期长、工程结算速度慢,一些建筑安装企业出于多方面考虑,没有及时按照竣工进度法(竣工百分比法)结转工程收入和成本。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 ,导致虚假申报。
② 未按规定申报主体工程款以外的收入
合同变更、索赔、报酬等产生的收入通过账外业务处理或计入经常项目。
③未按要求申报项目价款以外的各项收入
④向甲方收取的与工程相关的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构搬迁费、劳保费、安全施工费等费用,不确认收入,不计入收入。
⑤租赁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机械设备取得的租金不计入收入。
⑥ 项目投标阶段收取的投标伴随费不计入收入。
⑦随着建筑行业科技含量的提高,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通过提供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获得收入已成为常态,但企业并不将其计入收入。
⑧剩余料、边角料处置取得的收入不计入收入。
⑨接受甲方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由于建筑企业经常垫付施工资金,因此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后,建筑公司接受发包方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的情况很常见。 由于部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缺乏相关证明或证据材料,可能存在低估公允价值或不确认收入的风险。
⑩未按规定申报异地施工收入
⑪ 部分建筑企业总公司在进行预付款申报、竣工结算申报时,扣除异地预缴税款,但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不计入申报总收入。
⑫ 部分建筑企业已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尚未按规定预缴和申报。
(二)成本相关税务风险点
重点关注成本结转的比例性、成本构成的合理性和成本发生的真实性。
①未按规定结转成本
②企业为了缓缴当期企业所得税,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工程成本。
③外购原材料不计入“原材料”等科目,而是直接一次性计入“工程建设”等科目,导致公司毛利率低于行业正常水平,甚至收入和成本的倒挂。
④公司临时设施按建设工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导致折旧超标计入成本。
⑤虚假材料成本风险
⑥违规取得建筑主材料发票的。
建筑公司虚假列出材料成本的情况很常见。 一是向大量剩余发票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钢材等建筑主材批发企业索取虚假发票; 二是通过税务服务部门开具物资发票; 三是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使用普惠。 因性别税收政策而虚开材料发票。
⑦用其他材料的发票代替砂石等原材料的成本。
建筑企业购买砂石等原材料很难取得发票。 企业通常将无法取得发票的原材料成本通过其他发票在税前扣除。
⑧人工成本虚列风险
⑨ 虚报员工工资、薪金。
企业通过虚假劳动合同构建雇佣关系,增加员工人数,增加职工薪酬支付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⑩ 获取虚假服务发票。
企业通过多开劳务发票或将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列为劳务项目,抬高劳务成本,导致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
⑪未按要求计算成本的其他风险
⑫税前暂估入账成本而不进行税务调整的风险。
企业支付了工程款、原材料采购费和劳务费,但未能及时取得发票。 费用按照合同或概算临时入账,结算结算前未取得发票,未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⑬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证明。
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费用涉税风险点
① 通过虚假业务列出费用。 例如,利用虚假业务增加运输费、装卸费、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或者公司没有且未租赁过汽车、工程机械,并列出燃油费、修理费、桥梁费等。过路费等
②根据应计费用税前扣除,可能存在只应计不支付、或多提少付的情况。 对于长期经常账户,不进行税收调整。
(四)其他涉税风险
① 收到预付款时未按要求预缴税款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服务等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的公告》 《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并取得预付款的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应当从预付款中扣除分包款,其余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按照《建筑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一些纳税人对政策不熟悉,在建筑服务实施地未预缴税款。跨市、跨省项目发生纳税义务,或收到预付款时未预缴税款的。
② 取得租赁施工设备发票时,工程税率容易出错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配套服务等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提供经营者的,应当作为“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公司在建筑工程期间租赁脚手架、吊钩机等建筑设备。 出租人配备操作人员的,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公司不确定该政策,公司可以购买有形动产并租赁。 该服务获取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存在涉税风险。
③ 简单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扣除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项目进项税额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扣除。 扣上。 建筑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依法针对不同项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外购的商品、劳务和劳务一般用于多个项目。 可能存在将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劳务用于简单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问题,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④ 并行经营和混合销售不单独核算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销售自营商品生产活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件等产品。 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 货物销售和建筑劳务应当分别计算。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如果建筑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不明确区分,不单独核算销售额,很容易导致税率适用错误,产生税务风险。
⑤ 跨省项目人员未为全体员工办理足额代扣代缴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偏远工程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第二条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偏远地区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跨省偏远建设工程费用。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工资、薪金,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全员详细、全额扣缴申报。 对全部职工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业企业跨省项目未对全体职工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钢材批发税负率,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 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未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外资建筑安装企业总公司直属项目部未按要求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核查登记》,6年内无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施工开始后几个月。 可能存在未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申报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风险。
⑦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未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风险描述:建筑扬尘是指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路桥建设工程及其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大气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该地区的活动。 属于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粉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征管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建筑扬尘采用核定计算办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由于环保税征收时间并不长,如果建筑企业不充分了解政策,可能会忽略环保税的申报和缴纳,从而产生少缴税款的风险。
⑧电子签署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作、领取本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中华民国均为印花税纳税人。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印花税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各类应税凭证征收。按照规定。 建筑企业普遍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 他们签订了许多建设、工程采购、劳务分包合同。 此外,纸质合同管理困难且效率低下。 越来越多的建筑公司正在采用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很容易被忽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