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及解释: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货物劳务税种代码对应的简称将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正面的“商品或应税劳务或劳务名称”或“项目”栏中。
例如:纳税人出售金项链。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产品名称为“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及服务税分类代码为“金银首饰”。 该分类代码对应的缩写为“珠宝”,增值税发票上将显示打印“*珠宝*金项链”。 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代码,发票上会出现“*钢铁*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金项链”等明显错误。


后果很严重。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发票正面“商品或应税劳务名称”或“项目”栏内没有商品和服务税种代码对应的缩写,表明该发票不是新开具的发票管理系统绝不能受理!
2、发票正面“商品或应税劳务或劳务名称”或“项目”栏内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代码对应的缩写,类似“*钢*金项链”或“*电子电脑*金项链”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是一张不合规的发票。 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不能税前抵扣! (太难审核了)

换句话说,“商品或应税服务、服务的名称”或“项目”一栏必须有“缩写”,并且“缩写”必须正确才能被视为合规发票。


一、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收分类代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下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未选择货物税种和编码的,服务中,发票栏目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结果予以公布。

2.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和正确的代码。
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审核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 如果逾期未更正代码钢材的税收分类编码,将被视为恶意代码选择。
如果纳税人恶意选择代码,就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虚假发票金额不足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虚假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钢材的税收分类编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