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万宁法官刑事审判组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某从唐某处购买钢材用于重建工程建设,唐某某按照张某的要求将钢材运至指定工地,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 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张某已收到采购钢材数量和钢材价格共计35万余元。 随后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张某先后向唐某支付了30万余元,至今仍欠唐某5万余元。 随后,唐某催促张某支付剩余款项,但被张某拒绝。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定安法院认为,虽然张某向唐某订购了钢材,但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欠款单”和“交货单”后,双方也进入入《欠款单》、《送货单》、《送货单》,确认张某欠款。 双方已达成销售协议。 唐已根据协议向张供应钢材。 张某应按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但张某尚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万宁法院支持了唐某要求张某支付并追回欠款5万余元的请求。
法院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 交货单和债务票据等证据证明了这一事实。 该协议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义务。 在此提醒您,交易过程中必须执行书面约定,并妥善保管好送货单、收据、发票、欠条等相关证据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以免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一方以送货单、收据、结算单据、发票等为由主张买卖协议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易形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相关证据,审查销售协议。 判断是否成立。 对账确认书、债权确认书等函证未记载债务人姓名,买卖协议一方以此证明买卖协议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例,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双方应防止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作词:王承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