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购销合同质量参差不齐,粗糙合同或致企业纷争不断

   日期:2025-06-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89    评论:0    
核心提示: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接触过大量的购销合同,我们发现这些购销合同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其中尤以法务力量薄弱的创业者签署的购销合同最为粗糙,其粗糙的程度令人担忧。我们以创业者作为卖方签署的购销合同为例,举例说明如下:(1)《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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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事法律业务的过程中,我们遇到过众多购销合同,这些合同种类繁多,品质不一。特别是那些法务实力较弱的创业者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其粗糙程度尤为明显,令人感到忧虑。

一份制作简陋的合同可能引发企业诸多不必要的纠纷,亦或使企业在遭遇争端、处理矛盾时遭遇极大的难题;若因此败诉,风险抵御力较弱的创业者或许会从此一蹶不振。以下,我们以创业者作为卖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为例,具体阐述如下:

01

实质权利义务条款

某些合同中规定了保修期限购销钢材合同书范本,然而,主合同与保修单所规定的保修期限起始时间却完全不一致。举例来说,主合同规定保修期限应从产品投入使用之时开始计算,而保修单则规定应从产品交付之时开始计算。此外,合同内并未对主合同与保修单之间出现矛盾时应以何者为准做出明确说明。因此,合同双方各自可能提出不同的保修期限要求购销钢材合同书范本,进而对保修金支付的具体时间提出异议,同时还会对产品质量的下降标准和产品质量损害的赔偿责任持有各自的主张。

这份粗略的合同条款,无端且没有必要地引发了双方间的紧张情绪,甚至可能引发诉讼或仲裁,导致创业者败诉,或者使得原本可能达成的更多交易功亏一篑,从而使创业者承受了巨大的实际与潜在的经济损失。

02

管辖条款

一些创业者在签订合同时规定,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应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然而合同中并未具体指明甲方是出售方(即创业者)还是购买方(即对方)。因此,原本看似清晰的管辖权条款,实际上引发了诸多争议。创业者在本地法院发起诉讼,若对方对管辖条款的模糊性提出异议,主张应由其所在地法院负责审理,那么在法院正式进入实体审判前,必须先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这无疑会额外耗费数月时间。更为严重的是,若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最终判定应由对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创业者在后续审判阶段可能会遭遇更多挑战。

例如,某些合同中规定由特定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然而该区域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导致难以明确究竟由哪个仲裁机构负责。依照相关法则,若出现纠纷且双方在仲裁机构选择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该仲裁条款因表述不清晰而失去效力。此外,部分合同既明确了法院的管辖权,又同时约定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依据相关法规,在此特定情形下,仲裁协议将失去效力,除非一方在仲裁程序启动后,另一方未能及时表达反对意见。因此,若仲裁协议被判定无效,那些创业者所向往的仲裁机构或许会拒绝处理他们的仲裁请求,导致他们在仲裁的第一回合就遭遇了失败。

有些创业者与同一买方签订了不止一份购销合同,然而,这些合同中规定的管辖权条款却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有的合同规定由法院管辖,有的则指定仲裁委员会负责;甚至有的合同指定了这一家法院,而有的则选择了另一家法院。在同一买方涉及多个合同同时出现欠款的情况下,创业者不得不面临一个困境:他们无法在单一法院或单一仲裁委员会中同时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合并处理。相反,他们必须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不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甚至可能同时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分别提起诉讼和仲裁。这种做法无疑导致了在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时间上的巨大浪费,从而引发了诸多问题。一些创业者因为担心相关成本,以及可能面临的诉讼或仲裁失败的结果,宁愿忍受委屈,默默承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

03

其他

此外,部分合同存在众多基础性失误,比如合同中规定的适用法律,竟然是距今近20年已被废止的经济合同法。如此种种,无需一一详述!

设想一下,当创业者向买方出示包含那些低级错误的购销合同时,若买方发现这些错误,一方面很可能会因此对创业者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产生质疑,进而拒绝与其进行更多交易;另一方面,买方甚至可能利用这些错误,采取相应的策略,将创业者置于不利境地。

若创业者签订的合同内容更加清晰、更加确切,原本可以避免那些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和经济影响。故此,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创业者必须重视合同条款的清晰度、合理性以及效力,特别是要特别注意那些容易引发争议的管辖权条款和质保期限条款等。

在法律操作的各个环节中,我们归纳出诸多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错误,对这些错误条款进行了修正,并据此编制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以供有需求的创业者参考,详情请参阅文末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每份合同均具有独特之处,故在具体应用时,创业者需对上述模板进行相应的调整。另外,尽管该模板整体上保持中立,但略倾向于保护卖方权益,故当创业者作为买方签订购销合同时,或许需要对模板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

附:相关规定和法院判例

(1)《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2)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若仲裁协议中未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有权进行补充;若双方无法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则该仲裁协议将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若仲裁协议中指定了某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且该地区仅存在一个仲裁机构,则该机构即为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若该地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当事人有权协商决定选择其中一个机构进行仲裁。若双方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仲裁协议将视为无效。

第七条明确指出,若双方当事人商定争议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则该仲裁协议视为无效;然而,若一方已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而另一方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则此例外。

(3)法院判例

在(2010)执监字第137号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尽管城建公司与宏珠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中表明了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但合同中关于仲裁机构的条款仅约定为“工程当地仲裁委员会”。然而,五原县及其上级政府巴彦淖尔市并未设立此类仲裁委员会,而内蒙古自治区却设有多个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指定不够清晰。依据《仲裁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若双方未能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则该仲裁条款将视为无效。

在2017年的最高法民辖终83号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经审查后认为……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第19.1条中规定,……若问题依旧无法得到解决,双方均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具体内容,若双方当事人商定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仲裁协议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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