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第二批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日期:2023-03-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281    评论:0    
核心提示:——L钢铁公司与B股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年8月11日,B股份公司、L钢铁公司签订《合同》,由B股份公司向L钢铁公司采购钢材,金额美元。适用《销售公约》规定的客观标准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应认定“涉案钢材买卖合同预付款应按《补充协议》增加总价款予以相应增加”并不构成合意内容,B股份公司并未根本违反合同。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八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_没有合同买卖房屋纠纷_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依法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公约》

妥善维护跨境商事交易秩序

没有合同买卖房屋纠纷_钢材买卖合同纠纷_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L钢铁公司与B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例】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_没有合同买卖房屋纠纷_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8月11日,B股份公司与L钢铁公司签订《合同》,B股份公司以美元向L钢铁公司采购钢材。 B股公司应于签订之日起3日内汇出相当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 L钢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0日内发货。 B股份公司称其于2017年8月18日以港币汇出预付款,L钢铁公司于同月24日确认收到预付款。 2017年8月24日,L钢提及镍价暴跌。 同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原《合同》金额减少68000英镑,并约定原《合同》的港币预付款已到账。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合同》各项条款不变。 随后,双方就降价、交割等问题多次交锋,但未能达成一致。 2017年11月8日,B股份公司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的有关规定,向L钢铁公司发出通知。 ,宣布协议无效,要求退还预付款,赔偿损失。 随后,B股份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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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认为,根据协议法等国内外法律,L钢铁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公司退还B股份公司的预付款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L钢铁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L钢铁公司和B股份公司的营业地均在CISG的缔约方,本案应适用CISG。 对于公约未明确规定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通常原则无法解决的有关事项,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我国外国法。 首先,关于违约方。 一方面,根据CISG的相关规定,卖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 运用《买卖公约》规定的客观标准原则对协议进行解释,应当认定“涉案钢材买卖协议的预付款,应按买卖合同总价的增加额减少”。 《补充合同》不构成约定内容,B股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 另一方面,L钢铁公司未能在补充合同签订后B股份公司规定的追加期限内交货,构成根本违约。 第二,关于根据CISG宣告协议无效的行使形式。 此类通知采用发出即生效的原则。 因B股份公司发出了宣告协议无效的通知,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 终裁虽然在理论中提到了“协议终止”,但在正文中并未提及,依法判刑。 第三,关于违约责任的大小。 因《合同》对按合同履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而《买卖公约》对违约金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国内外法律适用,维持二审判决的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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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含义】

本案一审判决入围第三届省级法官“100件优秀裁判文书”,体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恪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司法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要求”,广泛吸收学术解释,充分参考“蒂森克虏伯案”等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典型案例涉及“一带一路”倡议,正确理解CISG的原意。 做出正确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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