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旗下经营钢材业务的基本案情

   日期:2025-05-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132    评论:0    
核心提示: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注册成立了(以下简称“润苏公司”),从事钢材、金属材料及制品等购销业务。

被告人徐某设立了名为“润苏公司”的企业,该公司主要从事钢材、金属及其制品的买卖活动。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润苏公司开始模仿期货交易方式销售钢材,具体做法是以每吨低于市场价300至700元的价格与客户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并预先收取全部货款,同时约定在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后交付货物。在交货之际,市场钢材价格骤降,跌破了合同价格,使得润苏公司得以盈利;若非如此,公司便会面临亏损。然而,随着市场钢材价格的整体持续攀升,润苏公司除了个别时段能够实现盈利之外,多数时间都陷入了“高价买入、低价卖出”的亏损境地,截至2016年11月,公司累计亏损已达到数千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徐某虽深知润苏公司已陷入严重亏损且缺乏实际履约能力,却仍虚构润苏公司系知名钢铁企业“某钢集团”的分支、并声称能以优惠价格获取“某钢集团”的钢材等不实信息,以此低价吸引客户签订钢材销售协议,并骗取30余位客户预付的货款总计超过8000万元,将这笔钱用于填补润苏公司的资金缺口。2017年1月,润苏公司遭遇资金短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在此背景下,徐某将公司账户中的剩余资金70万元转移至自己的私人账户钢材高买低卖怎么入帐,随后又将这笔钱分别转给了自己的妻子和情人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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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争议的看法是:一方面,有人主张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是涉及经济纠纷。尽管徐某编造了润苏公司是某钢集团子公司、具备关系能以低价获得钢材等不实信息,但所得货款实际上是用作履行与客户间的销售合同。另一方面,从2013年底到2016年11月,与徐某签订合同的客户均实现了盈利。自2016年12月份起,合同未能继续执行的原因在于市场钢材价格的波动,这在商业运营中属于常见现象,无论是公司自身还是客户遭受损失,都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徐某在主观上并无欺诈的意图,因此不符合构成合同诈骗罪所必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关键要素。

第二种观点认为:徐某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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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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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徐某在每次收到货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反而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策略,用以填补之前的资金缺口,这样的行为难以持续。特别是自2016年12月起,徐某陷入绝境,既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亦无履行合同的真心和可能,却仍旧采取欺诈手段,故意夸大润苏公司履行合同的能力,误导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并预付货款,甚至将公司账户中的70万元余款转入个人账户,占为己有,其非法占有意图愈发明显。依据法律条文及对被告人有利的考量,仅凭2016年12月之后发生的事实,便足以证明徐某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恶意。

其次,徐某在合同签署及执行阶段,运用编造事实、掩饰真相等欺诈行为。

徐某在签署合同时,不仅编造了自己拥有关系、能够获得低价钢材等不实信息,还利用“某钢集团”的名誉,有意夸大了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让对方误以为合同有可靠保障,因而放松了警惕;同时,他还隐瞒了润苏公司早已陷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真相,导致对方对徐某的实际履行能力和合同能否实现产生了严重的误判钢材高买低卖怎么入帐,欣然接受了先付款后发货的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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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徐某违背市场法则和钢材价格走势,通过低价策略吸引客户提前支付货款,以此保障润苏公司的运营,这一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嫌。他怀着赌徒的心理,押注钢价下跌,却对客户的损失置若罔闻,这种做法对客户来说风险极高,实际上已导致客户遭受超过8000万元的损失,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此外,此案并非单位所犯。润苏公司实际上仅由徐某一人进行注册,且缺乏资金注入,本质上是一个空壳企业,其日常运营和操控始终掌握在徐某手中。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若个人设立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旨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这些单位成立后以犯罪行为作为其主要行为,则不将其定性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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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量,徐某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实施了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及金额极其庞大,其所作所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2020年12月20日,一审判处徐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需缴纳罚金五十万元。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于今年5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并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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