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岳律师事务所
检察晚报此前刊登过这样一个案例:
上海某国有企业C公司与被告D实际控制的A公司、B公司签订三方《钢材购销合同》,A公司委托C公司从A公司采购一批钢材。指定B公司,由存放货物的仓库公司E签发。 提单交给私人C公司,在这个过程中,A公司必须先向C公司支付20%的定金作为履约保证。 C公司必须向B公司支付全部款项以获得钢材的所有权。 A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购该钢材,并向C公司支付一定的代购费,重新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事后查明,被告人D冒用公司名义委托仓储公司多次出具担保,挪用多家公司货款,并代为代付。 最后,因为资金链断裂,案子发生了。
上述流程就是钢铁行业常见的“钢材代购业务”或“钢托盘业务”。 实际上,企业间借贷的本质是通过钢材销售的方式来掩盖的,代购费就是欠款的月利息。 在这些模式下,仓库里的钢材实际上并不流通,所有权是通过宣誓确定的,实际上起到了保证的作用。 其作用体现在欠费单位未能清偿欠款的情况下,资金贷方可以通过出售钢材的方式获得补偿。

上述案件的事实可以用图表的形式简单概括如下:
本案被告D借助钢铁行业常见的“钢托盘模式”,隐瞒其实际控制多家公司的事实,多次抵押货物,挪用C公司巨额3.6万元,被上海市一院二审判处无期徒刑。

约定盗窃罪与民法规定的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特殊而通常的关系,其行为模式可归纳为:犯罪嫌疑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落入深深的误会→自愿赔赃。 无论是约定盗窃罪还是盗窃罪,都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判断犯罪或无罪的重要标准,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特别是在约定盗窃罪中,由于往往披着刑法的外衣,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往往使被害单位维权困难,损失惨重。 本文结合上述案例,试谈协议盗窃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希望能对协议盗窃的受害人在维权道路上有所启发。 不足之处还望大家多多包涵。
非法占有目的最有力的证据自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在约定盗窃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辩解。 事实上,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隐藏在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深处,但可以通过客观的行为表现出来。 目的。
犯罪嫌疑人是否事先做了周密的安排?

约定盗窃犯罪嫌疑人在行动前往往有着成熟的“套路”,对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充分构思和论证,统筹周密安排。 在上述案件中,一方面,被告D制造了委托采购人A、指定采购人B、仓储公司E相互独立、与其无关且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假象。合同; 另一方面,被告D隐瞒了仓库内货物被多次抵押的真实情况,仓库出具的仓单未能提货,失去了重要的担保作用。 上述情况,即使经过被告人D的精心策划,其目的也是为了让被害单位充分相信自己借出的资金安全,自愿出借大笔资金。 可见,犯罪嫌疑人是否事先进行了周密的布置,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嫌疑人的行为当时是否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实际履行能力是协议存续的根本保障,也是区分盗窃协议与正常犯罪关系的重要标志。

在协议盗窃中,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仍通过签订协议侵吞对方的赃物。 上述案件经核实钢材买卖合同案件代理词,A公司和B公司均为空壳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甚至公司成立时实缴的注册资本也是虚缴。 被告D作为A、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必然对两家公司的实际情况了如指掌。 被告人D本人也以这些“空手套白狼”的形式“创业”,不具备基本的偿付能力。 在此情况下,被告人D一直委托A、B、C公司开展“名卖实贷”的托盘业务,也可以证明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嫌疑人是否有现实的表演行为?
协议盗窃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取得全部或大部分货款后,通常采取敷衍、拖延、回避等方式钢材买卖合同案件代理词,拒不履行约定义务,拒不承认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非法占有的意图更加明显。 显著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被告D采取了转移标的,与多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取得货款的方式来弥补原协议中的债权。 这些拆东买西的连环盗窃行为,不应视为实际的表演行为。 因为它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短期占有每个协议交易对手方的利益来实现对整体利益的永久占有。 这些“履行方式”的实质是通过部分协议的履行来隐瞒窃取整个协议的方式,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嫌疑人事后是否潜逃、挥霍金钱等?
在正常的企业贷款中,欠款企业通常将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用途。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D实际控制了所得款项,并将相关所得用于购买豪车、豪宅等,在案发时基本挥霍一空。 据悉,事发前,A公司营业场所空置,所谓“法定代表人”更换手机号码后不知去向。 上述后续行为也可以从侧面反映被告人D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总之:
约定盗窃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歧义和交集。 实践中,要完全否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意图往往是困难的,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能够证明非法占有且赃款已经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财产时。 律师在接受被害人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要密切关注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同时善于结合嫌疑人的供述、反驳和相关证人的证言,查明案由。前后矛盾,要积极寻求法律意见。 检察院、法院提出代理意见,帮助被害人追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