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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3-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136    评论:0    
核心提示:荆门旧货回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程序和评价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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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天津静海县等 61 个地区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36 号)。此通知同意将天津市静海区等 61 个地区确定为 2015 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

《通知》提出,要将提高资源产出率当作核心。在生产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在流通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在消费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同时,在各环节推行绿色生活方式。要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通过开展建设工作,推动本地区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还要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

2015 年 9 月 24 日,三部委联合下发了一个通知,即《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154 号)。该通知提出,要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 号),从而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文件提出,重点是构建循环经济产业体系以及建设循环型社会,以此来提升城市(县)的生态文明水平,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及低碳发展。同时推广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推进城市建设朝着绿色化和循环化的方向发展,发展分布式能源,进一步扩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范围。

通知将天津静海县等 61 个地区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建设地区。

发改办环资[2016]36号

以下几个省、自治区的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以及天津市的市容园林委、重庆市的市政管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委托中咨公司,依据《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154 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地报送的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则同意将天津市静海区等 61 个地区确定为 2015 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1。各建设城市(县)需根据中咨公司出具的评审报告(见附件 2)认真修改完善实施方案。请将修改后的实施方案(一式二份附电子版),在 2016 年 2 月 28 日前,通过财政部门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城建司(以下简称“三部委”)备案。

各地需将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归入“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将其当作达成转型发展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途径。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作为核心,在生产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在流通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在消费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在生产环节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在流通环节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在消费环节推行绿色生活方式,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通过开展建设工作促使本地区超额达成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构建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

各建设城市(县)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来组织开展支撑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以及节能环保方面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要求去执行。我委对实施方案的批复,并不意味着对具体项目或者具体园区进行了审核、审批或备案。实施方案中以园区名义出现的荆门旧货回收,必须是《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里的园区。

各建设城市(县)需加强组织领导,把任务分工落实到位,构建创建工作协调推进的机制,做好年度目标的分解以及落实工作。要全面展开资源产出率的统计工作,设立定期跟踪评估的机制,并且在每年 1 月底之前,通过财政部门以及门,将上一年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给三部委。国家会在合适的时候建立循环经济重点工作的统计报送制度,具体规定会另外印发。

财政部门需加强对建设城市(县)的监督管理,要规范项目管理,务必让各建设地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职业安全标准等。各地要对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要协调解决在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确保示范城市(县)建设能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会对各建设城市(县)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的跟踪以及监督检查,同时还会积极运用现有的资金渠道,对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支持。三部委会不定期地对建设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要是工作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并且存在问题,就会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是整改之后仍然达不到要求,就会取消其建设资格。

三部委会依据《通知》的要求来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验收程序和标准,接着会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地区展开评估验收工作,验收的方式包含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以及社会公示等。如果通过了验收,那么就会正式确定其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区)”或者“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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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按照《通知》的要求,委托中咨公司对北京市延庆区等 31 个地区报来的实施方案中支撑项目的调整情况进行了书面审核。同时,对于这些地区在实施方案中对建设指标、任务等内容的调整,不予受理。各有关地区需依据中咨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见附件 3)仔细修改并完善实施方案。之后,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在 2016 年 2 月 28 日前通过联合报送的方式送至三部委进行备案。

各地需高度注重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建设事宜。要及时对建设工作里的典型经验与做法进行总结。需凝练典型模式案例,同时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对于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还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三部委。

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名单

1、天津市:静海区

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托克托县

3、辽宁省:沈阳市、鞍山市、建平县

4、吉林省:洮南县

5、黑龙江省:通河县

6、江苏省:徐州市、扬州市、丹阳市

7、浙江省:台州市、安吉县、海宁市

8、安徽省:阜阳市、凤阳县、繁昌县

9、江西省:吉安市、丰城市、樟树市

10、山东省:聊城市、平原县、招远县

11、青岛市:城阳区

12、河南省:洛阳市、新乡市、长葛市

13、湖北省:荆门市、枝江市、潜江市

14、湖南省:长沙市、安化县、安乡县

15、广东省:湛江市、广宁县、罗定市

16、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

17、四川省:泸州市、浦江县、西充县

18、重庆市:綦江区、合川区、梁平县

19、云南省:曲靖市、祥云县

20、贵州省:六盘水市、铜仁市、岑巩县

21、陕西省:韩城市

22、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23、甘肃省:白银市、临夏市、泾川县

2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永宁县、青铜峡市

25、青海省:大通县

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师34团、一师10团

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5]2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计划单列市的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纲要》以及《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 号),要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申报工作,现在将有关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思路及目标

(一)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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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需依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安排,以提升资源产出效率作为目标。依据自身所具备的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产业结构以及区域特点,施行大循环战略,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融入到工业、农业、服务业的发展进程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当中。在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积极推行循环型的生产方式以及绿色的生活方式,构建起能够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广泛普及绿色循环文化。借助循环发展来带动绿色发展与低碳发展,加快构建循环型社会,提升城市(县)在资源节约方面的效益、环境友好的水平以及新型城镇化的质量。

(二)建设目标

通过开展建设工作。相关城市(县)初步形成了循环型生产方式,率先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的回收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的建筑、交通和基础设施基本实现了绿色化。生产系统与社会生活系统的循环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绿色生活方式得到了普遍推行。形成了浓厚的绿色循环文化氛围。循环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建设城市(县)的资源产出水平提升的幅度比国家平均水平要高,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完成得比上级政府分解的指标要好。

二、建设任务

(一)构建循环型生产方式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加大节能方面的力度,加大节水方面的力度,加大节地方面的力度,加大节材方面的力度,加大农村节肥节药方面的工作力度。提高工业废弃物的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废弃物的利用水平,提高林业“三剩物”的利用水平,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水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推动产业进行集聚发展,加大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力度,加强信息化方面的管理,扩大基础设施的共享范围,促进园区朝着绿色、循环、低碳的方向发展。优化产业带等的空间布局,鼓励企业间建立紧密结合的循环经济联合体,促进工业等产业间共生耦合,形成产业体系;同时鼓励产业园区和基地优化空间布局,鼓励产业间建立紧密结合的循环经济联合体,促进农业等产业间共生耦合,形成产业体系;还鼓励建立物质流、资金流、产品链紧密结合的循环经济联合体,促进服务业等产业间共生耦合,形成产业体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产业。

(二)形成循环型流通方式

科学地进行流通业布局规划,降低流通环节的数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这种运输方式,并且积极推广连锁经营、统一配送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提升仓储业的利用效率,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构建以城市为核心的公共配送体系,对城市配送网络进行优化,使统一配送和共同配送的规模得以扩大。促使物流配送、包装材料能够被循环利用。发展绿色流通业,对高耗能、高耗材产品的流通进行限制,同时鼓励绿色产品的采购与销售。进一步加强零售批发业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改造工作,倡导积极开展绿色服务。构建逆向物流体系,促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具备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以及管理规范等特点,以此促进分散、难回收且价值低的再生资源的回收。着力培育租赁业和旧货业的发展。

(三)推广普及绿色消费模式

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荆门旧货回收,培养公众在节水、节纸、节能、节电、节粮等方面的生活习惯,反对铺张浪费行为。推广节能节水类产品、绿色照明类产品、再生类产品、再制造类产品、循环文化创意类产品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加大对过度包装的限制力度,推行禁塑措施,淘汰白炽灯。完成城市限粘任务,达成县城禁实目标。引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倡导居民采用绿色低碳的出行方式。提升绿色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份额,增加绿色采购的比例,政府机构要做出榜样带头作用。

(四)推进城市建设的绿色化循环化

在城市改造和新区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展现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要对城市空间进行布局优化,将功能分区完善好。同时要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的优化以及集成共享。要加强对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把空闲、废弃、闲置的土地优先进行开发,对存量土地再次利用要加强,让城区的公共绿化面积得以扩大。在缺水的地区,要同步规划并建设再生水管网,在雨水富集的地区,要实现雨污分流,还要加强对雨水的收集利用。加强对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将污泥中的能源资源进行回收。把建成区的道路衔接度加以完善,积极发展公共交通,提升道路的通行速度以及便捷性,对道路路灯实施节能改造。新建建筑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来落实,大力推动已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发展分布式能源,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范围得以扩大。

(五)健全社会层面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建设并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该体系具备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功能。同时开展对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包装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报废汽车等城市典型废弃物的回收工作以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构建“互联网+”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互联网企业被鼓励参与搭建城市废弃物回收平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得到创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和循环利用水平得以提高,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被深化。推动企业的余能和余热在生活系统中进行循环利用,将中水以及城市再生水等的应用范围扩大,鼓励企业的生产设施协同进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在有条件的城市,要以科学的规划来建设理念先进、技术领先且清洁高效的静脉产业基地。

(六)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体制机制

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并进行动员,使工作机制得以健全。构建循环经济的统计指标体系以及评价制度,搭建起循环经济在技术、市场、产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大力强化宣传工作,建设绿色学校和社区,在中小学教育阶段普及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创新政策机制,形成了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激励政策、投资激励政策、财税激励政策、价格激励政策以及金融信贷激励政策等。同时,建立起了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环保监管机制和市场准入机制等“倒逼”机制。

各申报城市(县)需结合自身主体功能定位、区域经济特点以及资源环境禀赋。科学地确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循环经济发展重点。以《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所提出的必选指标作为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工作重点与措施。同时,应依据自身资源环境特点和循环经济发展基础。提出独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任务。从备选指标库中挑选适合自身产业结构和发展模式的指标。将其作为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努力方向和重要着力点。突出地方特色。总结凝练一批能够推广复制的城市(县)循环经济发展典型模式。以点带面。积极探寻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与措施。切实发挥循环经济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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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所辖的行政区具备开展示范城市建设的条件,县、县级市能够开展示范县建设。目前暂不接受直辖市进行整体申请。并且设区的市及其下辖的县(市)不能同时进行申报。

开展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开展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申报条件

正式出台了循环经济方面的发展规划,也出台了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者年度推进计划。并且有明确的、专门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协调机构,或者存在相关的机制。

循环经济的产业链条较为清晰,并且培育并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者产业集聚区。

申报城市(县)实施了循环经济方面的重点项目,并且在这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十二五”以来,单位 GDP 能耗完成了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也完成了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

5、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程序安排

(一)提出申请

城市(县)人民政府本着自愿原则,向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逐级提出建设申请,申请提出后经联合初审,进而确定推荐名单。

(二)编报方案

城市(县)被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推荐后,依据《指南》要求来编制实施方案,其建设期限需不少于 3 年且不超过 5 年。各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将其上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以及(城建司)。

(三)评审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来评审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在必要情况下还会进行实地调研以及现场核查。接着对通过评审的城市(县)在网上进行公示。如果公示期间没有异议,那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就会正式批复其实施方案,并且将其确定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建设地区。

(四)开展建设

各建设城市(县)依据批复的建设实施方案来开展建设工作,并且加快重点工程与项目的实施。国家会在现有的资金渠道范畴内,对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的循环经济关键补链项目、生产生活链接项目、废弃物利用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建设给予支持。

(五)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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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建设期满后的 2 个月内,建设城市(县)需完成建设总结及自查报告。然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报,同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省级部门的审核报告。经审核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提出申请。提前完成建设目标且建设时间不少于 3 年的城市(县),也可以提出验收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会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验收程序以及评价方式,并且会组织专家来进行评估验收。验收的方式包含了听取相关的汇报,查阅相关的资料,进行现场的核查,开展问卷调查以及进行社会公示等。如果某个城市(县)经过审查是符合条件的,那么它就会被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如果验收不通过,就会给予不超过 6 个月的整改完善期。当整改完善期到期后,如果仍然不合格,就会取消其建设资格。

(六)定期复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会不定期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进行复查。如果复查结果不合格,就需要限期整改。而在经整改之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就会予以取消。

五、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完善支持政策

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若符合中央基建投资或相关专项资金的支持条件,在同等情况下会被优先考虑。会积极去研究并利用现有的资金渠道来支持示范城市(县)的建设。国家会在建设地区率先进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创新性政策的试点。

(二)加强跟踪指导

各地需同步制定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工作的具体举措,将相应的支持措施明确出来,集中各类扶持鼓励政策,让政策组合拳发挥效用,率先进行试点并创新政策,从而形成合力。各个财政部门要增强对示范城市(县)建设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力度,协调并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示范城市(县)建设中的好经验,要及时总结示范城市(县)建设中的好做法,以带动本地区循环经济加快发展。

(三)认真组织申报

各地的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等要依据本通知的要求,把那些符合条件、基础较好且积极性高的城市(县)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推荐的城市和县加起来不能超过 3 个。在其中,城市和县都不能少于 1 个。那些没有通过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验收的城市(县)不可以进行申报。对于超报的地区,其报送的实施方案不会被评审。建设实施方案的报送截止日期是 2015 年 11 月 10 日,倘若逾期未报,就不再予以受理。

申报城市(县)若打算在本区域内挑选合适单位来申报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那么需依照《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上报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的同时,另外附上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

报送给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城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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