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法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假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二)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虚开发票是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欺诈行为。 纳税单位和个人以逃税为目的开具发票或者采购单位因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对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金额等进行伪造,甚至利用熟悉的关系伪造交易并开具发票。 例如:
1. 无中生有
没有发生真实交易,却开具伪造的商业发票。
2、虚假产品名称
实践中,用方便报销的物品名称来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例如:废纸箱出售,发票上开具钢材;劳动防护用品在报销时列出)购买化妆品)
3、数量、金额虚假
变更合同标的的数量和金额
4. 虚假关系
东西卖给了A,但发票开给了B。
5、进销货品名严重不符。
著名黄金案例,“买”金卖“钢”
新刑法对虚假发票有哪些规定?
虚开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的罪名。 我国《刑法》对虚开普通发票的定罪量刑作出了规定。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发票以外的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税款抵扣,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普通发票。
其次,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二)》第二条规定,“伪造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起公诉:
(一)开具虚假发票100张以上或者虚假发票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的;
(二)金额虽不符合上述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后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发票罪包括为他人虚开发票、为自己虚开发票、允许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等。虚开发票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并非以为犯罪者谋取利益为目的。 可以用于手续费,也可以用于逃税、骗税,甚至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等方式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2、财务人员如何在虚拟漩涡中保护自己?
在刑事定罪中,需要判断: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这里指的是危害税收征管秩序),以及希望这种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心理态度。结果将会发生(犯罪意图)。
间接故意和过失是指明知危害后果而允许后果发生的,不构成犯罪(非法冒充罪)。
主动参与虚假申报(事前策划、事中参与、事后隐瞒)是财务人员的大忌!
3、日常财务工作中,我们真的能识别假发票吗?
从财务审查和监督的角度来看,这很困难。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业务确实存在,但开具发票的人与实际发生业务的人不一致,业务人员会准备合同等材料,财务人员通常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业务发生的情况。根据现有数据,发票符合税务要求。
4、财务人员作为税务稽查的主要询问人员,出现虚假申报时如何减少损失?
1.证明是善意取得的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与恶意虚开发票的具体处罚有本质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扣除和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如果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补开。 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无法再次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追回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同时,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并依法追回已抵扣税款的,已转出的已追回进项税额不再征收滞纳金。 但如果恶意索取虚假发票,将依法受到严厉的税务处罚介绍他人虚开钢材发票,甚至刑事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简称“187号文件”) ),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 ② 卖方使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用发票; ③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卖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税额与实际情况相符; ④ 无证据表明买方知道卖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四个要求——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理解来断定是否符合该要求的要求,而应由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分析后确定。 因此,应对187号文规定的这四个要素进行详细对比,逐项收集全面的证据和信息,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
总结一下:如果发生虚假发票专项审核事件,我们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好准备:
① 付款凭证 ② 运输单据 ③ 进出境单据 ④ 采购合理性证明(如正常生产需要原材料采购) ⑤ 经营真实性凭证(发票中记载的项目真实,如金额、数量、名称等) )
2.及时开具换货或补发发票(数量、金额、货名等不符)
重点! 请记住!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领发票而未领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并告知企业,企业应当自通知之日起60日内开具或者更换符合规定的发票。 发票、其他外部文件。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或者其他不合规对外凭证的,如果支出真实、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开具或者更换发票或者其他对外凭证。 补开或更换的发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外来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对手已“消失”,无法重新开启或更换。
企业在补开或补发发票或其他外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吊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或补发发票或其他外在凭证的。依法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的。 ,经下列信息核实支出真实性后,该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补发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的原因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纳入异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
2、相关经营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3、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4、货物运输证明文件;
5、货物进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记录等资料。
*第1至3项为必填信息
4、日常业务中,财务人员如何处理恶意获取的虚假发票?
我的建议是:不要记录! (仅限一般投票)
税务稽查过程中,如凭证中未发现涉嫌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证据),一般不能视为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介绍他人虚开钢材发票,只能用于定性列明成本和费用。无发票支出(无发票支出也可分为上述第2点和第3点),两者本质上的区别不言而喻。
但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进项税额问题,一旦抵扣就无处藏身。
最后,欢迎大家加入张西廷会计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