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发布集中管辖食品药品环保及破产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4-03-2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242    评论:0    
核心提示:合肥钢材加工厂8月31日,记者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该院发布集中管辖食药环、破产案件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捕捞、舌尖安全、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2018年,合铁法院根据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涉及案件时发现,该公司相关设备陆续被变卖,早已资不抵债,存在“执行不能”案件。

众安在线 众安新闻客户端新闻 8月31日,记者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发布集中管辖食品药品环保及破产案件十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捕捞、舌尖安全、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例数。 。

一、打击非法捕捞,保护巢湖生态平衡

【案件简介】2020年1月1日巢湖海域全面禁渔后,被告人左某、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夜间驾驶快艇进入巢湖海域,并利用快艇拖虾耙鱼或巢湖水域捕鱼。 通过在湖水下设置虾笼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白米虾4000余公斤。 后二人将非法捕捞的白米虾出售给金某、方某,实际非法获利1429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了GPS定位器、虾笼等用于捕捞水产品的工具。

【审理情况】河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于某在巢湖水域全面禁渔后,继续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水产资源。 情况很严重。 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给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造成的损害,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公益诉讼检察官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履行,对两被告人均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宜。 左、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原告在所附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张有理有据,有法律依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罪、接受处罚,切实履行了民事公益诉讼秩序所附的责任,可以从轻处罚。 河铁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左某、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损失14295元; 在省级媒体上向公众道歉。

【典型意义】为共同推进长江生态保护,加快巢湖渔业资源恢复,改善巢湖生态环境,增强巢湖水生生物多样性,自2020年1月1日起,巢湖将全面禁渔。巢湖盆地全面禁止。 但被告人左某、于某受利益驱使,“顶风犯罪”,购买快艇、使用虾耙,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正义化。 本案中,检察机关建议申请缓刑时,合议庭经审议认为,两被告人明知巢湖已全面关闭,仍多次捕鱼。 考虑到两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其他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 检方改判量刑建议,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将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惩处水产品非法捕捞行为,对“入湖捕捞”亮剑,为保护巢湖生态环境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2、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被处罚企业需强化环保意识

【案件简介】2019年9月27日,合肥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环境检查。 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参照《合肥市环境保护法》,根据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14日,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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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河铁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长环风字[201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方面合法。 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其发出催告函,催告期满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的缴纳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裁定准予执行2019长环刑字[2019]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含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规定收集、贮存。 未张贴标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罚款不等10万元至100万元。 企业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依法走绿色环保生产道路,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充分运用恢复性司法机制,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

【案情简介】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年、陈某平、张某玉共同向长丰县岗集镇村民租赁土地约20亩,用于开采矿石,牟利。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2017年4月至7月,张某、陈某等人与郑某约定,郑某在租赁土地上开采矿石,张某、陈某等人每吨获得4元佣金。 袁某、卢某某负责现场清点采矿量。 郑某共开采矿石1.5万余吨,变卖赃物33万余元,并向张某等人支付佣金约6万元。 2017年4月至8月中旬,被告人宋某峰、张某军在港集镇开设石材加工企业。 他们事先知道郑某非法开采矿石,但仍同意购买郑某非法开采的矿石并加工出售。 共采购郑氏矿石1万余吨,材料款约25万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郑某在长丰县岗集镇被告人宋富拥有的土地上擅自开采矿石并出售牟利。 宋某福帮助郑某协调村里关系,向郑某收取每吨4元的佣金,共计约5万元。 2017年底至2018年4月,被告人宋某峰在宋某福拥有的另一块土地上开设石材加工厂,并持续收购郑某非法开采的矿石1万余吨,支付货款约25万元。材料。

【审理情况】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河铁法院提起公诉,并以涉嫌非法采矿事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认为被告人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追究责任。 民事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各被告根据造成的环境损害情况,协商确定了各自的赔偿份额,金额为人民币。 道歉。 至此,公益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也已通过调解得到解决。 庭审前,各被告均表示已尽力赔偿,并询问是否可以适当减轻检方建议的罚款和刑罚。 宣判前,经与检察官协商,检察官部分减轻了检察官建议的罚款和刑罚,并全额缴纳了全部罚款。 河铁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10名被告人一年零八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

【典型含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经许可采矿,未经许可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在国家规定的特定区域内未经许可采矿的国家实行保护性采矿。 矿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不仅追究了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对因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了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因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以支付生态恢复补偿​​金代替。 恢复体现了司法机关注重生态修复、最大限度恢复受损生态资源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 该案的处理是跨区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有益探索。 这是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司法合作一体化的重要实践,实现了刑事处罚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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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舌头安全,严惩食品犯罪

【案件简介】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从山东、河南、广东等地购买含有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裸食保健品和假冒产品。 我们生产保健品包装材料,并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站区设立据点,进行包装对外销售。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杨某通过物流或亲自送货的方式进行销售,并聘请其女儿、儿子协助包装、运输、拉客业务。 2020年7月30日,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对杨某某包装窝点进行搜查,查获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成品300余箱及裸片70余公斤,共计被出售。 约55000元。 上述保健品经检验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

【审理情况】2021年8月6日合肥钢材加工厂,河铁法院对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公开宣判。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女儿、儿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杨某女儿、儿子系从犯,认罪认罚,被缓刑; 同时,责令三被告承担三倍于销售额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共计61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示警示并教育公众,消除不良影响。

【典型含义】君子爱财​​,得之有道。 生产生活要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杨某某等人为了追求利润,开设“家庭作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带来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使他们锒铛入狱。 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消费者在购买任何一种食品、保健品时,一定要仔细辨别,检查外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等,以免上当受骗,影响健康。

5、“假一赔十”获法院支持,告假货卖家的商家胜诉。

【案件简介】2021年5月12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公开宣判。 判决: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叶某某已支付的货款429.8元。 袁某、原告叶某某还将涉案产品“西藏那曲虫草茶小罐礼盒包装世杰健行天下滋补养生茶高端中秋礼品”退还给被告; 2、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某赔偿。 一定金额为人民币4,298元。

【审理情况】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2日,原告叶某某在“拼多多”店“可欲药成人用品店”购买了被告生产销售的“西藏那曲冬虫夏草茶小罐礼盒包装” 《世界健行天下滋补养生茶高端中秋礼盒》,每盒12罐,单价429.8元,数量:1盒,合计429.8元,订单号:-1067。 涉案产品未注明产品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卫生、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以及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60 第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的进货检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标明名称、地址、原料或者配料表对有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等国家标准对标识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产品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标明产品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此外,被告作为商品经营者,在进货检验方面也未尽到注意义务。 综上,叶某某主张支付十倍价款赔偿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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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含义】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强制性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品实质安全标准,以及标签、标志、说明书的安全标准。 违反标签安全标准也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民以食为天,国家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者、销售者法律责任的认定,司法机关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准确认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破产清算案件

【案例简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内的一家制造企业,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主要从事钢管、轧钢等业务,因经营不善,停产2015年经营中,出现大量债务纠纷,导致诉讼并成为多起案件的执行对象。 2018年,河铁法院按照上级法院指定,在执行涉案案件时发现,该公司相关设备已被陆续变卖,且已资不抵债,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 ”。

【审理情况】经研究,和铁法院果断启动“执行至破产”机制,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同时,河铁法院作为安徽省唯一的专门法院,主动承接破产清算案件。 和铁法院裁定受理案件后,6个月内宣告该公司破产,有效解决执行案件275件,处置债务3.48亿元。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评价,河铁法院在“江淮风波”执行战中积极主动、果敢行动,以“转执行为失败”助力执行战。 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典型意义】一是合肥法院率先启动“执行即败诉”机制。 畅通“执行不了”案件的退出渠道,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是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该案依法处理了207名员工的诉讼请求,为企业改制后的员工问题提供了参考路径。

七、安徽破产重整案

【案件简介】安徽省国开公司实际控制人携款潜逃境外,经营陷入停滞。 相关房地产开发尚未完成,涉及数百亩土地和数千名小业主。 通过上访维稳的压力是巨大的。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吸引了投资者继续未完成的项目。 但由于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相关项目已被多轮查封,投资风险较高,无法有效续建。 该项目继续暂停,债权人和小业主情绪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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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和铁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申请后,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安徽省开发公司,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公司基本经营状况,并驳回了许多法院。 查封措施促进了未完工项目的延续,稳定了债权人和小业主的情绪。 经过管理人的工作,合铁法院认为该公司具有生存价值和重整的可能性,依法判决其进行重整。 根据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批准了重整计划合肥钢材加工厂,终止重整程序。 目前,安徽中开公司续建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小业主正在办理证照。 重组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典型意义】一是合肥法院率先启动竞争性选聘管理人机制。 和铁法院在本案中率先并同期推出竞争性选聘方式指定管理人,达到了管理人指定公平与案件审理公正的统一效果。 二是保护重组中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通过破产程序,依法查明了债务人的债权关系,暂停了执行程序,解除了保全措施,降低了重整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保护了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八、重组案例

【案例简介】宣城创源公司是宣城公司的子公司,位于安徽省宣城市。 宣城市开发的安置小区未能如期交付,在建商住楼未完工,大量工程款被拖欠。 实际建设群众多次上访,上访维稳压力很大。 主要债权人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宣城创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由于河铁法院已较早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并将案件移送集中管辖。

【审理情况】和铁法院裁定受理案件后,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全案,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管理者有生存的必要性和重组的可能性。 如果重整成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在重整过程中,公开招募重整投资者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些债权人有意参与重组,但没有足够的资金启动重组程序。 和铁法院组织协商,积极引导管理人及重整投资者,最终设计出以参与重整的主要债权人的债权作为担保的方案,解决资金问题,推动重整成功。

【典型含义】一是跨行政区域管辖。 通过非实质性合并破产程序,相关企业破产案件跨市级行政区域集中,有利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统一集中清理,公平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是创新调整投资方式。 通过设计主要优先债权人以其债权作为对外融资担保的方式,解决了重整过程的启动资金,最终促进了项目的继续进行。

九、破产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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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安徽徽商创源建设有限公司旗下安徽徽商创源建设公司因经营受到影响,已停止运营。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两家公司已无经营价值,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遂以两家公司名义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合铁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安徽徽商创源建筑公司属于典型的“三无”企业,相关债权债务简单,遂决定适用简易审理程序,经历了54、分别为55天。 审判宣告两家公司破产并结束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在安徽法院率先实行简易审判程序,建立“快进快出”机制。 两家公司债权债务较为清晰,财产状况清晰。 和铁法院探索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结束破产程序,有效清理“僵尸企业”。

10、(安徽)有限公司重组案例

【案例简介】安杰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国有控股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由于经营不善、业务规模较小,公司经营陷入停滞。 随后,为了清算资产,公司股东做出决议,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和铁法院裁定受理案件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公司进行接管。 经查,该公司尚有相关生产厂房及设备。 公司最大债权人也是公司股东之一,有意以合肥为立足点拓展业务。 然而,目前的公司治理状况以及对破产程序缺乏了解,使其犹豫不决。 和铁法院主动提供司法服务,发出司法建议函,法律解释清楚,帮助该股东成为重整投资者,完成了公司重整。 目前,Amjet的管理经营权已转让,公司名称也已变更。 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934.72万元。

【典型含义】 一、完美。 Amjet的股东通过重组程序获得了公司100%的股权,重组已有效完成。 二是降低投资风险。 通过管理人尽职调查和代表诉讼,降低重组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成本。

(记者张一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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