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钟某委托肖某建造一座20米长、5米宽的铁制棚子。双方商定,工程包含材料和施工,不涉及隔热处理,总价为11,000元,并对钢材的型号和规格达成一致。然而,双方并未签署任何书面合同。进入3月,钟某提前支付了肖某7,000元材料费,并提出将搭棚费用降至10,000元。肖某对此表示认可,但依旧没有签署书面合同或修改协议。两天后,肖某购置钢材花费了4,838元,随后将钢材运送至施工场地并着手施工。然而,钟某发现运来的钢材与事先约定的规格型号存在差异,于是与肖某商议更换材料。由于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施工被迫暂停。随后,肖某将部分未使用的钢材退回购买处,并退还了1,568元的材料款。钟某随后请他人搭建大棚,并使用了肖某所购买的钢材中的一部分。钟某认为肖某未能依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钢材购买合同书怎么写,导致其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将此事诉诸法庭,请求退还尚未使用的预付款,并要求对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尽管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钢材购买合同书怎么写,实际上却存在着承揽合同的事实关系。法院判决肖某需退还钟某剩余的3,730元材料款项。然而,钟某请求肖某赔偿其材料损失和人工损失,但由于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这一要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肖某提出,钟某雇佣他人导致其人工成本增加,同时,肖某未依照双方口头协议选择材料,也未出示证据表明其与钟某就材料规格型号的调整达成共识,肖某单方面更换材料已构成违约行为,因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肖某自行负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合同系指民事主体间就建立、调整或结束民事法律关系所达成的协议。
尽管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确立,但在商业交往中,通常而言,达成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对相关各方更为有益。这是因为一旦书面合同确立,它将促使所有当事人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且变更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签订的书面合同需详尽地记录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关键信息,以及履行责任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时间点,以减少潜在纠纷。一旦各方出现新的分歧,应努力寻求新的共识,并据此制定补充的书面合同,以便继续后续步骤,否则很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在本案情形下,若双方在起初便订立了书面协议,那么便不会因材料规格型号及工程款项的协商分歧而导致合同内容频繁变动,进而导致双方不得不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解决。最终,双方甚至都感到自己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周思莲提供稿件,李奕霏负责排版工作。
审稿工作由刘勇负责,签发事宜则由徐宏煦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