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247:物资公司钢材买卖纠纷案情简介

   日期:2025-05-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172    评论:0    
核心提示:后原告与崔某某微信联系,崔某某发给原告与A建设公司补签的《钢材买卖合同》一份(A建设公司未盖章),确认本次原告实际销售金额为409266.19元。

鲁法案例【2025】247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_鲁法案例表见代理_钢材购销合同范本简版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鲁法案例表见代理_钢材买卖合同纠纷_钢材购销合同范本简版

原告某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经朋友引荐,与崔某某相识。崔某某自称是A建设公司的一名员工。由于B食品公司下的某个加工项目部在建设项目中需要钢材,崔某某表示需要向原告购买。随后,崔某某通过微信向董某发送了一份由A建设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签署的、未加盖公章的标准化买卖合同,董某对此表示了同意。A建设公司与B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其中B食品公司作为发包方,A建设公司作为承包方,且在项目部的标识中,施工单位明确为A建设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向A建设公司在B食品公司加工项目部供应了钢材,但工程随后暂停。随后,原告与被告A建设公司及B食品公司进行了协商,目的是将尚未使用的钢材退还给原告。B食品公司的员工杨某对原告提交的送货清单进行了签字确认,清单上显示:购买方为某方,购买数量达到102.753吨,总价款为.19元。随后,原告通过微信与崔某某取得联系,崔某某向原告发送了与A建设公司共同签署的《钢材买卖合同》副本(该合同未加盖A建设公司的公章),并在其中确认了原告此次实际销售的总金额为.19元。尽管原告的某物资公司多次催促付款,但始终未能如愿,因此决定提起法律诉讼。

法院审理

钢材购销合同范本简版_鲁法案例表见代理_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与被告A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商品交易合同关系,所签署的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意,并未触犯相关法律,因此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关于被告A建设公司提出崔某某并非公司雇员,因此不应承担支付款项责任的辩解,法院将依据第二份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过核实,崔某某在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董某取得联系时,明确告知了自己的身份。他所提供的合同系被告A建设公司所使用的标准合同模板。原告送货的地点正是被告A建设公司标识的施工场地。而在指定收货人杨某的货款确认单上,明确标注了A建设公司。法庭要求下,二被告未能使崔某某出庭作证。然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表现出了善意,并无过失。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对方为A建设公司。不论崔某某身份如何,其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此外,该合同业已完全履行。因此,被告A建设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B食品公司在执行合同过程及法庭审理阶段,主动承担起支付合同款项的责任,此举等同于加入了债务关系。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要求被告A建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某物资公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元。同时,被告需对被告A建设公司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一审宣判之后,B食品公司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随后,B食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裁定予以批准,使得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钢材购销合同范本简版_钢材买卖合同纠纷_鲁法案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判定始终是司法领域关注的焦点。所谓表见代理,在法律层面指的是即便没有代理权限,却存在足以让第三方误信其具备代理权限的情形,从而使得被代理人需对相对方承担授权人的责任。观察实际操作,合同签订与执行阶段,公司频繁使用多枚公章或私自刻制公章,以及层层转包导致当事人以个人名义签署或实际执行合同等现象,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表见代理情形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若行为人缺乏代理权限、越权代理或代理权已失效,却依旧进行代理活动,只要相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拥有代理权,那么该代理行为即被视为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总则编相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若某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表现出代理权的表象;二是相对人对于行为人当时缺乏代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且不存在过失,那么便可以认定该相对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若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存在分歧,相对方需就无权代理符合本款第一项所述条件进行证明;而代理人则需对相对方不符合本款第二项所述条件进行证明。法律设立此规定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相对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然而,若相对方疏于履行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将需承担相应的负面后果。

在确定表见代理的事实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代理权的外观、相对方对代理权外观的信任是否合情合理,以及被代理人对于该权利外观的存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其责任的大小。在本案中,A建设公司否认崔某某是其员工身份,除非崔某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否则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由A建设公司承担。崔某某在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董某沟通时,明确了自己的身份。他向原告发送的合同,虽未加盖被告A建设公司的公章,却是该公司的标准格式。合同中约定的送货地点,正是被告A建设公司标示施工的工地,而收货人杨某的货款确认单上也明确标注了A建设公司。在后续钢材退回并重新签订合同时,被告A建设公司未能让崔某某出庭陈述。综合这些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出于善意且无过失,有理由相信交易对方为A建设公司。尽管合同未签字盖章,但原告某物资公司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也已接受,这表明双方已就合同达成一致,被告A建设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在司法审判的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合同在签署与执行阶段出现表见代理现象,此类情况十分普遍;这些争议往往给合同的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本案例提醒合同双方,务必对签约对方的业务人员身份进行细致核实,确认其是否拥有相应权限,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妥善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同时,另一方需加强对授权授信的管理,严格控制签约人员的范围,对于终止代理关系的情况,应及时向经常往来的企业作出合理说明,以最大程度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_鲁法案例表见代理_钢材购销合同范本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若行为人缺乏代理权限、越权代理或代理权已失效,却仍进行代理活动钢材购销合同范本简版,只要相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拥有代理权,那么该代理行为即视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各相关方需严格依照协议内容,全方位完成各自应尽的职责。

鲁法案例表见代理_钢材购销合同范本简版_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需秉持诚信原则钢材购销合同范本简版,依据合同的具体特性、既定目标以及交易中的惯例,切实执行通知、协作以及保密等各项责任。

在执行合同期间,当事人需注意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以及维护生态平衡。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热播视讯

推荐视频

    Copyright © 2017-2020  二手钢材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DESTOON 皖ICP备200083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