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十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2022年度)
案件六
判断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偏高,不能仅依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限来进行简单评估。
——某建设公司与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9日,某建设公司与对方签署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内容规定,某建设公司所购买的钢材将用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合同中对于结算及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每月的月底进行结算,紧接着的下一个月15日之前,必须将钢材款项的100%全部结清。此类推。若某建设公司未能按时全额支付应付款项,那么从次月的第一天起,将按照每月1.5%的利率支付利息,直到全部欠款结清为止。若延期支付货款超过两个月期限,该建设公司需额外承担货款及利息,并且从欠款开始之日起,还需每日支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这段时间里,我们向某建设公司提供了钢材,总重量达到了6185.597吨,其价值为.79元。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某建设公司已通过转账支付了钢材款项,总计元,但仍有.79元的余款尚未支付。
某建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依照合同规定支付剩余货款及其利息共计0.04元,以及违约金0.02元。该公司同时提出,希望法院能够降低违约金和利息的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定,在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通常需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为依据进行评估,同时还要考虑合同的执行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的利益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
经对涉案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执行状况进行综合考量,自2014年起,该建设公司便未如约足额支付钢材款项。截至2015年最后一次供货结束简易钢材购销合同,其尚欠钢材款项高达878万元。到了2021年9月1日,即本案诉讼发起之日,累计欠款金额已增至.79元。
作为钢材购销领域的经营实体,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相对较高。然而,由于无法按时足额收回货款,其用于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将遭受严重冲击,进而导致融资成本的上升。
依据公正的准则和诚信的原则,该合同中规定的每月1.5%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未显得特别高。至于某建设公司提出的降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我们不予采纳。
除此之外,滞纳金按每月1.5%的比率计算,已足够补偿由此产生的损失,而关于合同中规定的额外违约金,则不再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当事人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诉求,希望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降低,这一做法被称为司法酌减规则,在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在钢材买卖合同中,双方往往会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有时还会将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定义为钢材加价、资金占用费、垫资费用或逾期付款利息等,这些规定均可归类为违约金的范畴。
在评估违约金是否偏高及其调整范围时,法院需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基准,同时考虑合同执行状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逾期所获利益等多种因素,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进行综合考量,不应仅以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依据。
在处理钢材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时,作为商业活动的参与主体,他们应与一般民事主体区分开来进行考量。由于商事主体在预见和应对违约风险方面拥有更强的能力,因此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必须更加谨慎和细致。在本案中,尽管法院已决定不支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但考虑到建设公司逾期付款的时长、钢材销售企业对流动资金的迫切需求及当前的融资状况,以及钢材市场价格的变动,法院综合评估了这些因素。同时,法院依据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对月息1.5%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显得过于高昂进行了判断。
在具体操作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违约金的数额简易钢材购销合同,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和形式自由的原则,力求在实质正义和个案公正之间取得平衡,以此调和自愿性、公平性和诚信性三大原则间的关联,同时避免采用一成不变的处理方式,以免导致司法机械操作所引发的实质不公现象。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出具了鲁04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由廖建新、孙晓、孙梦三位法官共同审理,并由高文娜担任书记员。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发布了鲁民终160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法官包括马莉莉、崔志芹、李金明,宗芳如担任法官助理,王亚男担任书记员。
诉讼攻略
诉讼是心智的博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