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日期:2024-05-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160    评论:0    
核心提示: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货物外包装有水湿情况,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货物进行实地勘验后出具公估报告认定涉及水湿的钢卷共计49件,正常货物为39件,事故损失为元。因此,正确查明钢材制品货损原因,确定损失数额,有效规范索赔案件处理规则,有利于规制京津冀地区钢材运输秩序,推动地区航运事业发展。

案例五

北京某公司与天津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船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被告将88块镀锌卷从曹妃甸运输至广州。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现货物外包装受潮。 保险公估理赔有限公司对涉案货物进行现场检查后,出具理算报告,确定涉水钢卷共有49件,39件为正常货物。 此次事故损失人民币元。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派员前往事故发生地就货物处置事宜进行协商。 被告主张对外观正常的39件货物按正常价格处理,对外表有水分的49件货物按网上招标最低价格3550元/吨钢材处理,但原告不同意,并以3000元/吨的价格将全部钢材出售给案外当事人。 原告处置货物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销售差价及其他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为托运人和收货人,被告为承运人。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钢材运输合同范本钢材运输合同范本,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自然属性造成的。货物本身或合理的损失,以及发货人,如果是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他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涉案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受损,被告未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损失金额的确定方面,原告虽然对保险公司的理算报告提出异议,但既没有对涉案货物进行实际检验,也没有提交足以推翻理算结论的证据。 该价格也未能证明其科学客观性。 因此,法院采纳了估价报告中确认的损坏货物数量和损失金额,判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某公司支付人民币1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司法职能、公平维护航运秩序的典型案件。 天津海事法院管辖的五个主要港口是京津冀地区的主要航运通道,海运物流业也是三地产业融合的重要领域。 大宗钢材是河北省曹妃甸港、京唐港发运的主要散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钢材的运输量也逐年增加,在港口业务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由于海上运输时间长、自然条件复杂多变的特点,钢材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情况并不少见。 钢材货损索赔也成为河北省沿海港口纠纷频发的问题之一。 因此,正确识别钢材货损原因,确定损失金额,有效规范理赔案件处理规则,有助于规范京津冀地区钢材运输秩序,促进区域性发展。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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