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购销合同货款结算纠纷:加价条款理解分歧简析

   日期:2025-04-0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271    评论:0    
核心提示:笔者近日承办了一起钢材购销合同纠纷,合同供需双方对货款结算产生重大分歧,主要原因为双方对于合同中的钢材加价条款理解不一,笔者现简要说明如下:合同第一条关于产品定价的条款(下称“加价条款”)约定如下:

近日,笔者承办了一起钢材购销合同纠纷。在这起纠纷中,合同的供需双方在货款结算方面产生了重大分歧。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对合同中的钢材加价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笔者现在简要说明如下:

一、讼争合同中加价条款的约定

合同第一条关于产品定价的条款(下称“加价条款”)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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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方在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的,该次货物以现款价结算。

若需方在货物签收后的 8 日内付款,自货物签收之日起每日加价 2.5 元/吨;若需方在货物签收后的 60 日内付款,自货物签收之日起每日加价 2.5 元/吨。

若需方在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支付期限(60 日)之后才付款,就会实行分段加价。如果是在 61 至 90 日内付款,那么从第 61 日开始,每天加价 3.5 元/吨;要是在 91 至 150 日内付款,自第 91 日起钢材购销合同模板,每天加价 5 元/吨;而在 150 日之后付款的话,从第 151 日起,每天加价 6 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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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会依据需方付款的时间以及金额,每次都进行计算并对该款项所对应的材料结算单价进行调整。同时,双方都默认每次都是按照到货时间的先后顺序来调整结算单价。

合同第五条“支付期限”规定,每次货物签收后 60 日需付清该批次货物价款。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规定,若需方未在签收货物后 60 日内付款,那么需方应按合同第一条第3 款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加价条款的分析及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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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认为:钢材结算单价需依据实际到货日与实际付款日之间的时间差,按照合同第一条的约定来计算加价款。并且,所有的加价款都属于货款的组成部分。

需方认为钢材购销合同模板,货物在到货之时就已经确定了价值。因为需方逾期付款,使得供方产生了垫资损失。所以,合同中约定的加价款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需方有权利请求法院对其进行酌减。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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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供方的观点是成立的,那么在连续供货的情形下,这种带有变量因素的定价方法会让需方难以明确知晓其欠款数额。同时,供方为了获取比普通买卖合同更高的定价,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主动去催讨欠款或者将其诉诸法律。本案中供方完成交货后,国内钢材市场价格呈现长期下跌的态势。供方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才提起诉讼。供方依据合同加价法所主张的钢材结算价,与钢材现货市场的实际价值严重背离。若供方的这种观点被采纳,将会导致供需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从合同签约要素方面来考虑,若需方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况,这仅仅与钢材的结算价调增有关。这也就表明,无论在何时,只要需方进行了付款,都不能将其视为违约行为。那么,供方究竟在什么时间可以主张欠款呢?

若需方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对于那些信赖原合同利益,并且承受着钢材价格波动风险或者大额垫资风险的供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鉴于上述情况,处理本案纠纷应当依据公平、诚信原则。要结合合同定价、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各项条款,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综合理解和认定。在讼争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对于需方超出付款期限付款所产生的加价款,应认定为违约金。而对于到货日至付款期限内的加价款,应按照原合同约定调增货款。若双方在交易期内已经进行了对账结算并支付了加价款,那么可以参照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已付高息的司法处理原则,将其视为当事人已经自愿履行了相关义务,对于已经结算付款的部分,不再进行调整。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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