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违反合同。
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卖方是否还能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呢? 如何计算呢?

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前后相关规定对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法解释[2020]17号修订的司法解释之一)

第十八条第四款
销售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逾期货款损失。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逾期罚金利率标准计算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 违约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违约发生时的基准利率。 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基础上,额外加收30-50%计算逾期损失。

以前的版本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销售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逾期货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罚款。 利率根据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点30分公布贷款市场情况(若遇特殊情况则顺延)放假)报价利率(简称LPR)。
因此,以2019年8月20日为分界点,若该日期之前发生违约,且销售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则按照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损失。 若在此日期之后发生违约,逾期付款损失将按照LPR的1.3-1.5倍计算。
当卖方起诉逾期付款损失时,可以索赔最高标准LPR的1.5倍,卖方可以索赔较低标准LPR的1.3倍,具体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