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金折扣本质上是债权人鼓励债务人尽快付款所提供的一种债务金额的折扣。它与原始销售业务没有关联,仅仅和债权债务结算相关。所以,现金折扣不会对原销售业务产生影响。

2020 年 4 月 1 日进行了一批钢材的采购,对方已将钢材发出,价税合计为 200 万元。依据合同规定,钢材发出后买方需在 30 天内完成付款。合同中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兴业公司在 4 月 11 日付款时,享受到了 4 万元的现金折扣。

这个 4 万元的折扣是在买卖双方对 200 万元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过程中产生的。它是债务金额的减免。而它与原始的钢材买卖业务没有关联。

所以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购货方兴业公司(债务人)获得了现金折扣钢材增值税普通发票,此折扣会冲减财务费用。所以,折扣金额在未来会形成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钢材销售方(债权人)需依据价税合计 200 万元来计算并确定增值税销售收入以及销项税额。这意味着,钢材销售方要以价税合计 200 万的数额钢材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兴业公司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的规定,当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时,应当以扣除现金折扣之前的金额来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而现金折扣是在实际发生的时候被当作财务费用进行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28 号文的规定,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合法凭据无需发票,而应当是购销合同中注明的折扣条件以及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单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