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衡水新能源新材料中试基地16条改革措施

   日期:2024-02-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303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海关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改革方案》),提出海关监管的三方面16条具体改革措施。内容:支持原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性商品和铁矿石、铜精矿等资源性商品以及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设立保税仓库,就地开展加工贸易。

近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关总署促进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改革方案》),提出海关三方面16项具体改革措施监督。 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高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

内容:允许企业每月月底前集中申报上月深加工结转核销清单和报关单; 需要跨核销周期的,可在本期或下一核销周期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解读:深加工结转有利于企业进行原材料、半成品的上下游流通。 有利于缩短生产原材料的配送时间,降低运营成本,保证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 按照原规定,企业须于每月15日前集中申报上月深加工结转,且不得超过手册(账)有效期或核销期限。 改革后,允许企业在每月月底前集中申报上月深加工结转业务。 企业可再延长15天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需要跨账簿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的,企业可以选择在当期办理。 或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结转双方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时,应协商是在年度之前办理还是在年度之后办理,避免出现一方在年度之前备案,而另一方备案的情况。另一方于年后提交。

(二)优化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退换货管理。

内容:实行账簿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质量、规格等原因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办理“成品退换货”手续的,经海关备案后,企业可在同一账簿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 “成品退换货”相关手续。

解读:中国是制造大国取消 加工贸易 钢材 保税,货物贸易量居世界第一,企业对出口货物的售后服务需求较高。 “成品退换货”是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售后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 按照原规定,已核销的加工贸易账簿项下出口制成品不能按照“成品退换货”方式申报。 改革后,企业因出口成品质量、规格等情况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办理“成品退换货”手续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同一账簿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成品退换货”。 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成品退换货”方式的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的期限,“成品退换货”方式的出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自退换货进口之日起的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 )截止日期。 确无法复出口的,企业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优化集中内销和企业搬迁流程。

内容:对不失信且进行集中内销的企业,免予办理集中内销登记手续。 金冠二期系统新增企业搬迁业务模块,企业可远程在线办理无价设备、保税货物的转入转出手续。

解读:该措施主要包含两个内容。

一是进一步便利企业内销。 近年来,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内销市场,海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内销便利化措施。 其中,允许企业按季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按照原规定,办理内销集中销售业务的企业需提前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信息。 此次改革进一步取消了内销集中销售的注册手续。 非失信企业只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即可直接享受按季集中缴纳内销税的便利。 无需提前向海关提交《国内销售税集中缴纳手续表》。

二是进一步便利企业搬迁。 产业体系现代化过程也是产业梯度转移和生产力布局优化的过程。 加工贸易企业搬迁过程涉及海关监管设备和货物的转入、转出手续。 按照原规定,企业需分别到搬迁地和迁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核手续,并来回传递书面资料。 此次改革,海关总署将开发企业搬迁业务模块。 通过“单一窗口”,企业可以“足不出户”办理无价设备、保税货物等的转入、转出手续。

(四)试点单耗管理改革。

内容: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部分海关开展单耗标准折算为单耗参数试点,取消单耗标准刚性管理要求。 企业申报单耗超过原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申报单耗进行审核,签发保税核销单。 别针。 部分海关试点简化了单耗预认证申报审批程序。 高级别认证企业可开展单耗业务预认证申报,无需海关批准; 非高级认证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作为单位开展预认证申报业务。 单次消费申报无需逐笔审批。

解读:该措施主要包含两个内容。

一是试点取消单耗标准刚性管理要求。 单耗标准设定了最高上限,出口应税制成品单耗标准增加了最低下限,主要用于规范企业单耗申报行为。 按照原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在单耗标准范围内向海关申报单耗。 单耗标准超过单耗标准的取消 加工贸易 钢材 保税,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上限或下限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这种做法已经不再适合现代企业的生产现实。 此次改革符合企业生产实际,取消单耗标准的刚性管理要求,将单耗标准转化为单耗参数。 海关不再按照单耗标准最高上限或最低下限对保税物资进行查验。 核销时,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 这项改革已于2023年5月在部分直属海关试点,下一步总结完善后将扩大试点。

二是试行报告前申报消费的简化审查程序。 先申报单耗是海关总署为适应企业生产实际推出的一项管理措施。 按照原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申报单耗的,应当保留成品样品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结转前提出书面申请。加工或内销。 经主管海关批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申报前申报单耗。 此次改革将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简化预认证申报审核程序:高级认证企业可直接自主选择在提交前申报单耗; 海关注册备案企业必须报经海关批准的预认证申报。 对于消费,可以选择在核销前申报全部或部分手册(账)书的消费,无需逐笔审批。

(五)扩大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

内容:放宽龙头企业必须是高等级认证企业的限制,允许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能源等行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完善的非失信加工贸易企业。以材料、重大装备制造为龙头,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解读: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施后,将有助于企业实现集团内生产要素快速流通,共享集团资源,有效盘活生产要素,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目前,全国已有100多家集团、300多家企业参与改革,每年节省企业运营成本和资金占用约16亿元,取得了良好效果。 按照原规定,企业集团的龙头企业必须是高级认证企业。 此次改革扩大了龙头企业申请范围,优先支持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允许龙头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和信息化。这些行业。 制度完备的非失信企业作为龙头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六)整合网络化监管账簿和企业化账簿管理模式。

内容:整合网上监管账本和企业本账本,统一适用前、中期、后期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 优化金冠二期账簿管理系统,取消账簿业务范围登记。

解读: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账簿主要有“网络监管”和“企业单位”两种模式,均以电子账簿为载体进行监管。 两种模式的监管理念相似,但在管理要求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按照原规定,“网上监管”账本需实行“100%工厂核查”、“海关提取的货物价值应占总价值的25%以上”等管理要求此次核销的库存中所有货物的数量”; 而“企业单位”账簿虽然没有工厂强制核销和限制库存比例的要求,但也不具备“网上监管”的滚动核销、周转控制等便捷功能。会计册,记账簿。 此次改革将“网上监管”账簿与“企业单位”账簿在管理模式和系统功能上进行整合,取消账簿业务范围登记,实行统一的前、中、后期。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

(七)实施“保税+ERP”监管改革。

内容:优先选择信息系统完备的高等级认证企业开展试点,与企业资源计划(ERP)等信息系统对接,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并与海关自动比对计算申报数据。 对于销售,海关监管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依托智能监控指标和模型,对保税货物进出境、转运、销售、储存等进行动态、协同监管。

解读:受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影响,我国外贸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引入现代ERP系统,构建较为完善的内控机制,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希望海关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更好地实现数据出行更多、企业少跑腿。 前期,海关总署已在深圳、合肥等13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通过连接企业ERP系统直接抓取数据,减少企业向海关申报所需的数据和环节。 同时,落实差异化管理理念,海关利用智能数据分析辅助监管,对与海关对接的企业实施“多手段、少程序”隐形监管和“低干预、高效率”精准监管。海关ERP系统。 企业接入ERP后,原本需要事先申请备案的业务,如加工贸易料件调换、保税货物存放地点变更、单耗备案等,只需申报一次,不再需要备案。需要一一处理。 通过ERP系统的线上连接,企业可以进一步减少重复申报,压缩业务处理时间,降低运营成本。

(八)开展“短溢出间隔”改革。

内容:在加工贸易账簿管理中引入“短溢出间隔”管理。 企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合理误差,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办理征税或调整账簿后,海关按规定正常核销。 。

解读:这一改革举措是海关聚焦加工贸易实际问题,主动回应企业生产经营和纾困减负的实际需求的重要举措。 改革坚持包容审慎原则,优化容错纠错机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引入“短溢出区间”改革。 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错误,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税款征收或账簿调整实行监管后,海关按规定正常核销。

(九)规范和优化保税检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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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加强业务部门与核查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定期报告机制,形成加工贸易监管合力; 进一步完善保税核查作业取证、单项设备、处置建议、档案管理等标准化工作。 优化保税核销内容,提高核销效率,减少对加工贸易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解读:该措施主要针对当前困扰基层和企业的保税检验问题,推动保税检验深度融入保税监管体系,优化检验作业模式。 一是加强业务部门与核查部门的协作,加强核查情况定期报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重复核查。 二是进一步完善保税检查作业取证、单兵装备、处置建议、档案管理等标准化工作,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是优化保税查验内容,提高查验效率,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十)加大中小加工贸易企业信用培育。

内容: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纳入重点培育对象,帮助更多优质中小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成为“经营者认证”(AEO)企业。

解读: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的令》(政令[2021]251号)等政策文件,《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促进认证便利措施的通知》 “外贸稳定好转”,海关AEO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对于促进企业外贸发展有很大帮助。 此次改革,通过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中占多数的中小企业的认证和培育,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其中。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加强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不断提高企业合规水平和自身管理效率,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成为海关AEO企业,享受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企业国际化水平。 竞争力。

2.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十一)简化国产设备出口手续。

内容:对于通过出口报关进入综合保税区、监管期满后出区的设备,企业只需申报出境核销清单,无需申报进口报关单。 按照规定,免提交许可证文件,不实施商检。

解读:按照原规定,进口免税设备进区或境内(区外)进区并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出区时,企业须申报出境核销清单和进口海关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此次改革简化了国产设备的出口程序。 对于从境内区外通过出口报关进入综合保税区且监管期限已满的设备,企业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只需直接申报核销清单。 无需声明。 按照规定,进口报关单免提交许可证文件,不进行商检。

(十二)支持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调发展。

内容:支持原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铁矿石、铜精矿等资源类商品,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在中西部地区主要进口地点设立保税仓库东北地区,开展就地加工贸易。 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依托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将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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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该措施主要包含两个内容。

一是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战略物资加工贸易发展。 为着力提高战略商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结合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支持原油、煤炭、天然天然气、铁矿石、铜精矿等能源资源商品和粮食。 等大宗商品进口,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建设保税仓库等储运基地,支持本地加工贸易,稳定战略商品产业链和供应链。

二是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和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 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和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调发展为抓手,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建设和转型升级。中西部、东北地区,支持产业转移承接区依托综合保税区制度开放的政策优势,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新领域开放的引领作用。开辟新轨道,增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

(十三)支持加工贸易新兴业态发展。

内容:协同有关部门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措施,支持综合保税区外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产产品保税维修试点,支持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动态调整目录。

解读:海关总署高度重视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增强加工贸易内生动力,支持加工贸易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 调研中,部分加工贸易企业提出了一些政策层面的诉求。 海关总署积极向相关部委建言,协同制定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措施。 支持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 支持综合保税区外企业试点开展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加快实施一批维修项目。

三、坚持底线思维,筑牢安全发展防线

(十四)研究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内容:系统开展加工贸易规章制度“立、改、废、解释”工作,及时废止不符合加工贸易发展要求的文件,修订加工贸易管理规定及配套规范性文件。

解读:为适应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和改革需要,系统开展加工贸易规章制度“立、改、废、解释”工作,为改革提供制度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发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和《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网络化监管》(海关总署令第150号)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及时发布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简化集中内销手续、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境手续等改革措施公告,打造加工出口新通道。贸易海关体系完整、规范科学、运作高效。 监督监管体系,更好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十五)推进智慧保税监管体系建设。

内容:完善保税业务系统生态,实现保税业务全流程信息化办理,加强信息交换和系统互联,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智慧保税监管体系。 依托大数据分析平台,建立一体化设计、集约开发的业务分析预警模块,加强加工贸易关键环节精准管控。

解读: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本次改革将与智慧海关建设相结合,打造智慧保税监管系统生态,实现业务系统全面生态化、操作规范全面编程化、政策要求全面参数化监管数据、知识全面多元化体验全面数字化、运营管理全面智能化的“六化”数字化转型,将全面提升监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适应多层次、多元化的通关需求加工贸易企业。 通过智能识别监管风险,精准聚焦违法企业,实现“守法不扰”,为加工贸易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重大系统性风险防控。

内容:提高政治站位,着力防控环境、税收、贸易管制等重大系统性风险,强化全链条监管,防止“接缝处”监管空白和政策综合谬误。

解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安全促便利,重点加强加工贸易风险防控系统集成,提高各类风险因素的动态感知和处置能力,结合加工贸易特点国内国际双循环交叉。 将环境,税收,贸易控制和其他风险纳入加工贸易的主要风险预防和控制机制,有效防止“交界”中的监管差距和政策综合谬误,并实现“控制”和“放松”的有机统一。

以上是改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下一步,海关总统将加强其组织领导,并符合在成熟的时候推进一项项目的原则,在“海关改革一般管理”中有序地促进各种改革措施的实施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计划”。

各种改革措施的具体实施应受到发布公告,通知或详细计划的签发,其他未指定的事项应按照当前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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