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建筑工程所用钢材、水泥、干粉砂浆等建材价格持续上涨,5月10日钢材价格突破6000元大关。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如何承担风险?
长江现货
1#铜价格:77050元/吨 涨2770元/吨
无氧铜线(硬):78210元/吨,上涨2770元/吨
漆包线价格:82250元/吨,上涨2770元/吨
A00铝价:20020元/吨 上涨340元/吨
广东现货
1#铜价格:76950元/吨 涨2800元/吨
A00铝价:20050元/吨 上涨350元/吨
LME铜价:10413美元/吨,上涨297美元/吨
沪铜2106期:77260元/吨,涨3110元/吨
沪铜2107:77490元/吨,涨3110元/吨

对于因材料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未约定风险范围的,可参考201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等专业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1. 201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8 价格变化
9.8.1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力、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工时等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波动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本规范附录A中的方法之一(A.1价格指数调整价差、A.2成本信息调整价差)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变动的范围或幅度;如无约定,且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变动超过5%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价,对超过部分进行价格调整。

9.8.3合同工程工期延误,合同履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按下列规定确定:
1.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建材用钢材价格,计划进度日后后续工程的价格应当以计划进度日与实际进度日中较高者为准。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其计划进度日后的后续工作价款,应当按计划进度日与实际进度日中较低者计算。
9.8.4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不适用本规范第9.8.1条、9.8.2条的规定建材用钢材价格,承包人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予以调整,并计入合同工程工程价款。
3.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承包,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3.4.1在建设工程招标承包中,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定价的风险内容和范围,不得使用无限风险、一切风险或者类似的表述来规定定价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2.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1. 价格调整
包括: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和由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1 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作出的调整
除特别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双方约定的范围的,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双方可以在特别合同条款中约定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种方法:利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2)暂时确定调整差异
(3)权重调整
(4)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后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对于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当以计划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第二种方法:利用工程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工时价格波动而影响合同价款的,人工和机械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和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应当经承包人同意,并由承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和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1)劳务单价发生变化,并符合公布的劳务费调整规定时,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承包商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劳务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款,但承包商对劳务费或劳务单价的报价高于公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动的价格调整以承包人提供的基准价为准,并按照下列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方在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期内材料单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或材料单价下降超过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载明的材料单价5%的,应对其超过部分作相应调整。
②承包方在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下降幅度超过基准价5%以上,或者材料单价上涨幅度超过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载明的材料单价5%以上,应对其超过部分作相应调整。
③承包人在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规定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单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增减超过±5%的,应就超过的部分作相应调整。
④ 承包方采购材料前应将材料采购数量及新单价报发包方核实。发包方确认工程使用材料时,发包方应确认采购材料数量及单价。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确认信息后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并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方未经发包方核实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方有权不调整合同价款。经发包方同意,可调整合同价款。
前款基准价是指承包商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其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单价或者施工机械使用费变更超过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应当按照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第三种方式:专项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因法律变更而作出的调整
如果在基准日后,法律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费用增加超出第11.1条(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作出的调整)的规定,则发包人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如果减少的费用,则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如果在基准日后,由于法律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则施工工期应相应顺延。
因法律变化等原因,合同双方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第4.4条【同意或确定】的规定处理。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延误期间又有法定的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2021年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例文本)
13.8 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作出的调整
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及劳务价格与投标时基价相比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范围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13.8.2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13.8.2.1双方可在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中列出双方认为应按市场价格调整的部分主要建筑材料、施工设备、人工等费用的价格,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款:
(1)价格调整公式

(2)暂时确定调整差异
(3)权重调整
(4)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工的,则在原约定的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适用本条第(1)项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当以原约定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5)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进行的价格调整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工的,则在原约定的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适用本条第(一)项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当以原约定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3.8.2.2 未纳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进行调整。
13.8.3 双方同意以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此次上涨背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经济刺激下的通胀是重要原因,短期内上涨压力仍将持续。在经济通胀背景下,作为建筑企业,如何应对项目风险将成为不可回避的课题。管理得好,带来收益;管理得不好,则招致损失。从法律角度,提供以下建议,供建筑企业决策参考。
1、选择项目要谨慎,选择固定价格的项目要格外谨慎。
当前建筑业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建筑成本价格逐渐透明化,施工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压低工程价格是常见现象,再加上建筑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建筑企业的预期利润已经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若无意外变化,建筑企业可以获得预期的微薄利润;但若出现意外变化,工程亏损将成为必然结果。
因此,建筑企业首先要仔细考察项目,在签订合同前,无论是底价还是固定价格投标,建筑企业都要考虑施工期间原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上涨带来的不利影响,量力而行。如果大环境和市场人员能够断定原材料价格在未来一两年内不太可能下跌,那么建筑企业就不要选择固定价格项目,否则就相当于在已经注定亏损的时刻才签订合同,差别只是亏损多少而已。
2.整理已中标项目,制定应对预案。
对于建筑企业已中标的项目,建议做好项目情况梳理,对可调价项目,及时履行调价手续;对固定价格项目,应及时寻找合规、有理有据的价格调整依据,达成一致后及时签证或补充协议,降低建筑企业损失风险。
按照适用标准体系的不同,建筑企业可以对自己所中标的项目进行梳理,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投资项目两大类。
一是政府投资的固定价格项目。
1、政府工程的原则是依法发包,这也包括计价方式符合法律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比如,相关文件要求政府工程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明确规定不得以全风险方式签订合同。各级部门也转发了类似文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2.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严格执行2013年版计价计算规范。
3.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最高投标限额,应当按照2013年《计价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得调高或调低。各城市不再公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4.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按照2013年计价规范的要求制定。
5.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不得使用无限风险、一切风险或类似的表述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其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公布的建设工程工资指导价的调整,政府定价管理的水、电、燃油、燃气价格的调整等风险因素均由承包商承担。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风险条款设置不合理的,应当责令其修改。
6.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施工合同中的合同形式、风险范围、价格调整等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
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7条“价格变动”规定:
“9.7.1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的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相应的单价或价格相比发生波动,且符合本法第9.7.2条、9.7.3条规定的,发包双方应当调整合同价款。
9.7.2 劳务单价按照本法第9.7.1条规定发生波动的,调整后的劳务成本按照合同工程实际发生的劳务数量与合同履行期内劳务单价与基准日的价格差额的乘积计算,或者按照劳务成本调整系数计算。
基于此,若政府项目以定价方式中标并签订合同,建议建筑企业尽量依据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申请调价,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办理调价申请、谈判沟通、文件签署等事宜,降低建筑企业自身的损失风险。
二是民营企业投资的固定价格项目。
对于私人项目,合同双方主要依据《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一定能直接适用。例如,如果双方约定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但要承担一切风险,这种约定显然与规范不符。对于如何适用、以何为依据,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至今尚无定论。
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法院经常支持施工企业以情势变更或体现公平为由提出价格调整的请求。法院考虑的因素往往包括以下几点:(1)风险费是否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并支付;(2)价格波动是否超出普通人的预期;(3)是否明显导致一方遭受损失而另一方受益;等等。
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如果在民营企业投资的计价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幸遇到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为降低自身风险,应注意收集上述情况的证据材料,及时申请调价,办理相关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必要的协助。
对于新开工或即将开工的项目,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及谈判情况考虑是否继续施工或解除合同止损。当然,对于在建的项目,如果价格无法调整,项目越来越无利可图,解除合同止损也会成为建筑企业不得不考虑的解决方案。
2021年以来,随着建筑市场价格频繁变动,建筑行业价格调整纠纷逐渐增多,笔者亲身参与了几十起价格调整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其中,有总包商向业主提出的价格调整,也有下游供应商向总包商提出的价格调整。合理合法的价格调整,不仅可以减少各方损失,还能为工程按期完工交付提供保障。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在此背景下,建筑企业应加强签证、索赔频繁意识,做好风险管理。无论项目类型,还是施工阶段,建筑企业风险管理越来越成为建筑企业必须具备的重要技能。对于现阶段的建筑企业来说,加强风险管理不仅是为了提高效率,更是为了防止损失。

5月11日全国主要城市螺纹钢、水泥、混凝土、砂石价格表(数据来源:百年建筑网)

螺纹钢价格

5月11日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为6290.11,较上一交易日上涨0.90%。全国31个主要城市螺纹钢(20mm)平均价格为6346元/吨,上涨72元/吨。重点城市:北京6350元/吨,上涨60元/吨;上海6080元/吨,下跌40元/吨;广州6300元/吨,上涨50元/吨;西安6300元/吨,上涨120元/吨。

水泥价格
5月11日百年建筑网水泥价格指数为513.38,较上一交易日上涨0.18%。全国26个主要城市P.O42.5散装水泥均价47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涨2元/吨。重点城市:北京500-520元/吨,上涨20元/吨;上海575-626元/吨;广州540-560元/吨;西安420-430元/吨。


具体价格
5月11日百年建筑网混凝土指数463.92,较上一交易日持平。全国34个主要城市C30现金无泵均价439元/立方米,较上一交易日持平。重点城市:北京435-455元/立方米;上海500-520元/立方米;广州610-630元/立方米;西安490-510元/立方米。


砂石价格
5月11日百年建筑网砂石均价114元/吨,环比持平。全国各大城市主流砂石市场价格:上海天然砂159元/吨、机制砂133元/吨、碎石121元/吨;广州天然砂177元/吨、机制砂137元/吨、碎石125元/吨;西安天然砂125元/吨、机制砂105元/吨、碎石103元/吨。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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