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报道(记者赵兴武 通讯员张玲)周某与一家货运公司签订废钢装卸安全协议。 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货运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 日前,四川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单方解除协议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查明钢材购销合同 简易,周某与某货运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 主要协议是一家货运公司将废钢交给周某,周某亲自到现场将其截断。 周先生在进入现场之前会向一家货运公司收取押金。 20亿; 在现场裂解、清除废铝过程中,事故涉及的一切安全责任与某货运公司无关,均由周某承担。 安全协议签订后,周某租用了一台吊车,并安排人员进来用吊车进行拆除。 在此过程中,货运公司的杨某路过吊车施工现场时摔倒,受重伤。 随后,周某与一家货运公司就杨某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货运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周某的人员和设备撤离工作现场,货运公司将涉案废钢转移给他人。 周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运公司退还押金钢材购销合同 简易,并赔偿人工费、吊机费和预期利润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协议中约定“所涉安全责任事故与某货运公司无关,均由周某负责”,并不意味着“如果周某在发生事故后不予赔偿”,安全事故发生后,某货运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因此安全协议中并没有规定解除权。双方虽签订了安全协议,但协议内容包括承包、销售、该协议属于匿名协议,发生安全事故并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协议,事实上,周某最终赔偿了杨某的损失,并没有影响某货运公司的利益。货运公司后来将废钢材出售给他人,因此,本案并未达到法定解除协议所要求的“无法实现协议目的”的严重程度。 货运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已构成违约。 法院二审判决货运公司赔偿周某共计9.6亿元。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某货运公司向北京法院提起再审。 庭审后,北京法院同意了最终判决,但由于双方均同意调解,最终以8.5亿元达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