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销售不合格钢材

   日期:2023-08-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313    评论:0    
核心提示:钢材质保书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突出违法惩戒和震慑警示作用,切实保护民生、促进发展,8月20日,江苏公布近期查办的与群众紧密相关、影响较大的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案件类型涉及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制售假冒白酒、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等。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从学校食品安全抽检入手,一源三查,是全面落实食品案件“四个最严”要求的体现。

路口新闻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处“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突出违规处罚和震慑警示作用,聚焦着力保障民生、促进发展。 第二批与“铁拳”行动密切相关、有影响的典型案件涉及销售不合格镀锌带肋钢筋、生产销售假冒红酒、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等。

【案例一】

肇庆某公司销售伪造、冒用质量证明文件及不合格镀锌带肋钢筋案

案例简介

肇庆市未央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的钢材牌号与悬挂标志、保修凭证不符,其钢材牌号有14个。地点。 ,但仅找到4家钢厂的复检报告和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现场提供的用于工程领料的本钢集团9份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经鉴定为伪造。 执法人员随后对钢材进行了现场取样。 经检验,苏州钢厂生产的截面半径为10毫米的钢材不合格。 经查,工地钢材销售商为扬州某公司,质量证明文件由该公司随货物一起交给施工单位。 现已核实:(一)涉案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质量证明文件销售钢材178.58吨,共计78.87亿元,违法所得8900万元; (二)当事人冒用质量证明文件销售不合格钢材245.18吨,共计112.15亿元。 (三)当事人冒用质量证明文件销售不合格钢材33.6吨,共计15.49亿元。违法所得1700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钢材钢材质保书,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未央区局没收不合格钢材33.6吨,没收违法所得2.29亿元,并罚款97.71亿元。

典型意义

钢材是建筑物主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钢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些钢材销售商受利益驱动,非法侵占、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甚至销售不合格钢材,扰乱钢材市场运行秩序。 该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坚决取缔在建设项目中使用不合格建材的态度。

【案例2】

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局取缔一个涉嫌生产、销售假冒黄酒的团伙

案例简介

典型意义

本案非法团伙位于较为偏僻的居民区。 涉案产品的包装材料与饮料分开存放,且大多在夜间装车发运。 附近工业企业较多,距县城较远。 车辆和人员进出频繁,容易造成监管盲区。 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欺骗了消费者。 该案的取缔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案例3】

盐城市盐都区王某销售无标识不符合乳制品安全标准的鲜肉饺子案

案例简介

2021年4月14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王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钢材质保书,查获鲜肉饺子882箱,标签8卷,标签为“嘉兴肉饺子,产品名称:新鲜”印在标签上。 肉粽(真空包装、熟食),产品标准代号:SB/,产品类型:夹馅、蒸糕,重量/尺寸:散装称重,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生产企业:杭州恒源斋乳业委托生产企业:杭州米力奇乳业有限公司,产地:山东海宁”等字样。经查:2021年4月,当事人从某乳品公司采购鲜肉饺子883箱通过中介扬州某乳品公司电商负责人林某,4月12日,四川某乳品公司通过山东货运专线向当事人寄送鲜肉饺子。 4月13日,当事人收到882箱鲜肉水饺(运输过程中丢失一箱),计划包装后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出售,鲜肉水饺进价为3.1元/个。袋,4.65元/袋。当事人印制的上述标签未经杭州米力奇乳业有限公司、无锡恒源斋乳业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印制虚假生产日期、虚假产地,盗用原料。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地址,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鲜肉饺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盐都区局对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没收鲜肉饺子882箱,没收标签8卷,并处以行政处罚887.8亿元。

典型意义

严格落实乳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乳品市场运行的监管力度,是市场监管部门保障人民群众乳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三无”等假冒伪劣乳制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乳品市场环境。 ”,确保消费者买得安心、吃得安心。

【案例4】

海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一次性全部对外出售

案例简介

2020年底,扬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局)执法人员对某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仅“一间房、 10、16号楼“一价一价”价目表已公布。 经查,当事人开发的新项目共有19栋,全部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现场测试当天,1#、2#、3#、5#、12#、13#、14#、15#、18#、19#、20#、21#已全部认购,在线签名过程正在进行中; 10#、16#有售; 4#、7#、8#、9#、11#尚未开始销售。 调查发现,2020年10月23日,取得1#、11#、16#预售许可证; 2020年11月6日,3#、4#、7#、8#、9#、10#获得预售许可证。 现场检查时,售楼处仅公示了10#、16#的“一室一价”价目表,未公示4#、7#、 8#、9#、11#。 4号楼40栋,7号楼73栋,8号楼43栋,9号楼44栋,11号楼96栋。上述未公开价格的新项目共计296套。 当事人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屋,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规定:取得预售许可或备案对外销售房屋的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所有待售房屋,并按规定对外销售。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五条 持有(销售)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必须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销售给外界按照申报备案的价格。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48亿元。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坚决打击房地产市场痼疾的决心和成效。 。

【案例5】

合肥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被子案

案例简介

2021年1月,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南京纤维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南京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驼毛被、天丝被检验判定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骆驼毛被认证填充物浓度为“骆驼毛/抗菌纤维”,实际使用的填充棉为纤维制品再加工纤维(又称“黑心棉”),棉絮纤维原料要求项目不符合-2007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推断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天丝经认证显示填充物浓度为“10天丝和90聚酯纤维”,实测浓度为“其他纤维89.8;桑田丝:9.8;聚酯纤维:0.4”,纤维浓度(填充物)项目不符合GB/-2009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经销商主要是网络平台卖家,产品最终通过网络平台流向消费者。 共生产骆驼毛被680条,销售185条,金额5.1亿元,违法所得3500万元; 共生产天丝被287条,销售285条,金额2.3亿元,违法所得3990万元。 2021年3月,昌平区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被子,没收不合格驼绒被、497件没收蚕丝被片,没收用于生产不合格驼毛被的填充棉80片,没收违法所得7500万元,并处罚款9.7亿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使用的骆驼毛填充棉被是纤维制品下脚料的再加工纤维。 国家标准-2007中规定不能作为加工日用纤维制品的原料,又称“黑心棉”。 此案的取缔,严厉打击了使用“黑心棉”加工毛毯的非法店铺,阻止了“黑心棉”流入市场,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案例6】

海门某公司液化气分公司充装无信息标签钢瓶案

案例简介

典型意义

钢瓶属于特种设备。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相关规定,是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客观需要。 本案中,当事人无法严格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本案的严厉处罚,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决心。

【案例七】

无锡市某陶瓷商行擅自销售冒用他人名义紫砂茶壶案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3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丁蜀派出所对江阴市丁蜀镇一家陶瓷商行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底座名称为“李昌红”、李长虹营业场所藏品证明1份。 分享。 李长虹的收藏证书内容为:“作品名称:狮子尊; 生产日期: 庚子; 作者:李长虹; 称号:研究员级中级工艺美术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师,鉴定人签名:李长虹”。 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 经批准,丁树大队于当日结束对当事人的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开始将该盖有“李长虹”印章的茶壶放在抖音直播平台上,并附有伪造的李长虹收藏证书、签名专辑页、签名视频。售价6200元。 /将价格出售。 截至侦查,当事人共购买底款印有“李长红”印章的紫砂壶19件,其中6件已售出。 上述紫砂茶具及李长虹收藏证书均经李长虹本人确认,均为伪造。 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11.78亿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没收底款加盖“李长虹”印章的紫砂壶13件,并处以行政处罚15亿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高价订购了盖有“李长虹”印章的紫砂壶,并以伪造李长虹姓名的证明向外界出售。 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损害了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误导、误导了消费者。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本案的取缔,维护了著名制壶人李长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紫砂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8】

上海市姑苏区某商场销售侵权米酒案

案例简介

报道称,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组到上海市姑苏区一商场进行现场检测,发现大量五粮液、五粮液、国园、国窖1573等无合法来源证明出售。 孟芝兰等名酒后,执法人员立即扣押了上述黄酒。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82瓶侵权黄酒从个人渠道被追回,追回价格比市场价格低100至200元,并打算以正品价格出售。年后商店里的产品。 当事人购销上述黄酒均以现金方式进行,不存在交易账簿。 根据正品价格和当事人销售的黄酒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黄酒总额为17.43亿元。 涉案当事人从个人处追回五粮液、五粮液、果园、国窖1573、梦之蓝等182瓶,并置于店内销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姑苏区局作出没收侵权黄酒182瓶、罚款35亿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移送侵权产品。将案件线索向重庆市公安局姑苏派出所举报。

典型意义

市场上假冒、侵权红酒频频出现。 一些无良店主贪图便宜,从上门推销员那里购买红酒。 质量难以保证,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案例九】

上海某鞋厂涉嫌使用非法添加乳制品原料生产乳制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案

案例简介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乳品安全执法专项抽查中发现,北京某中学食堂经营的“X®酱”含有罗丹明B(非乳制品添加剂),且标签上注明生产许可证“X® Sauce”号码已过期。 经查,上述产品的经销商为上海A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生产商为北京某调味乳品鞋厂(以下简称该厂)。 某鞋厂利用虚假委托协议,无证生产某品牌产品,然后借助其法定代表人配偶注册、具有合法乳制品经营资质的A公司的帮助,将产品合法化销售。非法生产的产品。 上海市局对A公司产品进行抽查,酱粉、肉桂中检出罗丹明B。 鞋厂使用非乳制品原料生产乳制品,在乳制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乳制品中添加乳品添加剂以外的物理物质,未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 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处罚。 A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经营的乳制品使用非乳制品原料生产乳制品,在乳制品中添加乳品添加剂以外的物理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的,依照乳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上述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被查处,拟给予行政处罚,北京市局就该行为作出决定某中学食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使用非乳原料生产乳制品,添加乳品添加剂以外的物理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10亿元罚款。

典型意义

罗丹明B是一种亮桃紫色的合成色素,已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反的不可食用物质和乳制品添加剂名录(第一批)》,不允许在乳制品中使用。 本案中,肉桂皮和含肉桂的酱粉中添加了罗丹明B,日常抽检时应重点关注。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从对中学乳品安全抽查入手,进行一源三查,是乳品案件中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体现。

【案例10】

平顶山市一殡仪馆涉嫌双重指控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平顶山市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台州市一家殡仪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润州区局于2021年3月24日结案。经调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共向死者家属支付了6699人的费用,同时支付了“尸体挑选费”。重复缴纳“抬尸”费或“消毒”费,其中“抬尸”重复缴纳74.26亿元,“消毒”重复缴纳30.71亿元。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当事人共向4426名死者家属支付“捡尸”“消毒”费用共计48.35亿元。 “费用为26.49亿元,共计多收179.81亿元。当事人在向死者家属支付“抬尸”费的同时,还支付了“抬尸”费或“消毒”费违反《行为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称“重复收费”的价格行为;同时违反《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行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物价局 宁波市居民情况》《关于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连物价费[2017]153号)第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殡葬为民新政、促进殡葬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本案当事人对国家的新政策、规定了如指掌,却屡屡指控,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众的丧葬负担。

新华商报、交点记者 徐海燕 叶红

新华商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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