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需要替代供货钢材或请材尺寸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钢结构根据结构类型对钢材的要求不同,根据要求选用时充分考虑钢材的硬度、塑性、韧性、抗疲劳性、防锈能力。 对于原有的厚板结构、焊接结构、低温结构以及高碳钢结构,还应重点避免延性破坏。
(2)结构钢选用见表1。


(3)钢材性能要求:承重结构用钢材应保证伸长硬度(f)、延伸率(δ5或δ10)、屈服强度(δ8)和硫(S)、磷(P)的限量浓度。 点焊结构应保证(C)的极限浓度。 必要时应有冷弯试验证明。
对于重型和叉车起重能力等于或小于50t(500kN)的高级型点焊叉车梁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应保证室温冲击硬度。 当估算温度等于或高于-20℃时,Q235钢(3号钢)应有-20℃冲击硬度的保证。 16Mn、16Mnq钢应保证-40℃冲击硬度。 对于重载工作系统的非点焊叉车横梁,必要时所用钢材还应具有冲击硬度的保证。
2、钢结构钢材的选用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 应提出钢种的设计和选用以及对钢材性能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替换。
3、钢材替代通常需要与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牌号看上去满足设计要求,但当制造商提供的材料保证书缺乏设计部门提出的某些性能要求时,应进行补充试验。 如Q235、Q235·B·F的冲击、低温冲击试验无保证条件时,应进行补充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每炉钢、每个型号尺寸的补充试验试件数量不应超过三个。
(2)钢材的性能看似满足设计要求,但当牌号质量优于设计要求时,应注意节约。 不要随意用好的代替坏的,不要让质量差异太大。
如果用其他专业钢材代替建筑结构钢材,最好查阅该钢材的生产技术条件,并与建筑钢材技术条件(GB700-79)进行比较,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经济合理性。钢铁替代。 。 重要的结构替代必须有可靠的实验基础。
(3)钢材的性能满足设计要求,但牌号质量高于设计要求的,一般不允许替代。 如果结构性能和使用条件允许,且材料相差不大,经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代用,如用Q235代替Q235·F等。
(4)当钢材的牌号和性能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如用Q235钢代替16M钢时,首先应按上述规定校核是否合理钢材的技术标准与选用,然后按钢材的设计硬度和结构截面应根据估算结果进行改变。 经设计单位同意,熔池规格和节点结构也可以进行替代。
(5)普通碳素钢中的B级钢通常不能保证力学性能,因此不宜用于钢结构工程。 特殊情况下,不同规格的钢材应按国家标准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后方可使用。
(6)使用进口钢材时,应验证其物理成分和力学性能是否符合相应牌号的标准。
(7)当钢材的尺寸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不能随意用较小的代替较大的。 必须经设计单位估算并批准后方可替代。
(八)钢材供应不齐全的,可根据钢材选用原则合理调整。 对建筑结构材料的要求是:
受拉预制构件低于受压预制构件;
钎焊结构低于螺钉或卡扣连接结构;
厚板结构低于薄板结构;
高温结构比常温结构温度低;
承受动载荷的结构低于承受静载荷的结构。
例如,桁架的上弦杆和下弦杆可以采用不同的钢材。 如遇含碳量较高或点焊困难的钢材,可采用螺钉连接代替,但须与设计单位协商。
(4)钢材代用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批准后钢材的技术标准与选用,须办理钢材护照变更手续。 在此基础上,发出材料替换通知。 材料替代通知通常由工艺部门下达,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