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螺纹钢

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合约附件
交付单位
螺纹钢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仓单300吨。 交割金额为每张仓单的整数倍。
质量法规
(1)实物交割的钢筋质量应符合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相关规定。
(2)交货钢筋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钢筋”。
(三)实物交割的螺纹钢长度定尺为9米或12米。
(四)每张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由同一厂家、同一品牌、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生产的商品组成,并注明构成每张标准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仓单应该不同。 连续十天以上的,以最早的日期作为仓单的生产日期。
(五)每张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为交易所认可的注册品牌,并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6)钢筋交货按理论重量计量。 每张仓单的实物盈余和短缺不得超过±3%。
(七)仓单由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交易所认可的制造商和注册品牌
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 具体注册品牌及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布。
热轧卷
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板卷期货合约(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板卷期货合约附件
交付单位
热轧板卷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仓单300吨。 交割金额为每张仓单的整数倍。
质量法规
(一)本合同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质量规定如下:
1.标准型
符合国家标准GB/T 3274-201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的Q235B或符合JIS G 3101-2015《一般结构用轧制钢》的SS400 ,厚度5.75mm,宽度热轧卷。
2.替代方案
符合国家标准GB/T 3274-201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的Q235B或符合JIS G 3101-2015《一般结构用轧制钢》的SS400 ,厚度9.75mm、9.5mm、7.75mm、7.5mm、5.50mm、4.75mm、4.50mm、3.75mm、3.50mm、宽度热轧卷板。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规则》规定并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另行公告的其他要求。
交易所认可的制造商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热轧板卷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 具体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另行公告。
附加信息
本期货合约由上海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交货详情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开展,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的交割业务按照本细则办理。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货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转移期货合约所含商品所有权的方式对到期未平仓头寸进行结算的过程。
第四条 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持仓合约持有人均以实物交割的方式履行合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无法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付。
某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对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持有的交割月份持仓将被交易所直接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割期限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三个工作日。 这三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交割日,第三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 交货程序:
(1) 首交割日
1. 买家声明意向。 买方在第一个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品牌、数量、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2、卖方交付标准仓单。 卖方在首个交割日将已付清仓储费的有效标准仓单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交至交易所。
(2)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第二个交割日,交易所根据现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四舍五入、就近匹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对于无法用于下期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照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分配给买方。
(3) 第三交割日
1.买家付款并提货。 买方应在第三个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付款并领取标准仓单。
2. 卖家收取货款。 交易所应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向卖方支付货款。 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延长交割货款支付时间。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授权卖方期货公司会员办理标准仓单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
(三)交易所向买入会员分配标准仓单;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向买方客户分配标准仓单。
第八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如买方对交付货物的质量或数量有异议(对天然橡胶、银、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有异议的交割货物应在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实物交割当月,应于次月15日(含该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1,铅、镍、锡、银、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指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另行公布)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已交付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有异议的申请。所交付的商品。 但本条第二款对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交割商品质量、数量有异议的,从其规定。
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材、不锈钢实物交割完成后,如买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有异议(有异议的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材交割货物应指定交割仓库),应在实物交割月份的次月15日前(含该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实物交割月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节假日),并同时提交交易所指定的书面申请。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指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每批交割的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的有效期为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 即使每批交货的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和不锈钢的有效期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期限,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的实际该批交付商品的价值将由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买方需要将已交付的货物用于以后交付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仓储及仓储
第十条 货主将货物运至指定交割仓库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品牌)、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种单证等。
客户应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在仓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交易所将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仓储。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交付至经批准的入库申报单指定的指定交割仓库。 未经交易所批准或未在规定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 商品到达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核实到货及相关凭证。 验收完成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将入库验收结果录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会员向交易所提出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即可发行标准仓单。
货物到达仓库验收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仓库监督验收; 货主未到仓库监督验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核对标准仓单无误后,应当发货。 货主可自行前往仓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发货。 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发货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督运。 若货主未到仓库监管发货,则视为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 从指定交割仓库提货时,应当及时填写《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两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以后的参考。
第十章 螺纹钢交割
第六十四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六十五条 交割等级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合约》。
第六十六条 交货钢筋质量规定
交割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货钢筋的形状、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每批交货螺纹钢的有效期为自生产之日起90天,交货至指定交割仓库时必须自生产之日起45天内开具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定尺长度为9米、12米。
第六十七条 交货钢筋的包装和堆放
交货钢筋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每张仓单中的螺纹钢应由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生产的产品组成,构成每张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不得有误。连续超过十天。 ,以最早的日期作为仓单的生产日期。
每张交割螺纹钢仓单实物应堆放为一个堆位。
第六十八条 交付商品所需单证
应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六十九条 计量和超额、少付
交货的钢筋按理论重量计量。 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实物盈余和短缺不得超过±3%。
第七十条 卖方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买卖双方于当日14:00前完成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等交割事宜,交易所将在当日退还其相应交割仓位保证金; 若当日14:00后成交,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算该交割仓位的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工厂(由交易所指定,另行公告)。
第十一章 盘条交货
第七十二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七十三条 交割等级以《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合约》载明。
第七十四条 交货线质量规定
交割的盘条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货盘条的形状、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每批交货盘条的有效期为自生产之日起90天,货物必须自生产之日起30天内运抵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第七十五条 输送线的包装和堆放
盘条应成卷交货钢材线材的检验标准,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每张仓单的盘条应由同一厂家、同一品牌、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生产的商品组成,且构成每张仓单的盘条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连续十个天,并应使用最早的日期。 作为仓单的生产日期。
每一张用于交割的线材仓单实物应当堆放为一个堆位。
第七十六条 交付商品所需单证
应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七十七条 超长、短短、重量差
交货盘条均按实际称重计量。 每根线材标准仓单实物多短不超过±3%,重量差异不超过±0.3%。
第七十八条 卖方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买卖双方于当日14:00前完成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等交割事宜,交易所将在当日退还其相应交割仓位保证金; 若当日14:00后成交,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算该交割仓位的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工厂(由交易所指定,另行公告)。
第十二章 热轧板卷交货
第八十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八十一条 交割等级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板卷期货合约》。
第八十二条 热轧板卷交货质量管理规定
交割的热轧板卷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货的热轧卷板形状、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3274-201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或JIS G 3101-2015的规定《一般结构用轧制钢卷》钢铁制造材料》等相关规定。
每批交货热轧板卷的有效期为自生产之日起360天。 每张仓单的热轧卷板的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第八十三条 交割商品规格
每张仓单中的热轧卷应为同一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宽度、同一厚度的产品。
第八十四条 热轧卷板交货的包装和堆放
交货热轧卷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3274-201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或JIS G 3101-2015《轧制一般结构用钢板”。 钢铁制造材料》等相关规定。
每张交割热轧卷仓单实物应堆放在一个堆位上。
第八十五条 交付商品所需单证
应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 86 条 测量和上溢和下溢
热轧卷板交货应按实重计量。 每张热轧卷标准仓单实物盈余或短缺不得超过±5%。 磅差不得超过±0.3%。
第八十七条 卖方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买卖双方于当日14:00前完成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等交割事宜,交易所将在当日退还其相应交割仓位保证金; 若当日14:00后成交,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算该交割仓位的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另行公告)。
第十三章 不锈钢交货
第八十九条 交割单位:60吨。
第九十条 交割等级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不锈钢期货合约》。
第九十一条 不锈钢交货质量管理规定
交割不锈钢应为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牌号,或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指定牌号(按交易所规定并公布)。
交货不锈钢质量应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及钢带》或JIS G 4305:2012《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以及《不锈钢冷轧钢板及钢带》的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交割不锈钢表面质量检验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执行。
不锈钢仓库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自该批次产品最早生产日期起360天。 不锈钢工厂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自工厂标准仓单生成之日起315天。

第九十二条 交割商品规格
每张标准仓单不锈钢应由同一厂家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宽度、同一厚度、同一边缘状况的产品组成。
第九十三条 交货不锈钢的包装和堆放
交货不锈钢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及钢带》或JIS G 4305:2012《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的规定。
交割不锈钢的包装应当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每张交割不锈钢仓单底层实物应堆码为一个堆位。
第九十四条 交付商品所需单证
应提供注册生产企业或交易所认可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九十五条 计量及超额和少付
不锈钢交货按净重计量。 每张不锈钢标准仓单的实物多缺不得超过±5%,重量差异不得超过±0.3%。
第九十六条 不锈钢期货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最近五个交易日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第九十七条 卖方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买卖双方于当日14:00前完成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等交割事宜,交易所将在当日退还其相应交割仓位保证金; 若当日14:00后成交,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算该交割仓位的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工厂(由交易所指定并公告)。
第九十九条 包装和表面质量异议的处理
(1) 对包装和表面质量的异议不构成交货违约。
(2)如货主对不锈钢商品的包装或表面质量提出异议,如麻点、划伤、海水浸泡痕迹等,生产者、指定交割仓库、销售者或最先出具仓单的一方应合作解决问题。
指定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货主等异议人的申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结果仅适用于检验的货物数量。
第十七章 期货现货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月合约的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各自持有的合约将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转入交易所,交易所按指定价格平仓,同时交换同数量、同类型、同级别的仓单。以双方约定的价格作为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方向。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期转现合约挂牌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的前两个交易日(含当日)。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须在上述期限内,于交易日14:00前到交易所办理期转现手续,并填写由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单。找的零钱。 申请表(见附件3)。
若采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提供相关销售协议及提单复印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于申请日新开仓。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格。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申请日15:00前按照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计算。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期转现票据(包括货款、仓单)的兑换应当于申请日后的交易日14:00前在能源中心完成。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期转现的交割付款可以通过内部转账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办理。
第一百四十条 卖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卖家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核实后将向卖家退还相应押金。 若14:00后交割,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退还相应保证金。 交易所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下一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本章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交割的,适用本交割规则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 因实物交割质量发生争议的,买方应当在本章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终止交易。 质量异议申请应当在25日内提出,同时提供能源中心指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涉及非标准仓单交割实物质量的纠纷将由相关会员协调处理,交易所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非善意期转现行为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能源中心及时公布期转现相关信息。
第十八章 运送费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实物交割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缴纳交割费用。 铜2元/吨,铝2元/吨,锌2元/吨,螺纹钢及线材1元/吨,天然橡胶4元/吨。 铅、镍、锡、白银、热轧板卷、不锈钢、漂白针浆期货交割费由交易所确定,另行公布。
第一百四十五条 货物进出库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能源中心确定。
第146条的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算方法指定的交付仓库如下:
(1)入站费用,出站费用,装货和卸货费,包装(装袋)费用,分类(安排)费用,转让费,代理费,加快费用和劳动运营费,需要特殊处理,并经交易所批准对于其他费用,指定的交货仓库将根据规定的标准根据实际项目和服务签发法律和解凭证。 在交货所有者验证后,货物所有者将以一次性支付指定的交货仓库。
(2)每天收取存储费用。 在最后一个交易日(包括那天)之前的第五天工作日之前的仓库费用应由卖方承担,随后的仓储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收取费用后,指定的交货仓库将指示标准仓库收据的存储费付款结束日期。 货物所有者应前往指定的送货仓库,以在每个月结束前完成付款程序,并可以提前付款。
铜,铝,锌,铅,镍,锡,钢钢材线材的检验标准,钢筋,金属丝,银,热卷管,不锈钢,天然橡胶和漂白的针头纸浆的指定运送仓库的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19章交货默认
第147条以下任何法案均应构成交付违规:
(1)卖方未能在指定的交货期内全额交付标准认股权证;
(2)买方未能在指定的交货期内支付全额付款;
(3)其他违反交易所确定的合同。
第148条计算买卖双方交付的违约合同数量的公式是:
卖方交付的违约合同数量(批次)=应付标准认股权证的数量(批次) - 交付的标准认股权证数量(批次)
买方交付的违约合同的数量(批次)=(付款 - 已经交付的付款)÷送货结算价格÷交易单位
根据买方交付的违约合同数量计算交货违约金额时,合同的违约部分的20%应保留在买方的相应保证金中,作为违约损失和违反罚款。
第149条发生违约后,交易所应在默认发生的那天16:30之前通知默认方和相应的非违约方。 违反合同的通知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的。 一旦由会员服务系统发送,就被认为已交付。
第150条如果构成交货默认值,则违约方应作为对非违约方的违约损害赔偿的默认合同价值的20%(根据交货结算价格计算)。 交易所将将付款或标准仓库收据退还给默认方并终止此交付。
第151条如果买方和卖方都违反了合同,则交易所将终止交货,并对双方违约零件的合同价值的5%予以违反罚款。
交货终止后第152条,交易所担保责任应终止。
第153条当成员默认部分交付时,可以使用默认成员收到的标准仓库收据或付款来处理默认值。
第154条在物理交付过程中故意违反合同的成员应按照“处理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措施”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第155条违反合同的会员党和指定的交货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反合同有关的证据。 如果成员拒绝提供证据,则不会影响违反合同事实的确定。
第156条如果货物所有者与指定的交货仓库之间关于交付商品的检查结果有争议,则通常将通过双方共同检查解决。 您还可以将其提交给质量检验机构,指定为重新检查的交换,重新检查结果将是解决纠纷的基础。
第20章补充规定
第157条燃料油,黄金,石油沥青等规定应在交易所分别宣布。
第158条将单独制定现货合同交易和标准仓库收据交易的组织和实施措施。
第159条违反这些详细规则的规定的任何人都应根据“处理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措施”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第160条解释这些规则的权利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161条这些详细规则将于2022年7月21日生效。
埃菲普

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