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钢材购销合同范本,合同金额为20万元,但未约定交货时间。
根据贸易惯例,A公司一般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货物交付给客户。 2021年8月22日,A公司将钢材交付给B公司时,B公司拒绝收货。 拒签的理由是A公司钢材交货时间太晚。 A公司认为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B公司无权拒绝收货。

AB的说法合法吗?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本案涉及合同履行期限问题。 合同履行期限由买卖合同双方在谈判、订立合同时约定。 它是用来界定合同双方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 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期限。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至买受人支付货款的时间。 合同未约定交货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确定。 依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并未约定具体的发货时间,但根据两家公司的交易惯例,货物将于合同签订后7天发货,B公司认为A公司的发货时间时间晚了,拒收是错误的。 如符合双方约定,B公司无权拒绝收货,A公司的声明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尤其是对于重要的生产资料。 原材料价格也会因市场影响而波动。 如果履约期限不明确,可能会出现被对方拒收等对供应商不利的情况。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明确钢材购销合同范本,具体到年、月、日,并注明该日期是交货时间还是到货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