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岸拆迁:兴业路建材市场片旧城改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5-06-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211    评论:0    
核心提示:微信公众号中北路(作者个人微信号jianghua2046)获悉,武汉江岸拆迁:兴业路建材市场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兴业路建材市场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微信公众号“中北路”(作者个人微信号)透露,武汉江岸区正进行兴业路建材市场片区的旧城改造项目,现正公开征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

兴业路建材市场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颁布的第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第380号令)、《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第234号令公布,第275号令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中的相关要求,江汉区人民政府计划对兴业路建材市场片区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兴业路建材市场片旧城改建项目在2018年10月26日获得了国土规划部门的规划批准意见,该计划已被纳入2019年武汉市“三旧”改造及房屋征收的官方文件(武政办〔2019〕10号),同时,它也成为了江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江发改局函〔2019〕1号)。为了确保依法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并推动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向前发展,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和安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特此公布兴业路建材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项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兴业路建材市场片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

兴业路建材市场片旧城改建工程坐落于江汉区,北起冬梅街,南至兴业路,西接绿柳路,东邻石桥村K3地块所围成的区域(具体位置可参考兴业路建材市场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五、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后,3个月内是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户数18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38万平方米。

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需由房屋征收机构与被征收者及公有房屋的承租者共同签署。被征收者的身份以征收决定公告当天所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为准;而对于公有房屋的承租者,则以租用公有房屋的凭证作为依据。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认定

本项目所涉征收房屋的面积大小及其使用性质,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的记录来确定;若该证明文件中未载明或载明内容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登记簿确实存在错误,否则应以房屋登记簿上的信息为准。

九、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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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方与公有房屋的承租方共同商议选定的;若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将通过投票或抽签等手段来最终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者及公有房屋租户共同协商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此协商过程通过发放意见征求表的方式进行,被征收者与公有房屋租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好的意见征求表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进行统计和核实。

在七个工作日之内,若超过三分之二被征收人以及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均选定了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这一行为即被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且该结果将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公示。

在7个工作日之内,若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通过投票来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投票人数需达到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若半数以上的投票者选择了同一家评估机构,则该机构即被认定为投票结果。

若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通过投票无法选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则应通过摇号程序来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投票、摇号等手段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必须进行公开操作,并由公证机构在现场进行公证,随后房屋征收部门需对外公布最终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

十、评估时点与评估结果复核、鉴定

房屋征收的价值评估,需由依法选定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具体评估的时间节点定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当天。

如有对房屋评估结果存疑,需在评估结果公布或接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已选择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复评申请。若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则需在获得复评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下设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依据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第五百九十号令》中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令第380号》中规定的《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系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编号为第234号,后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修订,修订后的编号为第275号。

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编号武政规〔2018〕6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编号建房〔2011〕77号)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项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

房屋征收机构为住宅房屋被征用者及公有房屋的租户提供了两种补偿途径:首先,是货币补偿;其次,是产权置换。根据相关法规及具体要求,被征用者与公有房屋租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形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总额

被征收者或公有房屋的租户若决定采取货币补偿形式,需与房屋征收机构达成补偿协议,随后该机构将直接向被征收者或公有房屋的租户支付相应的货币补偿款额。

货币补偿的总金额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按时签约并搬迁的奖励补偿费用、针对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额外补助费用,以及包括其他在内的各种补偿或补助费用。

(1)房屋价值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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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系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与评估得出的综合单价相乘而得。

(2)货币补偿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在合同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征收对象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获得10%的奖励。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则按40平方米的面积来计算奖励。

(3)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

对个人住宅房屋进行征收时,若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的承租者决定接受货币补偿,将根据房屋价值补偿费用的20%提供相应的补贴。

(4)其他补偿(补助)费

征收补偿款项:针对被征用土地的居民以及公有房屋的承租者,在签订搬迁协议后,将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补偿金。

临时安置费用系由指定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在相似租赁市场的价格进行估算,其估算基准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此费用系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进行计算,若证载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则按60平方米计算。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所有者和公有房屋承租者,将一次性支付为期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用。

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用为:涉及被征收房屋的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的迁移费用,每户统一补偿3000元;若费用超过3000元,则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至于管道煤气的报装费用,每户也将获得3000元的补偿。

装修费用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状况,将在每平方米200至500元的补偿标准内,与房屋所有者及公有房屋的承租者进行商议。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将由依法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进而确定补偿金额。对于证载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补偿面积将按40平方米计算。

⑤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对于历史遗留且未进行登记的建筑,需经过相关程序的调查和认定处理,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负责进行测量和评估工作,以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在签约期限内,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成功签约,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同时确保没有未登记的建筑与构筑物,或者已经自行拆除所有未登记的建筑与构筑物武汉建材钢材市场有哪些,则每户家庭将获得30000元的奖励。

对于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用途的补偿:若个人住宅房屋被征用,且被征用人或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将房屋用途改为用于生产经营,则应按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征收补偿。然而,在2012年12月3日之前,该住宅已被用作商业店面,并且作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对于该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提供相应的补贴。原则上,补贴金额不应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百分之五十。

困难补助金适用于那些生活困难的居民,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和重症患者等,其住宅房屋或公有房屋被征收。此类家庭需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将一次性发放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低保家庭补助20000元/户;

残疾人、失独家庭补助20000元/户;

重症病人家庭补助20000元/户。

若被征收者或公有住房租户同时满足上述补助的多项条件,其补助金额可以累加,但每户家庭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六万元。

小户型住宅的困难补助涉及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若其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若房屋所有权和承租权由多人共有,则将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并且是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唯一住所,若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则补助标准如下:若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进行补助;若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平方米,补助标准将相应减少0.5%。

(二)产权调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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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者或公有房屋的承租者若选择产权置换方案,需与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达成补偿协议;该机构将提供置换房屋,并就原征收房屋与置换房屋的价值差额进行结算。置换房屋的价值将依据法律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确定。

1、产权调换补偿总额

产权调换补偿的总额是由房屋价值补偿费用、产权调换期间按时签约并搬迁所获得的奖励费用、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所涉及的建筑面积补助费用,以及额外的补偿或补助费用共同构成的。

(1)房屋价值补偿费

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产权调换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在合同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征收对象及公有住房的承租者,将获得相当于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奖励。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则按40平方米的面积进行计算。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

对那些被征收住宅的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情况,将提供建筑面积的补贴。对于9层及以下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以下建筑的,补贴原则上不应超过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而对于9层及以下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补贴则不应超过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则计算时将按照4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

住宅房屋产权置换的面积补偿款不超过置换房屋的单价乘以(原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的10%或12%)。

(4)其他补偿(补助)费

①搬迁补偿费: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按1000元/户标准给予搬迁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用的确定由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依据被征收房屋在类似市场中的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当天。该补偿费用是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为基础计算的,若证载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则按60平方米计算。对于选择万科高尔夫熙岸商品房的居民,将提供为期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③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涉及水表、电表、电话、有线、宽带、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迁移费按照3000元/户包干,超出3000元的据实结算。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

④装修补偿费:依据房屋征收后的具体装修状况,在每平方米200至500元的补偿基准内,与被征收方及公有房屋的承租者进行洽谈。若洽谈结果未能达成一致,则需由依照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专业评估,进而确定装修费用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

⑤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且无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或自行拆除全部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

⑥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2012年12月3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差额的50%。

⑦困难补助费: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残疾、重症等存在生活困难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家庭,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低保家庭补助20000元/户;

残疾人、失独家庭补助20000元/户;

重症病人家庭补助200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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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可累加计算,但每户不超过60000元。

2、产权调换房源

若住宅房屋征收对象或公有房屋租户决定采用产权置换的方式,他们可以挑选本项目中提供的各类住宅进行置换。

万科高尔夫熙岸住宅项目坐落于东西湖区马池路和环湖路的交汇地带,开发商信息未提供。该项目建筑面积介于111.02至135.89平方米之间,具体数值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毛坯房的平均价格大约为每平方米13000元,而精装修的标准费用为每平方米2500元。购房者需根据一房一价表中的价格进行购买,预计房屋交付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

(三)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公有住房的租户有权获得征用补偿,若其符合住房改革的相关条件,则应优先完成住房改革程序;之后,房屋征用部门将对改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与其签署补偿协议;对于不符合住房改革条件的租户,其补偿的方式和具体标准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租赁合同将随之解除,公有房屋的承租者将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0%作为补偿,而被征收者则可获得10%的补偿。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将与被征收者以及公有房屋承租者各自签署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选择产权置换的方案,房屋征收机构将与被征收者达成一项产权置换协议;同时,被征收者与公有房屋的承租者将签署一份租赁合同,以此维持原有的租赁关系。

(四)征收个人住宅

若房屋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公有房屋承租权中共同拥有的面积),并且该面积是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唯一居住空间,则补偿标准将按照40平方米计算。对于符合这一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超出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金,将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额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

对非住宅房屋实施征收时,需由法律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的用途进行估价,随后,房屋征收部门将与被征收者及公有房屋的承租者达成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应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款。

对于公有非住宅房屋而言,其搬迁补偿、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设备补偿以及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补偿等各项费用,均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支付,并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的承租者。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金额是由房屋价值补偿费用、按期签约搬迁所获得的奖励费用以及其它各类补偿费用三者相加而成。

1、房屋价值补偿费

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在合同签订期限内选择搬迁的房屋征收对象以及公有房屋的承租者,将依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10%的比例获得相应的奖励。

3、其他补偿费

(1)搬迁补偿费

依据非住宅房屋的现状、经营规模及搬迁的具体需求等因素,按照每平方米200至1000元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者及公有房屋的承租者提供搬迁费用。若被征收者或公有房屋承租者认为补偿金额超出了此标准,他们有权依法向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经评估后获得相应的补偿。

(2)装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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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在200-500元/平方米补偿标准范围内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

(3)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时,涉及的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的迁移费用,统一按每户3000元进行支付;若费用超过3000元,则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结算。对于管道煤气的安装费用,将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认为补偿金额超出了规定标准,有权依法申请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补偿。

对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设备搬迁及安装费用进行补偿,需由依照法律规定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确定数额,对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将按照购置成本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进行赔偿。

(4)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若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对象或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成功签约,并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时限内完成搬迁,同时不拥有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构筑物,或者已自行拆除所有未经登记的建筑与构筑物,则每户家庭将获得三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生产经营性房屋进行征收时,将根据房屋价值提供5%的补偿。若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觉得因停产停业所受损失超过了房屋价值的5%,他们有权依法向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该机构将依据房屋在被征收前三年的经营效益、纳税状况、经营规模以及停产停业的具体时间等因素,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随后,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6)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非生产性房屋的征收,需向被征收者及公有房屋的承租者一次性发放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金。此补偿金由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在类似市场的租赁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当天。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时,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租赁关系随之结束。对于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将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而对于被征收人,则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将分别与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若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主体并非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的承租者,则应按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者之间的协议来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以及装修补偿金。

第三项  其 它

房管部门依法负责托管、代管,或经其决定将户主归还产权人的私有房屋、文革时期遗留的房屋、宗教团体拥有的房产,以及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补偿措施需遵循《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由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发布,第275号修订)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能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武汉建材钢材市场有哪些,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则房屋征收部门需向江汉区人民政府上报情况。江汉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颁布的第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第380号令)、《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第234号令发布,并经第275号令修订)的相关规定,依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房屋的区域内进行公告。如被征收者或公有房屋的租户对补偿结果有异议,他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他们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被征收者或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未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且在补偿决定所设定的时间内未进行搬迁,江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搬迁事宜。

四、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将由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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