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113居委会(东)“三旧”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旧城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青山区人民政府政府拟对青山区113个街道(东)的“三旧”国有土地进行改造,以上房屋将被征收。该项目经青山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青山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113街道(东)征收项目的规划意见》(青土资规函[2017]22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保护被征收人和公共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本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三)《武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青山区“三旧”改造113街区(东)房屋征收项目
(2)征收目的:旧城改造
(3)项目征集范围:位于青山区港华村街道113街坊(东)(东邻工业一路,南邻黄州街,西邻玉翠花园,北邻随州街),详情见附图)
(四)项目勘察概况:占地面积约47439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拟征收总户数约398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30106.81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审核结果为准)。
(5):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钢华村街道办事处
(七)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公屋住户是指与公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遵守政府规定的标准租金的直接管理型公房和自营型公屋租户,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低保住房的住户。 - 出租房屋。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实有错误,否则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九)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3个月,自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3、住宅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共住房时,补偿方式由公共住房承租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
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折扣后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被征收人解决。
2、被征收住宅产权换建筑面积补助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折算后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12%×产权调换房屋单价(如产权调换房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计算)
三、产权交换方式及选房原则
(一)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时,应当依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证明,按照“一证、一证”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一套”(产权共有的,视为“一证”)。
(二)按照先签约、先搬家、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
4、房屋产权调换
南甘渠项目(暂定名):位于青山区31、35街区,产权调换房数量:270套,户型类型:两房一厅、两房两厅、三房两厅一厅三房两厅,面积:60平米至120平米(最终以房管部门实测为准),预计交期36个月,并且交货标准是毛坯房。
本项目允许被征收人产权交换房扩大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贴)。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折算后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武汉旧钢材市场,按产权调换结算单价计算房屋15000元/平方米,扩建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贴),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单价15000元/平方米,结算单价20平方米(不含)至30平方米的产权交易房屋为18000元/平方米。
5、被征收个人住宅或公共住房承租人选择将南竿运河项目产权置换为商品房的,给予产权置换住房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产权调换房屋补贴费=被征收房屋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每平方米1500元。
4.直管和自管公房补偿
公有住宅被征收时,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必须先进行房改,对房改后的业主征收补偿,并与业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必须给予补偿,补偿办法和标准如下:
1、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偿。权利确认表)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的90%给予补偿。分别与被征收人、公共住房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应当与公有住房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维持租赁关系。
5、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对被征收人和公租房住户每户给予1600元搬迁费。
六、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的租金评估确定。评估时间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被征收人、公共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签订搬迁合同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约定过渡期,按照约定的过渡期提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出部分在移交时予以退还。超过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产权调换房仍未交付的,按50%的标准加征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合法居住认定建筑面积+历史未登记房屋折算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计算为60平方米。 m 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7、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一)室内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部自行装修补偿。补偿费在400元/平方米(含)以内的,由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标准超过400元/平方米的,将依法委托项目选择。由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自封闭阳台、夹层、假地板、暗地板、无烟灶、高跷、挑挑等,补偿标准如下:
姓名
补偿标准
标准说明
自封闭式阳台
铝合金材质封闭
1000元/个
塑钢窗材质封闭
1500元/个
木窗/铁窗材质封闭
700元/个
夹层、假楼、住宅暗楼
工字钢、槽钢、角钢
350元/平方米
层高
现浇楼板
400元/平方米
预制楼板
250元/平方米
方木、圆木
200元/平方米
非住宅暗建筑
200-400元/个
无烟炉
自己构建
600元/个
整体安装
800元/个
防盗网
钢材材质
100元/平方米
按扩大面积计算,由项目部确定面积,绘制在房屋征收验收单上,并加盖项目部印章。
不锈钢材质
180元/平方米
吊脚楼
1200元/个
悬垂
800元/个
棚
钢结构
120元/平方米
该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确定。
其他结构
8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或公共住房承租人不同意按照上述标准补偿的,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三)征收附着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电话转接费为216元/部;
2、有线电视重装费每户380元;
3、宽带上网凭安装文件每户补偿308元;
4、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搬家费每台200元;
5、水表搬迁费单表每米200元,分表每米80元;
6、电表搬迁费单表每表480元,分时表每表780元,分表每表100元;
7、空调搬迁费:窗式机组每台200元,分体式机组每台300元,柜式机组每台500元;
以上七项按套餐价格3000元进行补偿。若套餐价格超过3000元,则按实际收货结算。
8、太阳能热水器、地暖、热水设施的补偿价值由评估公司确定;
9、管道燃气搬迁费每户2400元。
8. 补贴
(一)货币补贴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或者公共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20%给予货币补贴。征收直管公房和自营公房的货币补贴,支付给公房承租人。
(二)最低面积补贴
征收建筑面积(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合法住宅认定的建筑面积+折算后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住宅(涉及房屋所有权和公有住房)租赁权、房屋总建筑面积合计)且是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唯一住宅的,征收补偿按照40平方米计算。
公共住房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的,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应当全额支付给公共住房承租人。
(三)个人住房生活困难补助
1.困难低保补贴
将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每户一次性补助2万元。
2、重症患者困难补助
对被市社保部门认定为重病患者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
3. 伤残困难补助
对持有省(市)残联颁发的残疾证明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同时,残疾家庭搬迁费提高50%武汉旧钢材市场,临时安置费提高20%。
4、被征收人或公房住户符合上述三项补贴条件的倍数的,困难补贴可累计计算,但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失独家庭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属于失独家庭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经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后,每户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被征收人、公共住房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四)个人住房困难补贴
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建筑面积(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合法住宅认定的建筑面积+折算后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涉及房屋的共有权和租赁权)如果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是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唯一的住所,如果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住房困难补贴。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一平方米,补贴标准降低0.5%。
(五)个人住宅被征收,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 《武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颁布前(即2012年12月3日之前),该住宅已作为商业立面(指用于商业用途的首层立面)。商业运营),住宅被用作商业立面。注册地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实际经营面积(有资质测绘单位实测确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同地区同类商业门面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差额的50%。
九、非住宅房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与公共住房承租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方法,根据被征收房屋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
(二)征收直接管理和自行管理的公有非住宅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补偿,公房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补偿房子。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必须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住房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拆迁补偿
非住宅建筑内能够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按照同期市场价格确定,并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果选择调换产权,经评估确定的搬迁补偿费将加倍。
对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购买价格扣除折旧后的价格计算一次性费用,并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商业性房屋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或者公共住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的租金评估确定。评估时间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有有产权证书或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物,且房屋用途为生产、商业用房等非住宅建筑;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被征收人或者公共住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百分之五的,征收人应当向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前三年房屋性能等证明材料。征收,并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进行评估。停业损失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评估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10. 奖励
(一)个人住宅动迁进步奖
1、被征收人及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公房租户的搬迁进度奖励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自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并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奖励金额不足4万元的,奖励4万元。计算;自征收签订之日起至征收签约期结束前履行上述义务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价值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超过征集合同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搬迁进度奖励
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自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并按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奖励将被给予;第六十一条至征收签字期满后履行上述义务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超过征集合同期限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非住宅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未登记建筑)不足100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的,给予40元奖励。 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且小于5000平方米的,奖励8万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给予人民币元/户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武汉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