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将《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予以印发。此方案清晰地明确了钢铁超低排放的改造目标,同时也提出了钢铁企业在超低排放方面的具体要求,并且制定了改造项目的清单以及时间进度。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件
鄂环发〔2019〕15号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神农架林区的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相关意见和方案的要求,以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荆楚蓝天保卫战。现印发《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以及钢铁行业产业特点,认真落实方案要求,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治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政策支持方面的工作,确保完成我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目标任务。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9日
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能够助力荆楚蓝天保卫战。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依据此意见,结合我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现状,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进行统筹协调,以实现系统提升。树立起行业绿色发展的新标尺,运用综合措施,借助“超低改造一部分、达标治理一部分、搬迁整合一部分”的方式,推动行业整体进行转型升级;施行差别化的环保政策,营造出公平竞争且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促使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出有利的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逐步推进。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为核心内容,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目标任务展开。依据钢铁企业的分布情况、规模大小以及环保能力等因素,在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咸宁市等地率先开始推进相关工作。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对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分区域、分阶段的改造任务。
坚持分类进行管理,同时综合运用各种策略。依据行业的排放特点,针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大宗物料产品的运输这三个方面,分别提出指标的限值以及管控的措施;通过综合运用税收、财政、价格、金融、环保等各类政策,从多个方面同时采取行动来推动实施。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由政府进行引导。强化企业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增加资金的投入,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强化运行管理,加大多部门联合实施惩戒的力度;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构建出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协助企业制定出综合整治的方案。
二、主要目标
全省新建钢铁企业(包含搬迁的钢铁企业),其新建项目原则上需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鄂州市的钢铁企业按《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环保厅公告 2018 年第 2 号)要求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在此基础上,要加快推动现有的钢铁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1 年底之前,相关钢铁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要取得明显进展;到 2023 年底之前,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咸宁市等这七个城市的钢铁企业要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而其他地区的钢铁企业则要在 2025 年底之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具体要求
钢铁企业的超低排放意味着要对所有的生产环节进行升级改造,这些生产环节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以及自备电厂等,同时还包括大宗物料产品的运输。并且主要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物料运输等方面来实施改造。
(一)有组织污染排放控制
指标有要求。烧结机机头的烟气方面,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 10 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 35 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球团焙烧烟气方面,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 毫克/立方米、35 毫克/立方米、50 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不高于 10 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不高于 200 毫克/立方米,具体的指标限值可查看附表 3。钢铁企业达到超低排放后,每月至少有 95%以上的时段,其小时均值排放浓度能够满足上述要求。
污染物排放控制有相应措施。要根据工厂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那些成熟且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烟气脱硝应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加强源头方面的控制,对于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应当实施精细的脱硫处理;对于高炉热风炉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应当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时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的烟气循环。
(二)无组织污染排放控制
全面加强对物料储存、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情况下,采取诸如密闭、封闭等有效的措施。产尘点要依据“应收尽收”的原则来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以此来有效提升废气收集率。产尘点以及车间不能有可以看见的烟粉尘向外逸出。强化运行管理工作,保证收集治理设施能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物料进行储存。全封闭机械化料场以及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是被鼓励采用的。对于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这类粉状物料,应当通过料仓、储罐等方式进行密闭储存。而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则应采用密闭料仓或者封闭料棚等方式来储存。其他干渣在堆存时,应当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物料输送方面,对于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需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进行输送,或者采用气力输送设备进行输送,亦或是采用罐车进行密闭输送。铁精矿等块状或粘湿物料,如煤、焦炭等,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进行密闭输送,或者利用皮带通廊等方式进行封闭输送;倘若确需使用汽车运输,就应当使用封闭车厢,并且要苫盖严密,在装卸车时还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对于物料输送落料点等部位,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亦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的出口应当设置用于清洗车轮和车身的设施。厂区的道路需要进行硬化处理,并且要采取清扫以及洒水等相关措施,以此来保持道路的清洁。
生产工艺过程方面,对于烧结、球团、炼铁、焦化等工序的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同时配备除尘设施。在烧结机、烧结矿环冷机、球团焙烧设备,以及高炉炉顶上料、矿槽、高炉出铁场钢材网站建设方案,还有混铁炉、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以及石灰窑、白云石窑等产尘点,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的建设,以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高炉出铁场平台需封闭或半封闭,同时铁沟和渣沟要加盖封闭;炼钢车间需封闭,要设置屋顶罩且配备除尘设施;焦炉机侧炉口应设置集气罩,以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高炉炉顶料罐均压放散的废气应采取回收或净化措施;废钢切割需在封闭空间内进行,要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轧钢涂层机组应封闭,且要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焦炉需采用干熄焦工艺。炼焦煤气净化系统中冷鼓的各类贮槽(罐)以及其他区域的焦油、苯等贮槽(罐)所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者进行收集净化处理。酚氰废水预处理设施(包括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应当加盖,并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要开展设备和管线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
钢铁企业进出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其运输方式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的比例不低于 80%。若达不到这一比例,汽车运输的部分应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者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在 2021 年底之前可以使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企业要增加铁路运力,可通过新建铁路专用线或者利用已有的铁路专用线,还可以打通与主干线的连接等方式。对于短距离运输的大宗物料,应鼓励采用密闭的运输方式,比如管道运输或者管状带式输送机运输。

(四)污染排放监测与监控要求
根据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去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接着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且要及时把监测信息向社会公开。全面地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同时加强过程监控设施的建设以及视频监控设施的建设,并且要与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实现联网。
自备电站排气筒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上述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此系统用于记录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相关生产过程的主要参数。
建设门禁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
自动监控的数据要保存一年及以上,DCS 监控的数据也要保存一年及以上,视频监控的数据要保存三个月及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严格把控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准入。绝不允许违规新增钢铁冶炼的产能,对于新改扩建(包含搬迁)的钢铁项目,必须严格依照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来执行。依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的要求,同步配备建设高效的脱硫、脱硝以及除尘设施,把物料储存、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大宗物料和产品要采用清洁的方式进行运输。
(5)要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钢铁企业被列入去产能计划后,需要同时退出与之配套的烧结设备、焦炉设备以及高炉设备。
(三)对现有钢铁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按序实施。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需求,结合全省钢铁企业的规模、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改造计划,各地分别制定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进度表。按照“一厂一策”这一原则钢材网站建设方案,逐个明确改造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大对企业的服务与指导力度,协助企业合理挑选改进的技术路线,协调处理清洁运输等重要事项。
实施钢铁企业的全面且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采取治污设施升级以及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等举措,以此来确保能够稳定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重点城市的钢铁企业需执行《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 年第 2 号)中的相关要求。严格管理钢铁企业的排污许可,加大依证进行监管执法以及处罚的力度,要保证排污单位能够落实持证排污以及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如果不能按证排污,就实施限期治理,倘若逾期仍然不能满足要求,就依法依规进行从严处罚。要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就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整治或者责令关停。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税法。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对于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值比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低百分之三十,那么就按照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征收环境保护税;如果低于百分之五十,就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加大资金和信贷融资的支持力度。在分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考虑,并且要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支持。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而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是可以用于市场交易的。要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来进行直接融资,募集到的资金可以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首先要在建立省级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行。接着研究制定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对于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能够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
实行环保管理的差别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针对钢铁企业实施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对于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烧结、球团、炼焦、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需要采取停限产措施。而未实现清洁运输的钢铁企业,要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并将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之中。
强化科研技术的支撑作用。推动钢铁企业与高校进行合作,与科研机构展开合作,与环保工程技术公司开展合作等。对节能减排技术进行创新。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交流平台,以促使成熟先进技术能够得到推广应用。
五、实施保障

各地要健全领导机制。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年度工作计划。要强化组织领导,把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在每年 1 月上旬以及 7 月上旬,各市州的有关部门需把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进展情况、主要做法以及管理台账及时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等部门。
钢铁企业要确保能够按期完成改造任务。企业需加大资金投入,把好工程质量关,强化人员技术培训,完善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以保证治理设施能长期、连续且稳定地运行;倘若企业拥有自备油库,就务必确保供应的是合格油品。要起到表率的作用,及时把改造目标任务分解并落实到具体的企业身上,努力争取提前完成任务。应鼓励其他钢铁企业依据区域空气质量的改善需求,积极主动地行动起来,提前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格评价管理。依据有关地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展开评价,且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企业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既可以自行开展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指标要求以及监测技术规范等严格进行自行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
建立完善依效付费机制,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加大联合惩戒的力度,把建设工程质量差的环保公司以及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也就是“黑名单”),将其纳入湖北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并且通过“信用湖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等网站,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相关钢铁企业要加大停限产的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进行限制,限制其在行政审批方面的行为;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进行限制,限制其在资质认定方面的行为;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进行限制,限制其在银行贷款方面的行为;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进行限制,限制其在上市融资方面的行为;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进行限制,限制其在政府招投标方面的行为;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进行限制,限制其在政府荣誉评定方面的行为。
强化监督执法工作。加大日常监督的力度,开展执法检查。对于不达标的企业以及未按照相关证件规定进行排污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处罚。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并追究其责任。各地应对超低排放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应会同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并且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企业,要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还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加强宣传引导方面:要营造利于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提升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各级相关部门需积极追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对社会关切作出回应,对于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各地应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并助力荆楚蓝天保卫战,需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2019 年 7 月 29 日,省生态环境厅等六个部门印发了《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鄂环发〔2019〕15 号)。该方案结合了我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现状。现在对其进行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文号是环大气〔2019〕35 号
《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 - 2020 年)的通知》,文号为鄂政发〔2018〕44 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目标
新建钢铁企业: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现有钢铁企业: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等地钢铁企业按《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环保厅公告2018年第2号)要求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在此基础上,加快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1年底前,、、、的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到2023年底前,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咸宁市等七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其他地区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提出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具体要求
钢铁企业的超低排放意味着要对所有的生产环节进行升级改造,这些生产环节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以及自备电厂等,同时还包括大宗物料产品的运输。并且主要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物料运输以及监测监控等方面来实施改造。
有组织排放源需使主要污染物达到标准限值要求;对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应根据不同的工厂情况,选择成熟且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
无组织污染排放需要进行控制:要全面地加强在物料储存、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强化各项管控措施的要求,产尘点以及车间不能有可以看见的烟粉尘向外逸出。
- 若达不到上述比例,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者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在 2021 年底前可使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污染排放监测与监控有以下要求:各钢铁企业需要编制属于自身的监测方案,接着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且要及时把监测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同时,要全面大力加强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也要加强过程监控设施的建设以及视频监控设施的建设,并且要将这些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网。
(三)强调了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九是强化科研技术支撑。《方案》从以下五个方面强化了保障措施:健全领导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进行评价管理;强化监督执法工作;加强宣传引导方面的工作。
(四)制定了改造项目清单和时间进度
结合钢铁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及污染治理的实际水平,将全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总体进度要求明确了下来,并且针对此情况制定了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进度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