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案【2021】497
//
裁判要点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为数件,其中一件物与约定不符的,买受人可以解除该物。但是,将该物与其他物分离,对标的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将该物与其他物分离。标的物的价值,买受人可以终止有关标的物的合同。” 同时,合同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守“绿色原则”,充分发挥标的物的有效性,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 因此,合同履行期间标的物部分未履行,买受人请求部分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某能源公司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1股机、浓缩机2台、泡沫煤筛10台。 付款及安装费合计59.5万元。 被告将货物交付原告公司,运输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付款,但被告只交付了一台浮选机等设备,故遂提起诉讼。 请求: 1、终止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 2、被告应返还货款47.6万元、资金占用费及损失赔偿金10万元;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终止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保留已交付的浮选机。 被告应退还原告所付余款17.61万元、资金占用费并赔偿损失26万余元。 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设备公司辩称,某能源公司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提前违约,并随后提高钢材价格,导致生产成本增加。 遂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2、能源公司赔偿设备公司损失10万元; 3、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某能源公司辩称,设备公司只交付了一台浮选机钢材拍卖合同,首先违反合同,应驳回其反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浮选机1台、浓缩机2台、泡沫煤筛10台,并支付安装费11.1万元。 设备价格及安装费用合计59.5万元; 并同意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生效后,买方预付设备价款的40%,在设备生产发货前再支付40%,安装完成且试机正常后支付20%。 %、工期为自买方付款之日起25天左右,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当日,某能源公司支付了23.8万元,随后某能源公司又分三期支付了23.8万元; 2021年4月14日,某设备公司向某能源公司交付了一台浮选机,其余设备未交付。 。 双方发生纠纷,一家能源公司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

裁判结果
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
1、终止双方签订的工业产品销售合同;
2、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某设备公司向原告某能源公司退还货款47.6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3、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能源公司向被告设备公司返还一台浮选机;
4、驳回原告某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某设备公司的反诉。
宣判后,一家能源公司提出上诉。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
1、维持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1项、第5项;

2、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被申请人某设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某能源公司返还货款0.9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4、驳回上诉人某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例解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契约关系日趋成熟。 但市场变化会影响合约的稳定性。 合同履行有时受市场影响,违约、违约事件时有发生。 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钢材价格上涨,导致被告生产成本增加,被告仅交付了部分货物。 双方未能协商提高合同价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632条明确了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买受人的解除合同权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行使:一是解除部分合同,即标的物为数项,其中一项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 另一种是解除整个合同,即标的物为数件物品,如果其中一件物品不符合约定,且该物品与其他物品分离,导致该物品的价值受到重大损害。标的物钢材拍卖合同,买方可以终止整个合同。 同时还明确,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买方的选择决定,即买方可以选择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具体而言,本案合同标的物包括浮选机1台、浓缩机2台、泡沫煤筛10台。 原告已支付80%货款,被告仅交付一台浮选机,未交付其他设备。 原告最初的诉求是终止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货款,并退还已交付的设备。 后变更诉讼请求,保留已交付设备并投入使用,合同未履行部分终止。 这充分体现了买方终止合同的选择权。 从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浮选机已安装完毕,配套设施已由某能源公司单独采购,运行正常。 如果全部合同终止,能源公司将浮选机返还给设备公司,不仅双方矛盾得不到解决,能源公司正常运行的生产线也会被拆除,势必会扩大其规模。经济损失; 同时,如果设备拆解后无法更换,则出售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资源浪费。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这是我国民法典首次规定绿色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新规则。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从节约资源、避免浪费的角度尊重原告解除合同的权利,改变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判决旨在督促两家公司严格遵守承诺、履行合同,使涉案设备发挥应有的性能,促进两家公司的健康发展。 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企业获得最大利润的基础,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名片”。 企业只有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实现稳健、长远的发展。 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惩治失信人,保障守信人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市场秩序,营造适应高水平法治化营商环境。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时代发展。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