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高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打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1.推广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代码缩写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货物劳务税种代码对应的简称将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正面的“商品或应税劳务或劳务名称”或“项目”栏中。 《商品及服务税分类编码表》(含缩写)见附件。
2.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出售其取得的房地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 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项(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应填报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按3%的征收率计算。分别为5%。 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不含税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5栏“本期数量”栏对应的栏目。
3、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机构、经纪机构、拍卖公司应通过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车辆总价”栏仅标明车辆价格。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机构、经纪机构、拍卖公司对转让手续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必须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通过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保持一致。 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调整为:第一位为0钢材增值税普通发票,第2至第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位至第7位代表年份,第8~10位数字代表批次钢材增值税普通发票,第11~12位数字代表批次。 位为17。发票号为8位,每年分批准备。

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征税管理事项的公告》附件《货物劳务税种分类与编码(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8年起施行 自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七条规定:“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各地地税局印制的《营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激活》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别公告。
附件:商品及服务税分类编码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