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介绍
钢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随着税收征管更加严格,涉税风险将对钢铁企业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为了实现钢铁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需要加强钢铁企业自身涉税风险的控制。 钢铁行业上下游距离远、产品种类多,钢铁行业内部财务核算相对复杂; 另一方面,钢铁行业受新政影响明显,削弱了钢铁企业内部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涉税事项减少。 税务风险。 据悉,钢铁行业属于大宗商品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发展模式相对粗放。 从业人员涉税知识淡薄,纳税合规意识普遍较低,这也导致了钢铁企业税务风险的形成。 为帮助钢铁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应对涉税风险的能力,本文结合某民营钢铁企业逃税案例,分析企业如何正确应对税收,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简介
近日,一家钢铁企业被曝涉嫌逃税,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18年。 税务机关经初步调查发现,200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该钢铁公司采用逃税手段,未缴、少缴应纳税款约39.7万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追缴税款作出行政处罚约39.7万元,并处罚款约79.4万元。 追缴税款及罚款总额约120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对上述税务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钢铁企业未按照规定征收税款、滞纳金、罚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届时,税务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逃税民事责任。
2、钢铁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一)钢铁企业经营中的逃税风险
其次,近年来,钢铁企业贸易利润较低,经营不佳的企业也遭受了巨大损失。 为了生存,一些企业对月租金收入、废品收入等采取不记账、不纳税的策略,或者采取不及时入账销售收入、递延纳税的策略,以求生存。以降低资本成本。 然而,此类行为并不符合税法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账簿多列总额或者少列收入、漏缴或者少缴的会费。 纳税行为属于逃税行为。 纳税人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他或她未能付款或付款不足。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究民事责任。
首先,不少钢铁企业对产品生产过程的准确记录和生产过程中不合理成本损失的控制重视不够,导致成本核算信息失真。 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账目不准确而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企业面临多征税款的风险。 或者,税务机关可能判定逃税行为,钢铁企业面临纳税和罚款的风险。
首先,钢铁企业的原材料主要是铁矿石和废铝。 废铝的来源有很多。 比较正规的渠道是通过小型生产加工企业采购。 一般情况下,该渠道可以获得增值税销项凭证。 而且,此类小企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废铝并不充足。 更多的废铝来自社会生活,通过股东和个体供应商供应给钢铁企业。 在后一种方式下,钢铁企业普遍难以获得足够的增值税收入。 这给钢铁企业税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征税带来一定的风险。
一些钢铁企业采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来抵扣成本。 这是一种风险极高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民事指控。 因此,钢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完整、及时记录,成本费用管理是否公私分开。 企业不得多报成本、少报收入,不得为了抵扣成本而进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高风险行为。
(二)钢铁企业纳税申报不准确、不充分的风险
钢铁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涉及多种污染物的排放和形成,如VOCs、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粉尘、噪声等。因此,钢铁行业与环保税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关闭。
但环保税法实施过程中,不少钢铁企业因对新政策了解不够,税务风险频发。 具体来说,企业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可能存在申报信息不准确、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申请免税不当或失败的情况。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对新政策不熟悉造成的。 例如,有的企业只申报具有手动污染物检测设备的排放口,而在排污许可证上未申报其他排放口,或者只申报水和大气排放口,固体废物和噪声源未申报,或者只申报水源和大气排放源。每季度对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进行检测,其他污染物不予检测。 这种不规范的申报会带来税务风险。 在税收优惠方面,综合依赖矿渣、褐煤的钢铁企业,如果未委托评估机构对工业固废资源进行综合评估买钢材上几个点税,或者正常生产过程中未充分保存评估数据,将被很难申请免税。
钢铁行业作为传统的高煤耗、高污染行业,特别是在当前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转型的背景下,应对环保税新法规有全面的认识。 企业申请时应认真核实排污许可证上注明的排污口和排放标准,并严格按照新政策规定制定检测。 并应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完整收集、保存相关免税账簿和信息,以方便收购。 相应的环保税收优惠。
(3)销售业务未约定开具发票而难以取得收据的风险
采购公司要求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收据。 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采购企业可以用它来抵扣增值税产出,节省成本。 但实践中,不同企业的业务规范程度不同,采购企业仍可能遇到销售企业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尤其是在协议中没有对此事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更容易发生纠纷,甚至闹上法庭。
关于开具收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暂行规定》均规定,卖方有开具收据的法定义务。 因此,即使协议没有规定开具收据,卖方也应始终开具收据。 此外,《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交付标的物检验申请书以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为此,钢铁企业应就交易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项有明确约定,包括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哪一方承担相应税费等。 考虑到税率变化对税前扣除额的影响,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时也应协商安排,防止产生争议。
三、钢铁企业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1) 判定逃税行为的防御策略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四种偷税行为:(一)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账簿、会计账簿的; 2)账簿中多列、漏列、少列的金额。 3)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收入的; 4)伪造纳税申报表。 该条明确规定了逃税的两个构成要件: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而无法明确是否需要“主观故意”才能构成逃税。
我们认为,上述四种行为是否属于“主观故意”应分别对待。 对于第一类“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务、会计账簿”的行为,“主观故意”实际上已内化,无需考虑。 但如果纳税人的凭证、会计账簿真实,收入、支出真实,并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账簿中的“多栏合计”就可能不会因会计核算错误而出现。了解新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认为自己不需要申报但“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绝申报”,或者在税务机关看来“虚假”纳税申报的,不应被视为“逃税”。税务部门。 ”。
同时,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明确逃税行为的“主观故意”要求,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函件中已经明确了逃税行为的“主观故意”要求。逃税包括“主观故意”。 》积极态度。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西安长隆乳业有限公司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地税办函[2007]号) 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期间补充申报缴纳税款是否影响《关于偷税漏税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漏税案审查意见的批复》 (税总函[2016]274号)两人都认为偷税漏税应基于“主观故意”。 而且,不少法官在司法判决中也支持这一观点。
(二)超过税款追缴期限和税务行政处罚期限案件的辩护策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期限限定为三种情况:一)因税务机关责任而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追缴期限为二年,不再追缴税款。税收是允许的。 罚息;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估算错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缴期限为二年以内; 3)对于逃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笔者认为,由于对新税政策的误解而导致的“未申报”、“错误申报”,并不构成主观偷税故意,税务机关不能无限期追缴税款。
对于“未申报”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缴未申报账款期限的批复》(税税函[2009]326号)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二款规定缴纳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64条 未办理纳税申报,导致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买钢材上几个点税,追缴期限是本着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精神。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六年。 也就是说,“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导致不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适用两年或者三年的追缴期。
对于“错报”情况,我们认为是纳税人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同样适用两年或三年的追缴期。

事实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如果“未申报”或“错误申报”的禁令超过两年,税务机关不仅将失去追缴税款的权利,而且将失去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
(三)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认定
税务机关在查处钢铁企业“未申报”“错误申报”从而未缴税款或少征税款时,往往会觉得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或持续状态”,直到该企业缴税并改正为止。声明错误。 追缴税款和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限为三年。 我们认为这是确定违规行为发生时间的错误方法。
我们认为,钢铁企业逃税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可以跨纳税年度的连续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年度计算缴纳。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缴纳全部税款。 退税。 钢铁企业或现有单位通过“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毁损账簿、会计账簿,或者账簿中多列总金额、漏列、少列收入等方式逃避企业所得税的, ” 直到最终解决之后才会解决。 后来,逃税的目的就达到了。 因此,一个纳税年度中的每一次逃税都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但税务机关认为,如果企业所得税逃税违法行为从最后一次单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则违背了时效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利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推动税务机关改进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效率低下,严重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钢铁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和应对建议
后疫情时代经济开始复苏,也带动了钢材需求的增加。 与此同时,钢铁行业圆满完成了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转变以来的去产能目标。近期,我国强调要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着力降低产值的粗钢。 在需求下降的同时,钢铁产量却受到新政的限制,这意味着钢铁行业的运行效率正在改善。 钢铁行业在抓住这一发展机遇的同时,还必须关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涉税风险。 钢铁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树立依法纳税意识,提高自身纳税信用等级
企业必须提高纳税意识。 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在纳税信用评价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被评为A级纳税人意味着您可以享受更多新的利润分享政策,有利于您企业的长远发展。 另一方面,在第三阶段税控和“数字税控”启动的背景下,企业的税务风险更容易筛查,企业不能心存侥幸。
2. 完成业务流程并注意书面保留协议
无论在采购还是销售环节,钢铁企业都要完善业务流程,注重业务审批。 在具体业务中,应注意书面协议的保存。 在购买废铝或接受运输服务时,要高度关注买方是否有关联关系,并及时检查第三方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有交货、预付款等指示,您必须保留对方的文件和隶属关系。 合同等,以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
在协议条款的设计上,必须明确约定收据类型、项目、税率、开票时间、纳税人、价外费用、违约责任等涉税条款。 交易完成后,必须保存相关协议、发票、运检申报单、汇款单等与交易相关的材料和证据。
三、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税务风险预警
税务风险防范不仅仅是财务部门某个部门的事情,而是涉及到不同部门。 为此,钢铁企业各部门要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识别资金配置、钢材加工、钢材销售、金融工具运用、费用支出、股利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并针对这些开展税务风险点。针对各个风险点,尤其是重大业务事项的税务风险,有专门的防范体系,确保税务风险时刻处于管控之中。
综上所述,钢铁企业没有必要通过自身建设或外部专业支持来提高税务风险意识,提高税务合规和风险应对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