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者和施工方在工程全过程中的地位是动态的。 在项目承接阶段,承包商具有绝对优势,而在项目实施阶段,承包商优势明显。 因此,在项目实施阶段,承包商的成本控制能力会相对较弱。 想要控制成本,在项目承接阶段签订合同条款时必须充分考虑合同的风险点,在设计合同条款时明确约定有风险点的条款。
1、结算及价格审核条款设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十六条:“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或合同约定的,进行结算。报告及资料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因此,在设计结算审核条款时,如果采用隐性条款,则承包商在截止日期后提交的结算文件将成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会增加整个项目的成本。 约定时应采用较长的价格审核期,价格审核期自收到完整的结算报告信息起算。 承包商的结算信息必须完整、完整。 承包商签收后,承包商将不再收集额外的结算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商负责。 使用政府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合同应当约定结算费用以政府财务审核结果为准; 自筹资金的项目,可规定结算报告必须经过甲方指定的一到两家造价咨询机构一次或两次。 以审核结果为准。 应当约定造价咨询服务费的计算依据,还应当约定,如果承包商提交评审价格降低5%以上或者上涨5%以上的,承包商应当承担责任咨询服务费降低5%以上或者增加的部分。 应当约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查初稿,承包人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初稿的结算结果。经审查,开发商和承包商双方将作出相应和解。
2、项目付款条件设计
考虑到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停工会影响工期,应约定,即使承包商拖欠工程款,承包商一般也必须垫付一段时间的资金才可停工,否则将承担责任违反合同; 在项目中有多个实体的情况下,如果付款条件是基于项目的施工节点,则付款条件应为所有单位均到达施工节点。 合同中应约定工程款和结算款的前提是开具足够的工程款发票,否则承包商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
3、工期及违约金条款设计
项目有多台机组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台机组开工建设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不必同意所有施工都将开始或连续施工将完成。 竣工数据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可以确保开始和完成日期不会被推迟。 同时同意承包商确认,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承包商的施工能力,本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合理,不会出现合理工期压缩的情况。

节点建设工期也应明确约定。 约定节点建设期及相应的节点建设期违约金。 您也可以约定,如果总工期没有延误,承包商将免除节点工期违约金。
工期违约条款应规定因工期延误导致工程交付延迟的。 承包商除工期违约金外钢材垫资合同,还须赔偿合同开发商向小业主支付的延期交货违约金; 施工期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000%。 每日五分之一至千分之一,逾期施工违约金不设上限; 可以认定承包商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图纸、材料,未按照合同提供施工场地和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 只有影响施工进度的,才会顺延工期; 可以商定,只有关键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例如单次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成本的10%)才会被推迟。
4、工程质量及质量违约金条款的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工程的质量标准是通过一次性验收,而不是验收合格。 否则,承包商需承担合同成本5%的质量罚金; 监理和承包商在当月质量检查中发现,承包商的同类型质量事故多次发生。 超过3次(含3次)的,除承包人及时修复或者自行修复外,承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每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承包商应及时修复施工关键部位的质量问题。 无法修复或者及时修复的,承包人应当修复;无法修复的,开发商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修复。 维修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开发商有权要求承包商支付每件5000元的违约金; 承包商不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工程建设的责任。因管理、质量标准、规格、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应由承包商承担的费用补偿应向发包人提出。以任何形式或出于任何原因,无论此类调整是否会增加承包商的成本。
5、设计项目变更条款的设计
承包人不得仅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调整或者承包人同意技术审批单为由要求调整价格;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单未经承包商盖章确认的,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和结算。 依据:必须约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例如:所有变更均须经设计单位批准)。变更计价按下列协议办理:一是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文件中存在相同项目的,应确定相同项目的单价(当投标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10%的,承包商有权核定价格或委托其他价格);其次,如果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同的项目,但有类似的项目,类似工程单价参照确定。 三、无投标单价表的,承包人、承包人、投资监理等各方参照合同价中采用的定额确定变更价格。包裹。 相应费用以合同降价幅度为准,并确定相应的人工、材料等因素。 机械价格将根据合同单价确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提供单价,则将使用该月的信息价。 若无信息价格,则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第四,可以约定承包商每次工程变更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变更价格。 报告,否则视为变更不影响工程造价。 可以约定项目变更签证未超过一定金额不纳入结算; 可以约定,变更签证不计入中间进度款,结算时一并支付。 条款。
6. 签证条款的设计
应规定签证必须由用人单位盖章或由合同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才有效,否则不能作为工程量结算和计算的依据; 应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工期的延长和签证费用。 限期内提交,否则视为不影响工期和费用; 约定费用签证上的金额包含全部税费,不计算其他费用; 个人费用签证在一定金额内可以约定,不计入结算。应规定,材料审批单经承包商批准后7天内,承包商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商批准的价格; 应规定承包商不得因甲、乙供应材料核价争议而停工,发生核价争议。 ,承包商需先进行施工,审价纠纷将在竣工结算阶段统一解决。 承包商有权将此部分材料改为供应A,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应当约定,承包商必须提前30天向开发商提交A。 参照乙方提供的材料价目表,否则未及时核价的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七、调价条款设计

可以约定合同单价为全风险价格,包含风险费用,不再调整; 如果同意价格可以调整,可以约定只调整人工和主要材料(如钢材、商品混凝土、砖石、商品砂浆),其他材料调整。 机械价格不再调整。 同时,人工、材料价格调整仅含税不含杂费; 并约定,人工、材料价格只有在价格超过一定幅度的情况下才会上涨(例如,人工、材料涨价或跌幅超过材料总价的15%,15%以内的涨跌幅)是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增加可以调整,只调整超出部分的金额; 调价费不计入中间进度款,待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 同意调价的,应约定材料增加时,以基本单价与中标价中较高者为依据。 材料价格按基准单价与投标价格中较低者计价,并明确材料的工期。
8、权利要求条款的设计
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合同中不得约定用人单位逾期答复索赔报告的,视为同意索赔金额; 因用人单位原因可以约定延长合同工期的,在一定天数内钢材垫资合同,双方确认不需要延长合同工期,并承担因延长合同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不需要得到补偿; 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在一定天数内延长的,双方确认可以延长合同工期,因承包商工期延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可以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长超过一定天数的,可以规定索赔的构成和计算标准; 合同应约定索赔金额不计入中间进度款,可在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成本控制的基础,合同条款的设计在合同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中,必须对风险点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实现工程成本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