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句话:笔者还分析了其他类似案件。 最终,法院判决关联人责任的案件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物资采购合同上均加盖了关联人的公章(是否为真实公章不问) 。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该物资买卖合同是由自然人的关联人签订的。 经分析本案证据,决定法院判决方向的证据是《结算交付明细表》钢材合同模板,其中注明“省工程建设第三公司张良义”,由此可以推断:张良宜构成明显代理人。 让我们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 仅仅在表格上注明姓名就让责任人承担责任,这不是太不公平了吗? 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 笔者认为,最高院的判决应有以下考虑:一是关联人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承包商索取工程款钢材合同模板,以赔偿损失; 二是通过司法手段限制关联人违法关联行为,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化。
请关注我们,我们致力于研究最复杂、最冷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同时,您的关注也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