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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又有新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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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11月起施行!

1、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离岛免税店在经营过程中,若涉及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商品,必须对离岛免税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应税项目的销售收入进行独立核算。
离岛免税店需实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离岛免税商品的具体名称、售价信息,同时提供购买者的离岛旅客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所要求的额外文件。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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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专票试点!
近期,浙江省税务局发布通告,宣布在杭州市新注册的纳税人群中推行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项目。该试点纳税人的选定由杭州市税务局负责,而接受这些电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则限定在杭州市税务局所辖区域内的企业。
自2020年11月份开始,杭州市的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其接受范围已经扩大,涵盖了浙江省税务局以及宁波市税务局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


这一公告的出台,意味着增值税电子专票又扩围了!
纳税人收到电子专票需注意:
请从总局发票验证系统平台下载OFD阅读软件,该软件能够成功开启电子专用发票。
2、根据有关规定,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印章。
在电子专票的发票监制章处,使用鼠标右键进行点击操作,选择验证功能,若显示“该签章有效”等提示信息,则表明该电子专票是真实有效的,且未遭篡改。
若该专用发票涉及的业务符合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则需在勾选平台上进行勾选并确认申报抵扣,这一流程与传统的纸质发票并无二致。
使用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副本作为报销和存档凭证的,需依照《财会〔2020〕6号》文件及各试点地区的相关规定,确保一并保存打印该纸质副本所对应的电子文件。
在电子发票的特殊性质下,一旦出现销售退货、发票错误、应税服务中断或销售折扣等情况,我们只能选择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
03
金税四期,要来了!
11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2020年12月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告,正式宣告金税四期的正式实施。

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实施“系统优化、技术调整、强化监管”!监管的网状结构,正日益紧密!
04
对于纳税人而言,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有形动产或进口商品时,除非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有特殊规定,否则适用的税率统一为13%。
(二)对于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等服务的销售,以及不动产的出售,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销售或进口以下列货物,适用的税率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供暖设施、空调系统、热水供应、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以及居民使用的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对于纳税人销售的服务和无形资产,除非本条款中的第一、第二和第五项有特别规定,否则适用的税率是6%。
对于出口的货物,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应为零;然而,若国务院有其他规定,则不在此列。
境内及单位个人在跨境交易中,若销售的是国务院规定的服务或无形资产,将享受零税率政策。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对于纳税人同时经营不同税率业务的情况,需对各自项目的销售额进行独立计算;若未对销售额进行区分核算,则需按照较高的税率进行征收。
以下13%货物容易和农产品等9%货物混淆:
以粮食为原料制作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各种副食品以及各类熟食品,还包括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亦称喷浆玉米皮)以及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农业生产者将自产茶青经过筛选、风力分离、精选、破碎、烘干、均匀混合等环节精心加工,制作成精制茶,同时还包括边销茶、混合了多种药材的茶以及茶饮料。
各种罐装水果、干果制品、蜜饯类食品、炒制而成的果仁以及坚果,还有经过研磨的园艺植物产品,例如胡椒粉和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涵盖人类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包装形式的卫生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卫生杀虫剂、驱虫产品、驱蚊用品以及蚊香等。
将农业副产物作为原材料制成的加工机械,以及用于农业的汽车、小型货运三轮车、动力渔船、伐木设备、木材收集机械,还有农业机械的零部件。
05
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中外合作开发的油田和气田所产出的原油及天然气,需依照实物计量方式征收增值税,该税率固定为5%。(依据国税发〔1994〕114号文件规定)
销售或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获得的不动产,需遵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编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建的旧房地产项目进行租赁和销售。所谓旧房地产项目,指的是那些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合同开工时间早于2016年4月30日的房地产项目。这些项目涵盖了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那些具备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若购买尚未竣工的旧房地产项目并继续进行开发钢材开票6个点怎么算,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立项和销售的不动产,均被视为房地产老项目。此外钢材开票6个点怎么算,若这些企业通过围填海的方式获取土地并进行开发,且其围填海工程所持有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早于2016年4月30日,同样也归类为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31号公告,以及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附件2,还有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均对此进行了规定。
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签署的关于不动产的融资租赁协议。(依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
2016年4月30日之前获取的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服务的对象,依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
禁止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依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
提供劳务派遣以及安全保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适用差额纳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文件和财税〔2016〕68号文件规定)
对试点前已动工的一级、二级公路以及桥梁、水闸的通行费用进行征收。(依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严禁销售由微生物、其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类或动物血液及组织加工而成的生物类产品。(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及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
寄售商店负责代为销售寄售的物品,这一服务对象涵盖了居民个人寄售的各类物品。(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及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
典当行出售无法赎回的物品。
销售由县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型水力发电设施所产出的电能。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以及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
销售企业自行生产并供应的饮用水。(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
销售企业自产的建筑材料,以及用于生产这些材料所需的砂、土、石料等资源。(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参照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
销售本企业自产,且由自行采挖的砂、土、石料等原材料连续加工制成的砖、瓦、石灰产品(不包括粘土实心砖和瓦),适用于相关税收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
销售由企业自主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产品,此类产品仅限于使用水泥作为原料制作的水泥混凝土,相关规定见于财税〔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14〕57号文件。
血浆采集机构不得出售非用于临床的人体血液产品。(依据国税函〔2009〕456号文件及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36号公告)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生物制品,此规定由总局公告〔2012〕20号文件明确指出。
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将所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销售。(根据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32号公告)
兽用药品销售企业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总局发布的2016年第8号公告)
销售已自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选择不享受2%的减税优惠,转而按3%的征收率全额纳税,同时有权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涵盖了轮渡客运、公交车服务、地铁系统、城市轻轨交通、出租车运营、长途汽车运输以及班车服务。《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编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对此有明确规定。
经审核确认的动漫公司,它们为动漫产品的研发提供各类服务,并且在国内进行动漫版权的转让。《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规定》(编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对此有所规定。
电影放映业务、仓储管理、货物装卸及搬运作业、快递收发以及文化体育活动服务(包括纳税人在景区运营缆车、渡船、电动游览车、游艇等所获得的收益)。(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2,以及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针对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获取的实体动产作为租赁对象的商业租赁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
在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前已签订,但尚未完全履行的有关有形动产租赁的合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
试点前动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其车辆通行费用由相关公路经营企业进行征收。文件编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部及其下设的各分支行,通过发放涉农贷款所获得的利息收益。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那些由银行业全权投资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区域,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地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均能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获得收入。(根据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
22、针对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其所辖的县域支行,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亦称作县事业部),本政策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贷款以及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依据财税〔2016〕46号文件)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所提供的研发、技术以及信息服务,还有鉴证咨询类的服务,以及涉及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销售,均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依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
非企业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在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的同时,也提供与之关联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在向客户收取自来水费用时,应将扣除向供水单位支付的费用后剩余的部分视为销售额,并据此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采用清包工模式进行供应的、针对甲方提供的工程所提供的、针对既有建筑工程项目所提供的建筑服务;所谓既有建筑工程项目,即指那些已建成且投入使用的建筑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项目。
对于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若其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开工日期早于2016年4月30日,则该建筑工程项目属于禁止开工的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未标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然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载明的开工时间早于2016年4月30日的相关工程项目;(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2)
纳税人若在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需对货物销售额与建筑服务销售额进行独立核算。此外,两者应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计税。(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建筑工程总承包方负责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相关工程服务。若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以及预制构件,则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税务处理。(依据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
在销售本企业生产及外购的机器设备过程中,我们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对于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我们已经进行了独立核算。此外,针对甲供工程,我们还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税务处理。(依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在资管产品管理人对资管产品进行运营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应税活动,目前可以暂时采用简化的计税方式,并依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依据财税〔2017〕56号文件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始,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生产和销售以及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的过程中,他们有权选择采用简化的计税方式,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依据财税〔2018〕47号文件规定执行。
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于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县域支行,其所获得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农村组织的贷款利息收入,可选取简易计税方式,依照3%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具体可适用的贷款业务项目详见附件。(财税〔2018〕97号)
对于一般纳税人所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依据现行政策的规定,他们有权选择采用简化的计税方式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由财税〔2019〕17号文件所明确。
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生产和销售,以及批发和零售罕见病药品时,可以采用简化程序,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一旦这些纳税人选择了简化程序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那么在接下来的36个月内,他们是不允许更改这种计算方式的。(依据财税〔2019〕24号文件规定)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参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试点的纳税人,若销售的是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置或自行制作的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参照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执行。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那些已经被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试点名单的纳税人,若销售的是在试点前购入或自行制作的固定资产,则不受限制。(依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
不得销售本人曾使用的、依据第十条条例规定不得用于抵扣且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以及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对于销售二手物品的纳税主体,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以及财税〔2014〕57号文件)
当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制造固定资产且当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便可在销售该固定资产时适用相关规定(参见总局发布的2012年第1号公告及2014年第36号公告)。
进行简易程序征收增值税的相关应税交易时,若涉及销售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据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及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对于销售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取得的个人自用固定资产,应遵循现行的旧货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操作。(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在销售其购入的二手车时,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所调整。原本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进行减征,现改为按0.5%的征收率进行减征。同时,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也相应改变,具体公式为: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加上0.5%)。这一规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17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0年第9号公告所明确。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在出租住房时,其应纳税额需按照1.5%的税率进行计算,此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第16号公告中明确。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在向客户收取自来水费用时,应将扣除向供水企业支付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视为销售额,并依照3%的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企业负责为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相应的工程服务;若建设单位自主采购了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以及预制构件,则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税方式进行税收计算。(依据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
在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目前可以暂时采用简化的计税方式,并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由财税〔2017〕56号文件所明确。
对于中外合作开发的油田和气田所产出的原油及天然气,我国实行实物计征增值税,其税率固定为5%。(依据国税发〔1994〕114号文件规定)
对于销售旧货的纳税人,应依照3%的征收率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并实施减半措施,具体规定可参照财税〔2009〕9号文件。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若其销售货物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可暂采用简化程序,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寄售商店负责代为销售寄售物品,这其中包括居民个人所寄售的商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06
增值税改了哪?记住13字口诀,太简单了!



不动产不再分两年抵扣
你家公司买了房啊、地啊
可以一次性抵扣了!

除不动产外
抵扣范围也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
以公司业务为目的的出行
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皆可抵扣!

加计抵减就比较复杂了
除了口诀中提到的注意点外
还要特别注意: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享受该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