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领域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引发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作为一名建筑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我经常收到一些这方面的咨询。此类纠纷确实是建筑工程领域的普遍现象。当建筑企业面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往往会因为利润太薄而没有积极性,甚至可能面临亏损。他们甚至选择违约、停工。如果他们想工作,就必须提高价格。 。业主或者发包单位认为,价格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现在材料涨价了,你要求涨价。如果材料价格下降,您是否同意降低工程造价?因此,业主或承包单位往往会拒绝建设单位的涨价要求。当施工单位以停工相威胁时,业主或发包单位往往会扣除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停止付款或不再支付工程款,甚至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因建设单位违约造成的损失。
最近,由于钢材价格上涨,一些从事钢结构工程的朋友打电话给我,询问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提高价格?这是这个问题的详细答案。
首先,能否加价取决于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价格。如果施工合同规定了固定价格,即总价固定或单价固定近期钢材涨价原因,通常称为死价,已经包含了材料涨价的因素。在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范围内,材料涨价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无济于事。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建设单位只能打掉牙齿,咽到肚子里,含着泪水继续施工,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合同虽然约定了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但价格中不包含材料涨价的风险或者明确约定材料涨价超出约定风险范围的,则材料涨价的风险增加要求可以获得支持。当然,如果材料涨价与原合同价相差不大,一般不会批准涨价。那么,材料价格上涨到什么程度会导致价格上涨呢?事实上,只有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至10%时,才有可能出现涨价。国内一些省市也针对材料价格上涨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例如,《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苏建定(2003)409号]规定,如果采取固定价格而不采取固定价格,记录风险费,如果材料涨价在10%以内,差价由承包商承担。如果超过10%,超出部分的差价将由承包商承担。
第三,虽然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并且还明确规定价格包含材料涨价风险,但由于合同方原因(如延期付款、无法施工等)因现场条件恶劣,未取得开工手续,工期延误且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应给予承包商加价。
四、合同中规定可调整合同价(暂定价)或成本加报酬价,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上涨的,应及时制作签证表,要求发包方或监理方确认。签证,并可在结算时要求签发合同。人们提高价格。
总之,合同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也关系到建设单位的生存和盈亏。这对开发商和承包商都至关重要。合理确定合同价格,使开发商和承包商双方都能实现各自的经营目标,实现双赢。同时,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仍属于卖方市场,承包方利用自身优势刻意压低价格的现象依然普遍。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尤其是在约定合同价格时,一定要更加谨慎,一定要考虑到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考虑材料价格上涨的因素,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随附的:

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3〕409号《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各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省级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类建材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今年下半年以来,建筑材料价格疯涨。建材价格涨幅之大,让建筑施工单位无法预测。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可能导致低价、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将工程结算价调整如下。
1、200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工程量,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价差,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发包双方可以调整差价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未约定固定价格结算的,可根据各城市发布的材料价格及调整办法调整差价;
2、合同约定固定价格但不计算风险费,且材料涨价幅度在10%(含)以内的,差价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材料涨价超过10%,超出部分的差价由承包商承担;
3、发包人未按照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材料准备费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计算由此造成的损失;
4、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材料价格上涨而产生的额外材料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因材料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人们承受;
5、订约双方如调整材料价差,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订约双方承担的风险及材料价差调整方式;

6、已完成结算的项目不再进行调整。
2、发包双方应提高工程承包的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防范风险的条款:
1.采用固定计价的工程,应综合考虑工程规模、建设工期等因素,建筑材料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法应明确包干范围和超出包干范围的情况。一次性付款以及设计变更的时间;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近期钢材涨价原因,不得盲目压价或进行无序竞争。
三、各市建设局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各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因材料价格上涨引发的纠纷处理工作,同时做好材料价格信息的核算和及时发布工作。
2003 年 12 月 16 日


【郑猛律师】高级建筑工程、企业法律律师。长期服务于钢结构建筑公司等各类企业。熟悉建设项目的全部特点和公司法律事务的运作特点。擅长办理建筑工程疑难案件和企业商事案件。劳动争议、工伤案件等,欢迎添加微信ID或长按上方二维码识别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