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证券标准合约》及黄金证券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期,交发字[2007]205号)
成员和指定的交付库:
《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证券标准合约》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证字[2007]37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证券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割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套期保值办法》对《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条例》等相关规定的修改已经广州证券交易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钢材部王垄普,并提交中国证监会。特此发布,自 2008 年 1 月起。自 9 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我们。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证券标准合约》(略)
2、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改

3、上海证券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改
4、《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证券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5、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割库管理办法(试行)
6、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条例修改
2007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二: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和天然橡胶证券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黄金证券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证券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证券合约交易过程中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钢材部王垄普,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当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临近交货期;
(三)连续几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限价时;
(五)国定假日;
(六)交易所觉得市场风险明显降低时;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五条 本所根据某证券合约持仓数量的不同和上市运作的不同阶段(即合约新挂牌日至最后交易日),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仓位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式。

表1 铜铝锌证券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标准
注:X代表某月合约双边持仓总数,单位:手。
表2黄金证券合约未平仓合约变动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标准
注:X代表某月合约双边持仓总数,单位:手。
表3天然橡胶证券合约未平仓合约变动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标准
注:X代表某月合约双边持仓总数,单位:手。

表4.燃料油证券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标准
注:X代表某月合约双边持仓总数,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证券合约的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持仓总量时(见表一、二、三、四) ,交易暂不调整保证金支付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证券合约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总持仓数,交易所将支付相应的交易保证金至合约总持仓数。若保证金不足,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仓。预市加仓已到位。
(二)交易所如何根据证券合约上市操作的不同阶段(接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
表五铜期货合约上市并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标准
表6:铝证合约上市运营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标准
表7锌证合约上市运营不同阶段交易保证金支付标准
表8黄金证券合约上市运营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标准
表9天然橡胶证券合约上市运作不同阶段的交易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