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螺纹钢因销售不合格被罚243.5万余元

   日期:2024-01-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237    评论:0    
核心提示:6月19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因销售不合格钢材并构成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处以243.5万余元罚款。经了解,当事人已于2015年9月21日将不合格的326.5吨螺纹钢全部退回“”进行回收,做废钢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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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销售不合格钢材、构成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处以243.5万元以上罚款。

据了解,2015年4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突击搜查位于秀英区创业路与资源路交叉口西侧的钢材堆场。海口市(以下简称当事人)。 此次检查的螺纹钢共2872.4吨,分布在“燕山”牌、“小鹿珠”牌两个牌号、9个型号、规格的螺纹钢中。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两个品牌、九个品种螺纹钢的采购收据。 、出厂时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及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其行为涉嫌销售不合格螺纹钢。 为查清案件事实,当天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随后,2015年4月27日、28日、29日销售钢材,该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授权代理人的配合下,委托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两个品牌和该党出售九种不同类型的线。 1109捆钢材(共2872.4吨)接受“质量监控”抽检。

经检验,“燕山”牌、牌号螺纹钢等因“重量偏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检验不合格”。 据统计,不合格螺纹钢总量为326.5吨。 据该局对海南省钢材市场销售价格的调查,不合格产品的货值总额为 。 根据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2015年5月22日,该局将案件移送海南省公安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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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派员前往河北省唐山市等地依法调查后,海口市公安局认为,虽然当事人客观上销售了不合格钢筋,调查材料证明销售钢材,涉案不合格钢筋是通过合法正规渠道流通的。 通过采购渠道购买,对方销售公司提供了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以及销售合同确认书。 因此,其不存在销售不合格钢筋的主观故意。 因此,不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决定不立案。

据了解,当事人于2015年9月21日将326.5吨不合格螺纹钢全部退回“”进行回收和废钢加工。

据悉,当事人经销不合格钢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销售者不得在产品中掺假、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一种“以合格产品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钢材是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不合格的钢材会给工程建设中的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某拒绝配合案件调查处理,至今无法联系上。

最终,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涉案当事人处以以下处罚: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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