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
A公司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 2018年9月,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销售额为1200万钢材进项票,采用一般计税方式; B项目销售额400万,依法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注:A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增值税征收登记表》,并已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手续。 )
采购钢材并取得面值200万元、税额32万元的专用发票,用于B项目。
购买水泥,取得面值300万元、税额48万元的专用发票。 同时用于项目A和B,不能分割。
A公司10月申报时,将上述进项税额全部抵扣。
这是正确的做法吗?
分析
根据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在A公司,简单的计税项目是会计师经常遇到的情况。 不过,除了这一项外,法律法规还明确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以下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
另外,如果操作不规范或者凭证不规范,往往会带来无法抵扣的后果: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钢材进项票,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允许进行抵扣认证。 转入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及时转出,就会产生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