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号公告规定的“反向开票”基本政策为:自2024年4月29日起,报废产品自然人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公司,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卖家开具发票(称为“反向发票”)。 本文结合实践中再生资源行业常见的商业模式,总结了“逆向发票”政策应用中需要注意的八个要点,供读者参考。
第一点:“反开发票”不适用于向回收公司出售报废产品的个体户。
5号公告所称报废产品自然人销售者包括两类:一是销售其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二是销售其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 二是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时间不超过连续十二个月(自然月,下同)的自然人。 《开票对象》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对销售报废产品且连续12个月“反开发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资源回收企业不得为其“反开发票”。
即,只有销售主体为自然人,回收公司才可以“反发票”。 5号公告规定的“销售者”通常是指销售实际生活中产生的废铁、废塑料瓶、废纸等废品的行为。 城乡居民,这类自然人是废品的来源; 另一类是拾荒者和回收个人,这些自然人从个人或废品企业购买废品进行收集和销售。
长期以来,相当数量的回收企业从个体户手中收购报废产品。 对此,回收企业能否“反开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进一步规定,“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因此,在税法范畴内,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自然人。 根据5号公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属于“销售者”范畴。 回收企业向个体户购买报废产品的,不得申请“反开发票”。
要点二:回收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反发票”
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可以“反发票”的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回收企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一是必须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二是必须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的,应当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 3)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向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

(1)回收企业需要保存进销数据,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在业务真实性方面,根据5号公告第十七条,实行“逆向发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报废产品收购合同或协议等;运输发票。 或凭证、货物称重单、转移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次收购的时间、地点、卖方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
在上述信息中,回收公司往往很难获得运输单据。 实践中,报废产品一般由卖家自行运输,约定的结算价中还包含运输费用。 如果卖家自行运输或雇用个体司机或车队运输,则很难向回收公司开具运输发票。 回收公司可以保留车辆信息。 (驾驶员姓名、车牌号、驾驶证、行驶证等)、运输车辆拍照、保存运输费缴费凭证等证明收购业务和运输实际发生情况。 此外,5号公告还要求回收企业保存转移支付记录。 回收企业向卖家付款时,应避免现金支付,并保留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付款记录等。
(二)应根据所从事的回收种类,按要求申请相应的经营资质。
在经营资质方面,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对回收企业的场地、技术、流程等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 从事此类废品收购的回收企业应关注相关政策要求; 实践中,不少回收企业通过工商注册获得了回收经营资格。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登记条件,工商登记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事项纳入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工商登记后,公司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
要点三:回收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发票金额
5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向销售者在线开具标有“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反向发票。 回收企业进行“反向开票”、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按照新的《商品及服务税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别代码。
实践中,考虑到企业实际回收的商品种类不同、销售者数量较多、商品购销的连续性,回收企业对发票数量和配额的需求也不同。 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金额、发票最高限额和份数。 因此,回收企业可以根据日常经营中回收的废品种类、卖家数量及交易量、每笔交易金额、年度交易量等情况,合理申请调整原发票额度,避免出现不足的情况。影响发票的月份的剩余可用发票配额。 的发行。 此外,《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生业务活动并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 回收企业应正确把握开票时限,避免提前开具或过分拖延开票。 、注意发票开具时间的规范化。
要点四:反开发票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开具的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反向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发票不符合规定,将予以扣税。 预扣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开具的发票回收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才可以用作企业所得税。 预扣券。 实践中,税务公司经常对真实性和相关性存在争议。 真实性是指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够反映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且因收购而发生的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相关性是指反向开具的发票与所反映的购置支出相关并具有证明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允许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实行简化计税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回收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缺乏回应,实践中部分回收企业对40号公告的适用存在一定顾虑。“反开发票”政策实施后,回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配合“反开发票”政策,在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同时减轻增值税负担。
第五点: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1%或3%抵扣增值税。
5号公告第八条根据回收企业计税方式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反开票”: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且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的,可开具普通发票可以逆转,但不允许逆转。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的,可以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同时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按规定抵扣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 这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对于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卖家,如果卖家放弃免税,回收公司可以反向开具1%或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 对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卖家,对于销售额达到1万元的卖家,回收公司可以开具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家放弃1%抵押减免)进行抵扣。 根据该规定,回收企业选择实行“反向开票”的,在收购业务时可享受1%或3%的增值税进项税前抵扣,对外销售时应按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 那么回收公司向卖家采购时将面临更重的增值税负担。
例如,回收企业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选择销售废品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并取得“反开票”资格。 2024年6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A购买废塑料,金额202万元。 对于上述收购业务,A公司选择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纳税金额为2万元。 那么A公司在计算2024年6月期间应纳税额时,可按规定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万元。 A公司对外销售该批废塑料时,应开具13%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2万元(不含其他扣除)后缴纳增值税。
第六点:直接销售报废产品的生产、废品企业必须自行开发票。 利用自然人出售和隐藏收入将面临更大的监管风险。
5号公告规定,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日常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也就是说,适合“逆向开票”的报废产品可以来源于工业生产废弃物,也可以来源于居民日常生活废弃物。 从5号公告中的“废品”类别代码和“逆向发票”第六条附录2可以看出,废品品类包括废钢材、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电器电子产品。 产品、报废机动车、废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等
长期以来阻碍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之一是废品企业无发票销售废旧物资。 以废钢为例,《中国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报告(2023)》显示,我国废钢主要来自大中型钢铁企业。 如果钢铁企业直接将废钢销售给回收公司,则需要向回收公司开具发票并自行报税。 这种类型不属于“反向开票”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一些钢铁企业出于隐藏收入、少缴税费等目的,并不直接将废钢出售给回收企业,而是无票出售给自然人和个人回收站等散户,而散户则将其出售给散户。自己卖没有发票钢材购销合同(简易),钢铁企业自然不会被要求开具发票。 从源头切断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 “反向开票”政策出台后,“钢铁公司-销售商-回收公司-废品公司”的业务流程可能变成——
5号公告中“废钢”类别下的具体代码包括“制造废钢”,是指用钢材生产最终产品所产生的边角料。 钢铁企业的边角料属于“逆向发票”的报废产品类型。 在“钢铁企业-卖方-回收企业-废钢利用企业”的链条下,卖方向钢铁企业收购废钢,回收企业在收购钢铁企业收购的废钢时可适用“逆向发票”政策。卖方。 在“反向开票”政策下,卖方销售废旧产品需要进行营业收入汇算清缴的,卖方需要开具相关进货付款凭证,作为营业收入汇算清缴时扣除成本的依据。 过去,工业和废品企业向个人出售废品废料隐瞒收入的做法将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第七点:“反开发票”的回收企业应代缴税费。 若未按要求办理,将承担欠款责任。
(一)自然人不缴或者少缴销售税的现象普遍存在
自然人收入由于分散性、随机性等因素,长期以来一直是税收监管的难点和重点,尤其是在可再生资源领域。 按照原税收政策,自然人出售废旧物资后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税务局根据自然人开具的发票向自然人征收增值税、所得税等。 但实践中,自然人出售废旧物资往往无发票,“凭票控税”的监管功能有限。 自然人销售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及回收链条源头增值税链断裂,成为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监管的两大问题。 目前,税务机关已查处多起自然人销售废旧物资未办理纳税申报的案件。 涉案个人已被要求纳税、缴纳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本文展示的是地方税务局公布的一个案例:
经查,2021年,您以个人名义从事废钢买卖业务。经查您个人银行账户,发现您销售废钢收取0.89元(含税) 2021年支付0.10元钢材购销合同(简易),其中2021年一季度支付0.10元,. 本季度为0.88元,第三季度为0.00元,第四季度为0.91元。 您获得上述收入后,未按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将会出现少缴增值税、附加费、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 ……处罚结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纳税申报、漏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缴税款。没有付款或付款少。 “,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0.08元罚款和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54元。
(二)“反向开票”要求回收企业办理税费,回收链条定价模式或将调整。
5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对销售者进行“反开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为销售者办理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并在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代理机构提交《代理税费报告表》和《代理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理税费。
在增值税层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人销售其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自然人对应的是“反向开票”中的销售者。第一类是“销售自己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 因此,此类卖家销售报废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于第二类销售者,即“销售外购报废产品且连续不超过12个月累计‘反开发票’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可按规定享受小额纳税。销售报废产品时应遵守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每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减按3%征收率征收1%增值税。 销售者通过“反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且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反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按当月各自“反开票”金额为销售者办理增值税。 及附加纳税申报,并按要求缴纳代理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5号公告规定,销售者通过“反开发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的,按营业收入的0.5%预缴个人所得税。 卖方应于“反开票”后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收入汇算清缴。 营业收入是指卖方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长期无票销售、纳税的卖家来说,“反开发票”规范了其销售业务的纳税事项,这对原有的回收定价体系产生了影响。 对于选择“反向开票”的回收公司和卖家来说,其回收定价可能面临调整。
(三)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回收企业将面临暂停资质、补缴税费的后果。
“反向开票”政策提出了代“办理”增值税及附加、代缴税费的概念。 销售货物的一方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卖方自行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由买受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缴纳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且无经营机构的在境内,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无代理人的,采购人为扣缴义务人。 “反开发票”政策设立了增值税代缴制度,由“反开发票”回收企业代为办理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宜并代缴税款。
回收公司应注意这一代理付款义务。 如果未按要求缴纳代理税费,将面临暂停“反开发票”资格、被要求缴纳税费和滞纳金的风险。 如果回收公司已向卖方付款,但未代扣代缴与货款对应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则还需在实际承担费用后按时缴纳未缴纳的代理税费。税。 收取滞纳金会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5号公告尚未规定“反向开票”资格暂停期限、是否可以恢复、如何恢复。 回收企业一旦被吊销“反向开票”资格,以此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将难以继续发展,影响企业的可持续经营。
第八点:多重政策出台,回收商业模式需充分考虑调整
早期,废品利用企业通常直接向当地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散户购买。 但由于散户普遍独立纳税意愿较低,不愿自行申报纳税、开具发票,导致废品利用企业无法获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投入。 企业所得税扣除及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在实践中,随着回收企业先行退税、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出台,形成了“散户-回收企业-废品公司”的商业模式,废品企业通过回收公司进行采购。 对于废旧物资,取得相应发票,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于《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对回收企业的免税政策,回收企业以“散户—回收企业—废品企业”经营模式居多。依托地方财政回扣政策。 向废物利用企业开具发票后,应全额缴纳税款,废物利用企业取得投入品抵扣发票,即收即退,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所得税。
但今年以来,审计、税务等多部门在会议或下发文件中明确,要严肃查处地方招商引资中的涉税违法行为。 江西、山西、浙江等地也相继开展整顿行动,清理不当市场干扰和涉税问题。 与费用收入挂钩的补贴或回扣。 依靠财务回报的回收企业商业模式面临严峻挑战,虚假回报的风险很容易传导给废品企业。 实践中,也有废品公司向个体户购买报废产品。 但由于供货量较大,且每个个体户的发票有限,因此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处理情况。
根据5号公告规定,具有回收经营资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5号公告规定的“回收企业”)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收购报废产品,开具冲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并可作为申请立即退税政策的依据,将原有的“散户——回收企业——废品企业”的交易链条缩短为“卖家——废品企业”,规避以往做法,避免对“回收公司”是否实际参与业务产生质疑,避免回收公司传递风险。 但同时,5号公告要求适用“反向开票”的企业为销售者办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申报缴纳。 废物利用企业应在综合评估不同商业模式的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做出合法合规的决策。 定期调整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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