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第一部支持行政诉讼的法律。 “人民起诉官员”。 该法颁布后,黄梅县发生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由于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典型的“民告官”、“官”方败诉的案件,因此,此案是后来最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当时的国内,当它作为教学案例被列入大学教材时,就名闻全国。 尽管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但三十年后的今天,当我们回顾这个案件时,仍然具有深远的意义。 历史和现实意义。

大胆进军商海 1992年春,中共中央二号文件(1992)发表《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对整个商界发出警告。党的讲话中,“改革开放要大胆一些钢材发票3个点,敢于尝试,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到自己想要的,就大胆尝试,大胆突破。” 一时之间,掀起了学习贯彻“南巡讲话”的热潮,官员们纷纷开始创业,以体现自己的价值观。 黄梅县政府办公室已批准设立企业70余家。 黄梅县建材局也不甘示弱,我和另一位副局长张国桥各自组建了一家公司。 1992年8月26日,黄梅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设立县振华建材总公司的批复》,“同意设立‘黄梅县振华建材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9月8日,县委组织部通知“经理桂林冯同志”。 进入商业银行充满了困难。 10月下旬,该公司采购了12吨杂交水稻在南京销售,并从南京采购了11吨钢材运回县城。 几经周折,出售后公司赚了3000多元。 第一项业务略有盈利。 1993年3月底,我聘用张买喜为业务助理,到鄂州市采购钢材,住在市粮食宾馆。 对钢材供应产生初步兴趣后,我回到了县城。 4月5日上午,我向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借了74万元,作为200吨钢材的货款。 下午,我和通讯社跟踪处的詹云金一起乘车赶往鄂州市。 10日,钢材购销手续完成。 鄂州市政府办开公司供应54.2吨φ18螺纹钢,吨价3500元; φ14圆钢97.506吨,吨价3780元(其中变长10吨,吨价3750元)。 鄂州市碧石镇兴达轧钢厂42.02吨φ14改性螺纹钢,吨价3450元。 11日至12日,我和张买喜分两队,将两地钢材运至熊家沟作业区码头,装上大小货船两艘。 其中:大船133.38吨,总货款0.18元。 均为97.506吨φ14圆钢,货款0.68元; φ14螺纹钢36.33吨,货款0.5元。 船重59.89吨,总付款0.5元。 其中,φ18螺纹钢54.2吨,货款19,630.5元;φ14螺纹钢5.69吨,货款19,630.5元。 两船共载钢材193.27吨,总成本0.2元。 货款0.68元,业务费用(装货、运输、称重)9901.52元。

非法扣钢 12日下午,张某将座位卖给熊家沟码头,以结算运输、吊装费用。 我解决了剩余的钢材,准备晚上乘船返回黄梅。 下午四点左右,我正回去征粮时,看见七八个便衣男子从三楼下来。 服务员说:“这些人是鄂州市公安局协助黄石市公安局搜寻食物的人,他们已经把码头上的卖桌子拿走了,两艘钢铁船也被扣押了。” 我如晴天霹雳,乘着班车赶到了那里。 黄石市,住在一个很简陋的元仓煤矿招待所里。 原来,1992年8月、9月,张买喜与浙江温州商人陈焕荣、池明华建立了合伙经营关系。 张某欠他们30万元,未能及时归还。 陈某、池某声称“张茂喜利用诈骗资金在鄂州购买了两批钢材”,并向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严学文报案。 于是,黄石市以诈骗罪逮捕了人,并扣押了这批钢材。 13日上午,我来到黄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在二楼技术组办公室,我找到了正在办案的史某警司。 石带我来到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李新斌的办公室。 李某是团风县人。 他坐在椅子上,就像一个怒目而视的金刚,不耐烦地问道:“销售台是你们公司的吗?” 我回答:“他在建材供销公司工作,这次钢材是我让他买的。” 救命啊。”李说:“你为什么总是骗人呢? 用两艘钢铁船还浙江人的钱就可以了!”我说:“张和浙江之间的纠纷与此无关。”李说:“为什么这与你无关?” 张主任你是对的,你必须回报他!” 我辩称:“没有理由扣我们公司的钢材。第一,张欠浙江陈焕荣的钱是1992年8月、9月的事,是11月份的事情,而振华公司11月份才成立,这笔钱张个人欠浙江小伙与振华公司没有财务关系,二是我负责支付钢铁业务,我公司用房产作为抵押,合同是县信用联社签的,贷款的。盖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印章,这批钢材不是赃款,张某一分钱也没有雇来找他帮忙。他是一名文员,工作关系仍然是建材供销公司。” 李大怒:“你说清楚,这是对你客气,今天我要和小石一起护送钢材去黄石!不然的话,你就还你的钢材了!”

离开李新斌的办公室,到石某的办公室后,我说:“扣押我的钢材,不公平!我的合法财产证据确凿。” 施说:“如果证据确凿,钢材还是可以放行的。” 石兵帮我找黄梅,县建材局徐光智局长打了电话。 我向徐汇报了情况,让他找到县领导,联系政法部门,想办法挽救钢铁。 他还要求徐来黄石与陈焕荣协商钢材保全事宜,因为陈也多次要求徐来黄石。 十点左右,石某、民警朱某、司机王某让我跟他们一起去鄂州。 警车驶近熊家沟码头。 我在车上大声喊道:“你说张推销是诈骗犯,关我什么事?” ”到了码头,石要把钢材运到黄石,让我在码头交“吊装费和靠泊费”。我说:“我没钱。 ”,一行人只好返回黄石。“14日上午,我又像上班一样来到技术组办公室。 他们又让我去鄂州押运钢材。 这次领头的是严X文。 一起去的还有施某和司机王某,他看到了我,笑着说:“你看起来不像导演啊?一脸悲伤的表情。”下午,我绕着码头走了一圈,赶往独黄石市。 黄石市公安局第二次押运钢材未果。 15日上午,我交出了振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信用社(复印件)抵押方式)贷款合同》、《信用社贷款凭证》,并交出了三张钢材发票我对技术队长李新一、石X说:“证据非常清楚,钢材应该放出去了。” 李缺冷冷地说道:“销售台是你们公司的,你想要钢材,就用这些钱放走钢材。如果你不要钱,我们就将两船钢材运到黄石港。” ”。
“我没办法,只好再次坐上野马警车,和李新一、石X以及技术队指导员乔X一起去鄂州。司机还是王X。在车上,我和李大声争辩:“我并没有触犯法律,为什么呢? 你想扣我的钢吗? 如果我着急的话我会跳进河里。 “下午,在熊家沟码头,在袁X、胡的协助下”栏目中,李新一、石X先签下了名字。 我被要求在“被搜查人”一栏签名。 我不肯,说:“为什么要扣我的钢材?我没有犯法,这钢材又不是赃款。” 双方争论了两个多小时。 李说:“我们扣押钢材已经办理了正式手续,你们这是妨碍执行公务,后果自负。” 我仍然拒绝签字,并说:“我没有违法,也不是你们搜查的对象。” 最后钢材发票3个点,时杰说道:“那你可以在‘见证人’一栏签名吗?” 僵持了半晌,我说:“我的法律钢材被你们无理扣押了,作为历史的见证者,只有你们让我签字,我才能这样理解。” “最后我无奈,只能违背自己的意愿在‘见证’栏上签字。到了码头看到钢材后,钢材就被拿走了,并要求我结清‘吊装费、延期费’,”等共计7270.68元,我说:“我没钱。” 18日上午,施某、王某第四次来到鄂州码头,拿走了陈焕荣预支的1万元,结清了。码头费,独自护送船钢材到黄石港。
19日上午,我和县协销部主任陈建新来到李新一的办公室,询问“钢材物资配送事宜”。 李说:“如果你带20万元,就可以兑换钢材和卖席子。” 我说:困难时期钱拿不出来。 李说:“困难的话,10万元就可以了。黄梅老乡李建国也跟我谈过这件事。” 24日上午,我和陈建新、张茂熙的妻子陈艳琼来到黄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会议室,说我带了10万元,要求释放钢铁材料。 严X文不耐烦地说:“十万块钱不行,你带的钱必须和钢材数量相等,没有四十万块钱,钢材就放不出去。” 下午,石X不理我们,自己称钢材。 重量130.774吨,减少2.606吨,我公司损失9121元。 (待续)
作者简介:冯桂林,黄梅县退休公务员,中国收藏家协会会员,黄梅县收藏家协会原会长。 他是著名民间收藏家,自费出版多本民间文化丛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