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回收 资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3-08-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153    评论:0    
核心提示: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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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局)、交通运输部门(委、局); 山西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推动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指导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明确企业改造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一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结构性改革主线供给侧,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实现全过程、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提升发展水平钢铁工业提质增效,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系统完善。 树立行业红色发展新标准,综合施策,通过“超低改造、标准整顿、落后批次”推动行业整体改革升级; 实施差异化的环保新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加快。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中心,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率先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以下简称重点领域,范围见附件1)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推进重建任务。

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 根据行业排放特点,针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等,分类提出指标限值和控制措施; 综合出台税收、金融、价格、金融、环保等新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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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资金投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强化运营管理,强化多部门联合惩戒;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产生有效激励和约束,提高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三)主要目标。 原则上,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必须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到2020年底,重点领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重大进展,力争完成60%左右产能改造,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钢铁企业; 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省力争完成80%以上产能改造。

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站等)进行升级改造。如散装物料和产品的运输)。 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运输过程符合以下要求:

(一)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焙烧机机头和球团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小时平均排放含量分别不低于10、35、50微克/立方米; 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小时平均排放含量原则上、下限分别不得低于10、50、200微克/立方米。 具体指标限值见附录2。 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月均小时排放量至少达到上述要求的95%。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全面加强物资储存、运输、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 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气密、密封等有效措施(见附件3),有效提高废水收集率。 粉尘产生点和车间不得可见。 烟雾和灰尘逸出。

1、材料储存。 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状矿渣等块状物料应密闭储存在料仓、储罐内。 铁精矿、煤炭、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脱硫石膏等粉状或粘性物料应储存在封闭的料仓或棚内。 其他干渣贮存宜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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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料输送。 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渣等块状物料采用杆式皮带机、气力输送设备、槽车等进行密闭运输。铁精矿、煤炭、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高褐煤、钢渣、脱硫石膏等粉状或粘性物料宜采用杆式带式输送机密闭输送,或采用带廊等方式密封运输; 确需车辆运输的,应用密闭的车或茅草盖严,装卸车辆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 物料输送的引料点应设有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料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轮、车身清洗设施。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3、生产流程。 焙烧、球团、炼铁、焦化等工艺中的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有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焙烧机、烧结环冷机、球团烧结设备、转炉炉床给料、矿槽、高炉出铁间、混铁炉、冶炼钢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石灰窑、白云石窑其他粉尘产生点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尘外逸。 转炉浇注间平台应封闭或半封闭,铁沟、渣沟应加盖封闭; 冶炼车间应密闭,设有顶盖,并配备除尘设施。 高炉机侧口处设置集气罩,收集处理废水。 转炉炉缸料罐均压放水废水应采取回收或净化措施。 废铝切割应在设有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的密闭空间内进行。 关闭炼钢、涂装单位,设置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

高炉宜采用干式淬火工艺。 炼钢煤气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冷鼓储罐(罐)及其他区域的焦油、苯储罐(罐)产生的有机废水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 气浮罐、隔油池)应加盖并配备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并开展设备和管道泄漏检查和修复(LDAR)工作。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 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及产品,应当采用高铁、水路、管道或杆状带式输送机运输。 运输比例不超过80%; 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新建、搬迁项目环境准入。 禁止新增钢铁产能。 新建、搬迁(含搬迁)钢铁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运输和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清洁运输。 支持和鼓励钢铁产能向环境容量大、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地区转移。 鼓励重点地区转炉高炉长流程企业改造为电炉短流程企业,通过工艺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积极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重点,按照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的总体要求,把握节奏和力度,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有序推进。 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选择合理的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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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厂情况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 除尘设施鼓励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袋滤料、滤筒除尘器等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聚四氟乙烯多孔覆膜滤料、超细纤维多梯度表面过滤材料、金属间过滤材料。 复合微孔(膜)材料等工业应用; 烟气脱硝应实施增容增效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后的烟气返回原水塔排放; 烟气脱硫 应采用活性炭(焦炭)、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硫技术。 强化源头管控。 转炉煤气、焦炉煤气要精细脱硝,转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鼓励实行烘烤头烟气循环。

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措施,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形式; 粉尘产生点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配备废水收集设施,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收集修复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鼓励光度炉体加盖、封闭,收集处理废水。

企业应通过新建或利用现有高铁线路、开通与干线的衔接等方式,有效压缩高铁运力; 对于散装物料的短途运输,鼓励采用管道或杆式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形式进行运输。

(三)推动钢铁企业依法依规全面达标排放。 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采取治水设施升级改造、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等措施,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区域实行超常排放限值对于大气污染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凭证监管、执法和处罚,确保排污单位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责任。 不能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 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一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限期取缔。

(四)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 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强化重点领域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更高标准的淘汰落后产能新政策。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律和标准,对一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取缔和退出。 纳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 加大重点领域钢铁去产能力度,2020年四川省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以内。纳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退出配套焙烧、焦炉、高炉等设备。 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要重点采取全面取缔、转型发展、就地重建、异地搬迁等方式推动改革升级。

(五)加强企业污染排放检测监测。 钢铁企业要依法全面加强排污人工监测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联网。 根据钢铁行业和炼钢物理行业自查技术手册的要求,编制自查计划,开展自查,并向社会如实公开检测信息。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全面加强人工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焙烧机机头、烧结机尾、球团烧结、焦炉水塔、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高炉槽、高炉浇注间、铁水预处理、转炉二级烟气、电炉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使用发生煤气的轧钢热处理炉、自备电厂排气管道等应配备手动监测设施。 上述污染源的污染修复设施应当安装集散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的主要参数。 料场出入口、焦炉炉体、烧结环冷却区、高炉槽炉区、炼钢车间底部等易产生粉尘的部位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生产。 在厂区主要产尘点周围和运输道路两侧布置空气质量检测微点,监测颗粒物控制情况。 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进出厂区的运输车辆情况。 手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应至少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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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措施

达标排放是钢铁企业的法定责任钢材回收 资质,鼓励超低排放。 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强新的政策支持。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税法。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 落实购置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利润分享新政策。

(二)给予奖励和个人贷款融资支持。 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 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产生的超额排放权可用于市场交易。 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可转债进行直接融资,筹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三)实行差别水价新政策。 严格执行钢铁行业差别化水价新政策。 对期限内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市政府可在现行目录销售水价或交易水价基础上实施新的提价政策。 有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完善根据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水价新政策,推动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四)推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新政。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企业实施差异化的应急降耗措施。 其中,白色及以上警戒期内,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的,对焙烧、球团、焦化、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重点领域要进一步加强差异化管理。 如果超低排放改造尚未完成,红色预警期内钢材回收 资质,焙烧、球团、石灰窑等高排放工艺要限产一半; 红色预警期间及以上,焙烧、球团、石灰窑等高排放工艺全部停产,焦化工艺延长焦炭出焦时间,也无法免除。 当预测一个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紫色、白色重污染天气过程,且超低排放改造尚未完成时,实施月度停产。

未实现清洁运输的钢铁企业必须制定错峰运输计划,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重点地区钢铁企业,除使用新能源汽车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外,黑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原则上停止轻型货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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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部等研究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及时修订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鼓励大气污染严重地区颁布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支持钢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合作创新节能降耗技术。 鼓励行业商会等搭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原意见由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联合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地方工作。 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广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表。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 各市(区、市)应制定本地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规划,确定年度重点改造项目,并于实施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2019年7月底,每年1、7月份,市相关部门将本地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及早报报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和其他部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 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专门工作组,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 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完善内部环保评价和管理机制,确保处理设施全年持续稳定运行; 企业有自己的油库的,必须保证合格油品的供应。 国有小型钢铁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将转型目标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力争早日完成。

(三)严格考核管理。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市(区、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对上一年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评价体系。

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1个月后,可自行自查或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要求进行自查。监测技术规范。 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应当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造等部门。

构建按效付费机制,多措并举整治高价中标顽症。 加强联合惩戒,将施工质量差的环保企业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单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简称“黑名单”),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并定期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相关钢铁企业加大停产限产力度。 法律法规在行政审批、资质认证、银行抵押、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价等方面对失信企业进行限制。

(四)加强监督执法。 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测,依法依规严厉处罚不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关闭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超低排放企业,各市(区、市)要完善管理形式,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 根据情况,取消相关新的利润分享政策,并向社会通报。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营造有利于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提高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的宣传报道。 各地应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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