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主要违法事实:编号为-等8份样品的钢材力学性能试验原始记录中缺少人工时效的起始和结束时间,以及干燥箱设备的详细信息,这与GB/-201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4.3条款的要求不符。尽管如此,当事人仍提供了8份钢材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编号为-00001的防水卷材原始资料中,缺少了在拉伸试验前对样品状态进行调节的相关信息,这不符合GB/T328.8-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8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拉伸性能》中的第7条要求。尽管如此,相关当事人还是提交了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建材的试验报告。
样品编号为-00003的水泥试验原始记录中,缺少了水泥凝结时间的测量过程信息,既没有记录初凝的两次测量数据钢材性能检验报告,也没有终凝的三次测量结果。这显然不符合GB/T1346-201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的第8.3和8.4条款要求。此外,该记录还未能提供胶砂流动度检测过程的记录,尽管检测机构并未提供胶砂流动度参数。尽管如此,当事人却出具了水泥试验报告。上述数据,结果无法复核。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涉事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三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若检验检测机构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钢材性能检验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资质或证书的撤销、吊销或取消设有行政处罚规定,则须依法执行;若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则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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