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钢材 天津企业家韩景田持8本房产证,房产却莫名被法院两次拍卖

   日期:2025-05-0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二手钢材网    浏览:229    评论:0    
核心提示:哈尔滨钢材2002年的这次拍卖,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为森哈工贸,拍卖委托方为南岗区法院,拍卖的是森哈工贸住所地,即新航路4号院,成交价格为66万元。

天津商人韩景田掌管着八份房产证明,这些证明属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航路4号院,该院落占地面积达3600平方米,内部包含八座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其所有权归属于天津华辰(以下简称“天津华辰”)。

自1994年获得房产证以来,天津华辰实际上并未真正拥有该房产。就在取得房产证的当天,4号院便以280万元的价格被拍卖给了第三方。到了2002年,4号院又一次被推向了拍卖台,成交价降至66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次拍卖的委托方均为南岗区人民法院。

天津华辰在十年之后偶然发现了2002年的那次拍卖事件,当年他们并未接到任何通知。更令人震惊的是,南岗区法院告知他们,与第二次拍卖有关的执行卷宗已经无法寻觅,而此次拍卖的整个过程更是充满了神秘与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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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院

房产抵债 拿到8本产权证

1993年,天津华辰公司从南岗物资(以下简称南岗)购入大豆3000吨,支付了284万元的货款。然而,南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货,天津华辰因此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994年4月1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民事裁定书,决定冻结南岗物资的300万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紧接着,在1994年4月15日,该法院向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稿”,明确指出“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位于南岗区王岗镇新航路4号的一栋楼房采取了保全措施,未经法院批准,不得进行买卖或过户手续”,并请求该管理处予以协助执行。

1994年4月20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民事调解书,依据该文书,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签订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南岗物资需向天津华辰退还货款284万元。具体还款期限为:4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5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134万元,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南岗物资偿债无望,1994年5月13日,天津市中级法院判决,对已查封的4号院实施拍卖。仅隔五日,该院再次发布民事裁决,鉴于4号院在短期内难以成交,为保障申请者(即天津华辰)的正当权益,在申请者同意的基础上,裁决将4号院的八栋房屋及院内相关设施作为债务的抵偿,转归天津华辰所有。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的数据表明,天津华辰公司于1994年7月21日向哈尔滨市市场管理处递交了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紧接着,在同年7月25日,该公司成功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哈尔滨钢材,一共有8本,它们的编号分别是、、、、、、、以及C0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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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房产证

三地争夺 一处房产反复查封

虽然拿到了房产证,但事情并未就此打住。

南岗物资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包括天津华辰在内的多家企业负有债务,南岗区法院已受理了针对南岗物资的多起债务诉讼。天津华辰并非唯一要求南岗物资以4号院作为抵债物的企业,还有一家名为金坛的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公司”)在天津华辰之前提出了相同的要求。金坛公司在1994年1月收到了南岗物资出具的以房产抵债的承诺书。金坛公司认为,依据该承诺书,房产应能过户至其名下,然而,他们尚未前往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原因是过户手续需支付相当大的一笔费用,他们计划在将来出售4号院时一并完成过户。

从卷宗来看,当年各方对4号院的争夺是颇为紧张的。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对4号院实施了查封措施,紧接着在同年5月10日,金坛市公安局亦对同一院落进行了查封。然而,哈尔滨市房管局对此事并不了解。仅仅相隔一日,南岗区法院便对4号院实施了第二次查封。1994年5月14日,一份执行笔录中记录了天津市中级法院的办案人员向案外人李奎询问,为何他的房产再次被南岗区法院查封。李奎回应说:“我向他们说明了情况,但他们并未听取我的解释,执意进行了查封。”

金坛公司在天津华辰成功取得房产证之后,将哈尔滨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公司要求法庭判决哈尔滨市房管局向天津华辰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要求予以撤销。在此诉讼中,天津华辰作为第三方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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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南岗区法院在一审中判定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颁发证书的过程存在程序违规,据此裁决取消了对4号院的产权证(共8本)。面对这一判决,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表示不满,遂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上诉。尽管如此,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依然不认同,进而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

1996年3月2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先的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偏差,决定予以撤销。

拿产权证当天房子已被拍卖

经过两年的漫长诉讼,最终有了结论,然而,不论是在最初获得产权证明的时刻,亦或是两年后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这些均未能使得天津华辰能够接管4号院的事实发生改变。

依据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负责此案的席法官于1995年所撰写的案件概述,当年1994年8月的初期,天津华辰公司前往哈尔滨接管该房产,然而,南岗区人民法院已派遣武警部队入驻,拒绝天津华辰公司进行接管。天津华辰的资深员工马先生曾经涉足4号院的诸多事宜,他向记者追忆道:“具体是哪一年我已无法确切回忆,但大概在1994年前后,我方人员踏入4号院,不料不久便遭遇了形似黑帮分子的捣乱者猛砸院门,场面一度令人恐慌,我方人员随即选择了撤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文件发布之际,4号院已换新主——森哈工贸公司,该公司在天津华辰成功获取产权证书的当日,经哈尔滨市中法拍卖行竞拍,购得4号院,而此次拍卖的委托方正是南岗区人民法院。同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亦发布裁决,决定以280万元的价格将4号院出售。拍卖物品确认书中明确指出,买受人需在45日内全额支付款项。然而,直到1996年3月,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森哈工贸总经理李奎询问时,李奎仍称他们仅支付了60万元房款。至于剩余的220万元尾款支付情况,记者至今未能找到相关问题的记录。同时,森哈工贸也无法查询到公司相关信息。

李奎向黑龙江省高院的询问人员透露,买家之所以推迟支付款项,可能是由于未能成功办理产权证。他指出,拍卖行曾承诺会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这一承诺始终未能兑现。买家曾多次向拍卖行提出诉求,而拍卖行则回应称只需再支付4万元即可办理,然而,这一承诺同样未能得到履行。

记者留意到,在此次拍卖的裁定文件中,南岗区法院将森哈工贸标识为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并且指出4号院的过往业主也是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身世复杂的4号院

4号院建于1965年,是一处身世有些复杂的房产。

黑龙江省森林警察总队于1994年7月18日向哈尔滨市房管局提交了一份文件,文件显示:1975年,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将4号院无偿转交给了黑龙江省森警总队,该院被用作后勤部综合仓库。到了1992年,黑龙江省森警总队将4号院出售给了哈市松北养殖场,自1992年10月20日起,该院的产权归松北养殖场所有,交易价格为150万元。至于1992年10月23日之前的产权问题,如有任何争议,应由省森警总队负责处理。

松北养殖场所支付的4号院款项源自一宗诈骗案的不法所得,而南岗物资公司正是该诈骗案的受害者之一。在1993年2月1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第十处将4号院归还给了上当受骗的南岗区物资供销公司。

天津市中级法院于1994年4月15日获取了一份针对哈市公安局第十处贾姓干部的调查记录,该干部确认南岗物资已归还至4号院,但相关手续尚未完成。公安局表示,他们愿意配合法院办理以4号院作为偿还欠款的房产过户手续。

以现今的评判标准审视,4号院的产权变迁显得不够规范,然而在当时的社会情境下,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对4号院产权的处理并不算作“特殊处理”,实则遵循了常规操作。在多份申诉文件中,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明确指出,在发放产权证书之前,他们已对4号院的产权进行了周密的审查,确认其产权历史明确,无任何争议,这才决定颁发证书。1996年2月6日,哈尔滨市房管局产权处的副处长在接受黑龙江省高院的质询时,对天津华辰办理产权证的依据进行了详尽阐述,并对办证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步骤进行了说明。然而,这些程序上的疏漏,却为4号院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第二次拍卖 神秘的拍卖公司

在尝试接管4号院未能成功之后,天津华辰并未对4号院投入更多的精力。“集团面临众多业务,还有许多比收回4号院更为紧迫的事项,因此关于4号院的事情逐渐被淡化了。”韩景田这样表示。

2012年,4号院再次吸引了韩景田的注意。原来,公司意图拓展业务,计划利用4号院的那片土地。就在一位常驻哈尔滨的郑姓员工查阅档案时,意外发现4号院竟然再次被拍卖,而且这一拍卖早在2002年就已发生。令人惊讶的是,天津华辰公司对此事竟然毫无所知。更令人不解的是,此次拍卖的委托方依然是南岗区人民法院。

我抵达了哈尔滨,来到了南岗区法院,对他们此举提出质疑,询问为何如此行事。他们辩称在拍卖前已发布了公告。我反问这能算什么借口,假如你在外地拥有一套房产,仅凭随意发布的公告,难道就能确保你的房子能够顺利出售?韩景田愤怒地表达了他的不满。

在2002年举办的这场拍卖活动中,申请人身份未明,而执行对象则是森哈工贸,负责委托拍卖的机构为南岗区法院,拍卖标的为森哈工贸的注册地址——新航路4号院,最终成交金额达到了66万元。

记者着手搜集有关2002年那次拍卖的详细信息,着手寻找负责该次拍卖的华龙拍卖公司,并追踪到了拍卖师郭巍。据企业信息,华龙拍卖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为101万元,法人代表为程某。目前,该公司仍在正常运营中。郭巍担任该公司董事,持有40.59%的股份。在拍卖活动中记录的华龙公司所在地是南岗区的河沟街39号,目前该地址上是一家快捷酒店。酒店的前台服务员透露,该酒店已经营业了相当长的时间,但她从未听说过华龙拍卖这家公司。

华龙拍卖公司目前登记的地址位于南岗区一曼街87号,记者实地探访时发现,此处已变身为一家连锁品牌的快捷酒店。该酒店与一家投资公司、一家打印店及一家已停业的医院同处一栋建筑中。投资公司和打印店均对楼内有拍卖公司一事表示毫无所知,而快捷酒店的一名员工透露,楼中似乎存在几间不属于酒店的区域,或许属于某个公司,但她并不清楚该公司员工是如何进入大楼的。该酒店的另一位负责人指出,酒店大楼内并未设有其他公司的办公区域。

郭巍拥有另一家广告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一曼街87号,位于老巴夺大酒店A区的6楼。这家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一曼街87号曾有一家名为老巴夺的酒店,而这家快捷酒店便是其前身。记者在快捷酒店的1至6楼逐一进行搜寻,但并未发现除酒店本身外的办公空间。

位于一曼街旁边的邮政路上,坐落着一家拍卖行,与一曼街87号呈斜角相对。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访客透露,他们对此处存在一家名为华龙的拍卖行并不了解。

记者联系了华龙拍卖公司注册信息中所提供的电话号码,但连续两次尝试,电话均只响一声便被迅速挂断。

至于那个在2002年负责拍卖公正的机构,即哈尔滨市动力区的公证处,由于2006年哈尔滨市的动力区和香坊区进行了合并,该公证处也随之被撤销,并完成了合并程序。

神秘的竞买人 4号院现在属于谁?

记者在多方探寻拍卖行与公证机构未果之后,决定前往4号院,意图找到竞买人陶某,以便对2002年那次拍卖的详情进行深入了解。

新航路地处哈尔滨市三环之外,基本划入城郊区域。道路并不宽阔,两旁尽是厂房和院落。一侧排列着单号院,另一侧则是双号院。一位靠近厂房的门卫向我们透露,4号院是这条路上规模最大的院落,其面积相当于其他两个院落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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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院内一栋楼内部

与其他厂院那整洁的环境相较,四号院显得异常破旧。院内道路未经硬化处理,雨水过后,泥泞遍布。那些尚存的楼房摇摇欲坠,工人甚至从窗户爬入,将房间当作了临时厕所。

尽管略显破旧,4号院却颇为热闹,它被分割租给了三家住户,其中一家钢材仓储生意兴隆,占据了院落约三分之二的空间,记者抵达时目睹了重型卡车频繁装卸钢材的忙碌景象。其余三分之一的区域则租给了废纸箱打包厂,两家商户之间以一堵墙为界。最小的租户仅租用了四号院的四扇车库,屋内不时传来敲打金属的声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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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院内业务繁忙

有三位租客已在当地租赁房屋长达四五年之久,而其他租客的租期也有两年,然而,当记者询问他们关于4号院房东的信息时,他们均表示对此一无所知。

在钢材运输的现场,记者向一位看起来像管理人员模样、年纪轻轻的女子询问,这场地是租给了哪位业主。女子回答,她只是个打工者,租赁事宜是由老板处理的,她对此并不了解。面对记者的持续追问,女子透露,这个院子每年的租金大约是十几万元,已经租了四五年。然而,当被问及房东的名字时,她坚决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只知道是个五十岁左右的女性,目前居住在大连,一年也就来一两回,租房时并未查看房产证,除此之外,其他情况她真的不清楚。”

记者询问那三名驾车进入庭院的男子有关租房事宜,其中一人指向先前被询问过的女子,并说道:“你去问她,她是老板,她最清楚。”当记者从女子那里得知她否认自己是老板后,那三名男子立刻缄默不语,紧接着迅速离开了车辆。

记者在邻近的废纸箱打包工厂内询问正在忙碌的工人,询问谁是这里的老板。工人们纷纷指向院内的一间小屋,表示老板就在那里。记者抵达那间小屋时,一名男子从屋内走出,但他坚称自己并非工厂的老板,同时表示对租赁事宜一无所知,也不了解房屋的主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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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墙之隔的废纸打包厂也属于4号院

四门车库的租户男子向人透露,他们三家每年共计支付给房东超过二十万元的租金,不过他本人却并未掌握房东的姓氏。车库的铁门上贴有招租的联系电话,租户男子还向人指出,这正是房东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为辽宁大连的联通号码,号码持有者是一位名叫张女士的人,张女士向记者透露,她并非4号院的房主,而是受他人委托管理租赁事宜。她并不认识4号院的竞买者陶某、陶某的父亲陶某冰、陶某的母亲段某萍,对于4号院的产权纠纷也不甚了解。她的老板姓刘,年近七十,是位老太太。老太太是否认识那些人,是否拥有产权证,她并不清楚。至于老太太的电话,她表示不便提供。”

怀疑第二次拍卖有猫腻 天津华辰起诉要房

天津华辰对2002年的那次拍卖心存疑虑,原因在于成交价格令人置疑。回顾1992年,森警总队将4号院出售给松北养殖场,成交价仅为150万元。然而,到了1994年,森哈工贸购得该地块,成交价却飙升至280万元。考虑到这些年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4号院的成交价格却大幅缩水,超过了四分之三。天津华辰认为,这一现象与常理不符。

天津华辰对买家的身份表示怀疑,经过调查发现,购得4号院的陶某(女性)及其家人原籍地为南岗区王岗镇。根据公开资料,陶某的父亲陶某冰拥有两家企业,一家企业名为振兴机械,其办公地址位于王岗大街8号。目前,王岗大街已被整体搬迁,而当年的王岗大街与新的航路直线距离大约在1公里左右。天津华辰提出,竞买者与4号院距离不远,对房屋的变动情况了如指掌,并且自拍卖结束至今已超过十载,竞买者仍未办理房产证。因此,竞买者是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善意购得该房屋,这一点确实令人存疑。

除此之外,在2002年进行的拍卖中,成交确认书与公证书上所载的竞买者资料出现了矛盾;确认书显示的竞买者身份,而公证书则明确指出,陶某(女性)成功购得了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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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陶某冰名下公司地址已登记为4号院

天津华辰为收回4号院,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陶某搬离该院并归还房产。陶某亦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然而,南岗区法院在2016年的首次审判中裁定,天津华辰的诉讼请求和陶某的反诉请求均不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之内,故此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天津华辰提起上诉,随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裁定,指出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做法不妥,并下令南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2019年3月,南岗区法院作出裁决,指出“本院不仅不具备对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进行评价的权限,而且对于上述已生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执行裁定,亦无权进行选择”。据此,法院驳回了华辰植物油总厂的诉讼要求。然而,华辰植物油总厂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寻求救济。一旦诉请陶某迁让的依据充分,法院将考虑另行处理,以实现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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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的判决书

陶某的反诉请求在审理中撤回,法院口头裁定准予。

8本房产证 有效还是无效?

严顺龙,作为陶某的代理人,明确指出天津华辰提出的迁让请求毫无根据,理由在于迁让的基础是非法占有,而他的当事人却是通过合法的司法拍卖程序购得该房产。严顺龙进一步表示,拍卖成交的金额并不能作为评判的依据,因为市场竞价的结果本身无法判定对错,只要是在市场拍卖中形成的价格,都是符合常规的。

严顺龙为这起案件特地赴天津查阅案卷,“我觉得这案子颇具趣味,在全国都极为罕见。若要探讨此事,必须从当年办理产权证的全过程讲起。当年产权证的办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我认为房管局颁发证件的做法并无依据。1996年省高院的判决并未确认那些房产证的合法性,而是指出一、二审判决的程序存在瑕疵,故予以撤销。若认可发证行为,理应直接声明其合法性。目前,这些证件的有效性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此事的过错在于两家法院,而非我方委托人所致。严律师指出,4号院的产权纠纷已持续数十年,其间关系错综复杂,他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为这起事件划上句号。

关于2002年拍卖的细节,严顺龙坦言自己并不了解详情,“在我介入的时候,相关裁定已经生效,我便是依据这一裁定行事,至于其他方面,并非我需要关注的。”至于两份拍卖文件中竞买人名称不一致的问题,记者根据所掌握的“系陶某之父在拍卖结束后将拍卖物赠予陶某”的信息,向严顺龙律师进行核实,严顺龙回应称:“我对此并不确定,我所听闻的情况也是这样的。”

记者就此事向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谌江涛进行了咨询。谌江涛律师在审阅了判决书之后,提出自己的看法。他指出,199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取消了之前的一审和二审裁决。这实际上是对原一审和二审法院所认定的“房管局向天津华辰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这一结论的推翻。故而,若不存在其他法律文件对房产证的有效性提出质疑,那么1994年由房管局签发的房产证便具备法律效力;只有在证件被认定为无效时,才需通过判决来确定,既然有效,便无需额外认定。就如同你考取驾照,难道还需额外确认驾照的有效性吗?

谌江涛律师指出,在审视整个案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例如,天津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以房抵债问题时,其做法存疑,当时是否允许我不经房屋所有人同意进行抵债,这一点他并不确定;然而,目前来看,这种做法显然是不被允许的。若必须进行此类操作,理应征得房屋所有者的同意,而非仅执行申请人的意愿。尽管如此,与南岗区法院相比,天津中院的问题似乎更为严重。即便天津中级法院已对房产实施查封,重复查封的做法亦不可行。依据现行法律规范,一旦天津中院已对房屋实施查封,南岗区法院仅能进行轮候查封,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重复查封。天津中级法院先前已对该房产实施查封,并且,在1994年7月25日天津企业已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之后,南岗区法院理应不对该房产执行拍卖程序。2002年的那次拍卖存在瑕疵,然而,若陶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便拍卖结果无效,也未必会导致相反的后果。然而,善意第三人的身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房屋的登记必须变更至她的名下。但陶某并未完成产权的变更手续,因此,她并不满足善意第三人的要求。这也可能是她选择撤回反诉的原因之一,毕竟,她无法赢得诉讼。

关于两份拍卖文件中竞买人名称不匹配的情况,谌江涛律师提出观点,认为竞买人名称理应保持一致。他指出,若父亲以公司名义竞得拍卖品后转赠给女儿,那么其中一份文件上的竞买人名字为女儿所拥有,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以公司名义取得的拍卖品属于公司资产,若公司要将这些资产无偿赠与他人,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必须获得所有股东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征得债权人的认可。拍卖行为与赠与过户行为性质各异,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即便拍卖人有意将所拍得的房产无偿转赠他人,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先将房产登记于拍卖人名下,尔后才能通过赠与方式完成过户手续至受赠人名下。

谌江涛律师指出,仅凭66万的成交价,无法断定2002年的拍卖存在瑕疵;然而,若能证实此次拍卖存在恶意勾结,竞买者并非出于善意,那么占有人需搬离房屋,并将历年经营所得全部退还;同时,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初是谁执行的拍卖?

5月23日,记者抵达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此行目的是为了深入探究2002年拍卖的具体情况。该院工作人员收到了记者递送的采访申请,其中详细列出了10个希望获得解答的问题,这些问题涵盖了诸如“2002年拍卖公告是如何发布的”“当年参与竞拍的有哪些买家”“拍卖前由哪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多少”“拍卖结束后,南岗区法院是否帮助竞买人办理了产权证”“相关的执行案卷是否遗失”等多个方面。

2002年的拍卖执行裁定由张国权法官署名,然而知情人士透露,张国权并非此案的实际执行者,他的名字仅被借用。记者就执行案卷是否真的遗失一事向知情人士求证,该人士指出,南岗区法院有责任对此作出回应。

截至记者发稿时,南岗区法院尚未给予记者回复。

3月,南岗区法院驳回了天津华辰的诉讼请求,随后该公司已提起上诉。在即将离开4号院之际哈尔滨钢材,一位从事钢材存储业务的女士向记者透露,近期又有不少人来参观房子,“似乎房子又要被出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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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 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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