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自1994年取得房产证以来,天津华辰公司从未真正控制过该房产。取得房产证当天,4号院就被拍卖给了第三方,拍卖价为280万元。2002年,4号院再次被拍卖,拍卖价为66万元。这两次拍卖的委托人均为南岗区人民法院。
10年后,天津华辰意外发现了2002年的那场拍卖,当年没有人通知他们,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南岗区法院告诉他们,第二次拍卖的部分相关执行卷宗已经找不到了,而这次拍卖的整个过程更是扑朔迷离。

4号院
房产还债,获得8张房产证
1993年,天津华辰公司向南钢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南钢物资)购进3000吨大豆,在支付货款284万元后,南钢物资公司长期不履行合同,天津华辰公司遂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4年4月1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南岗区物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1994年4月15日向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草案》,告知其“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保全位于南岗区王岗镇新航路4号的一栋房屋,未经本法院许可,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手续”,并要求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助执行。
1994年4月20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南钢材料退还天津华晨货物284万元,4月30日前支付货款150万元,5月31日前支付货款13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但南钢材料仍无力偿还贷款,1994年5月13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出售被查封的四号院。5天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由于四号院短期内不易出售,为维护申请人(指天津华晨)的合法权益,经申请人同意,裁定将四号院内的八栋建筑物及设施抵扣给天津华晨用于偿还债务。
据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信息显示,天津华辰于1994年7月21日向哈尔滨市市场管理处提交了产权登记申请。1994年7月25日,天津华辰取得编号为C0497号、C0498号、C0499号、C0499号8张《房屋所有权证》。

8. 房产证
三个地方陷入争夺,一处房产屡屡遭查封
虽然拿到了房产证,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同一时期,南钢物资欠天津华晨等多家公司的钱,南钢地方法院受理了多起针对南钢物资的债务诉讼。天津华晨并不是唯一一家要求南钢物资以四号院抵债的公司,另一家公司(下称金坛公司)比天津华晨更早提出同样的要求,并于1994年1月收到南钢物资出具的以房屋抵债的承诺书。金坛公司认为按照该承诺书可以将房屋过户给公司,但其并未到哈尔滨市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办理过户手续要花费很多钱,打算将来出售四号院时一并办理。
从档案来看,各方对四号院的竞争相当激烈。
继1994年4月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4号院后,金坛市公安局也于1994年5月10日查封了4号院,但哈尔滨市房管局对此毫不知情。一天后,南岗区法院又查封了4号院。据1994年5月14日的一份执行笔录,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问案外人李奎,他的房产为何再次被南岗区法院查封。李奎回答:“我告诉他们了,他们不听,还是查封了。”
天津华晨取得房产证后,金坛公司向哈尔滨市房屋管理局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哈尔滨市房屋管理局向天津华晨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天津华晨为本案第三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南岗区法院一审认为哈尔滨市房屋管理局的发证行为违反程序,裁定吊销已发放的4号院产权证(8份)。哈尔滨市房屋管理局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哈尔滨市房屋管理局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6年3月2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我拿到房契的那天房子就被拍卖了
历时两年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但无论是当初的房产证,还是两年后省高院的判决,都未能改变天津华晨无法入主四号院的现实。
据天津中院办案法官席某1995年写的案情通报,1994年8月初,天津华晨到哈尔滨去接管这所房子,但南岗区法院早已派出武警到房子里,不让天津华晨接管。曾参与办理4号院相关事宜的天津华晨老员工马先生向记者回忆:“具体年份我也记不清了,应该是1994年左右,我们人进了4号院,但没过多久就有歹徒来砸门闹事,我们人很害怕,就又撤走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的时候,4号院已经有了新主人——一家叫森哈工贸的公司。在天津华辰取得房产证的同一天,森哈工贸通过哈尔滨中法拍卖行拿下4号院,并由南岗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也是在这一天,南岗区人民法院发布判决,4号院成交给。拍卖品确认书规定买受人在45天内支付全款,但直到1996年3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询问森哈工贸总经理李奎时,李奎依然称他们只支付了60万元买房款。至于剩余220万元的支付情况,记者尚未找到任何记载相关问题的材料,森哈工贸也没有公司信息。
买家拖延付款可能是因为拿不到房产证。李奎在黑龙江省高院问询时表示,拍卖行一直答应帮他们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一直没办成。他们多次联系拍卖行,拍卖行也说再交4万元就可以办,但至今没办成。
记者注意到,南岗区法院对该次拍卖的裁定书中,森哈工贸被称为黑龙江省林业局,而4号院原主人为黑龙江省林业局。
历史复杂的4号院
4号院建于1965年,是一处有着较为复杂历史的建筑。
据黑龙江省森林警察总队1994年7月18日给哈尔滨市房管局的声明:4号院子是1975年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局无偿移交给黑龙江省森林警察总队,作为森林警察总队后勤部综合仓库使用。1992年,黑龙江省森林警察总队将4号院子出售给哈尔滨市松北养殖场。1992年10月20日起,该院子产权归属松北养殖场,出售价格为150万元。1992年10月23日前,如有产权异议,由省森林警察总队负责。
但松北养殖场收购四号场的钱却是一起诈骗案的赃款,南岗物资公司也是这起诈骗案的受害者之一。1993年2月1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第十大队将四号场退还给受骗单位——南岗区物资供销公司。
据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5日对哈尔滨市公安局十支队贾某干部的调查笔录,贾某干部证实四号院已归还南岗材料,但相关手续尚未办妥,公安局愿意协助法院办理以四号院抵债的房产手续。
以今天的标准来看,4号院产权沿革的确不够严谨,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哈尔滨市房管局对4号院产权的办理方式并非“特例”,而是一种“实操”。哈尔滨市房管局在多次诉求中提到,在发放产权证前,对4号院的产权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认为产权沿革清楚,无争议,便发放了产权证。1996年2月6日,哈尔滨市房管局产权部副主任在接受黑龙江省高院问询时,也详细阐述了为天津华晨办理产权证的依据以及办证过程中一些具体操作方法的原因,但这些不够严谨的程序,还是为4号院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第二次拍卖:神秘的拍卖公司
接手四号院失败后,天津华晨对四号院就没怎么重视了。“集团业务很多,比收回四号院更重要的事情还有很多,所以四号院的事情就渐渐放一边了。”韩景天说。
2012年,4号院再次引起韩景天的关注,因为公司要扩大业务,使用4号院的土地。一位常驻哈尔滨的郑姓工作人员去查阅卷宗,发现4号院曾经再次被拍卖,而且是2002年拍卖的。10年来,天津华辰对这场拍卖一无所知,而这场拍卖的委托人依然是南岗区人民法院。
“我去了哈尔滨,找到南岗区法院,问他们为什么这么做,他们说拍卖前发了公告,我问这是什么借口,你在外地有房子,发个公告就能卖你的房子吗?”韩景天气愤地说。
2002年的这次拍卖,执行申请人为森哈工贸,被执行人为森哈工贸,拍卖委托方为南岗区法院,拍卖的是森哈工贸住所(新航路4号),成交价为66万元。
为了进一步了解2002年那次拍卖的情况,记者开始寻找当年进行拍卖的公司,以及拍卖师郭伟。公司信息显示,华龙拍卖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101万元,法人为程某。目前,该公司仍在经营中,郭伟为该公司董事,持股40.59%。拍卖时华龙公司注册地址为南岗区河沟街39号,现为快捷酒店。前台服务员称,酒店营业多年,从未听说过华龙拍卖公司。
企业查询信息中显示的华龙拍卖公司现住址为南岗区义曼街87号。记者赶到发现,87号也是一家连锁品牌快捷酒店,与一家投资公司、一家印刷厂和一家已关闭的医院在同一栋楼内。投资公司和印刷厂均表示,从未听说过这栋楼里有拍卖公司。只有快捷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称,楼内好像有几间不属于酒店的房间,可能是公司,但她不知道那家公司的人上楼去了哪里。不过,酒店另一位负责人称,酒店大楼内没有其他公司办公室。
郭伟还有一家广告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义曼街87号A区6楼,目前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位于义曼街87号的快捷酒店前身是一家叫老八多的酒店。记者在快捷酒店的1至6楼搜寻,酒店外并没有办公室。
与一曼街相邻、一曼街87号斜对面的邮电街上有一家拍卖公司,公司人士告诉记者,从未听说过附近有一家叫华龙的拍卖公司。
记者拨打了华龙拍卖公司登记信息上的电话号码,但两次响铃后均被挂断。
至于为2002年拍卖担任公证的机构——哈尔滨市动力区公证处,因2006年哈尔滨市动力区与香坊区合并而撤销。
神秘竞标者:4号院现在的主人是谁?
在找不到拍卖公司和公证处后,记者来到4号院,试图找到竞拍人陶先生,了解2002年那次拍卖的具体情况。
新航路位于哈尔滨市三环外,大致处于郊区。道路不宽,两边都是工厂大院天津钢材诈骗,一边是奇数院,一边是双数院。工厂附近的一名门卫告诉记者,4号院是这条路上最大的一个院子,一个院子相当于别人家两个院子。

4号院一栋建筑内
相比其他整洁干净的厂区,四号院显得破旧不堪,院内路面没有硬化天津钢材诈骗,前一天刚下过雨,地上全是泥浆,残存的建筑物几乎危及安全,一些工人从窗户进入,将房间当成厕所。
4号院虽然破旧,但生意却很兴隆。整个院子分租给了三户人家,其中最大的一户是一家钢材仓储企业,占据了整个院子约三分之二的面积。记者赶到时,看到大型拖车频繁进出,卸下钢材。另外三分之一租给了一家废纸板包装厂,两者仅一墙之隔。最小的租户只租了4号院的四门车库,屋里就能传来金属敲击的声音。

4号医院很忙
三位租户在这里租了最长的四五年,最短的两年,但当记者向他们询问四号院业主的情况时,他们都表示不清楚。
在钢材运输现场,记者向一位看上去像经理的年轻女子询问场地是谁租的。该女子称自己只是打工仔,房租由老板负责,所以也不清楚。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该女子告诉记者,这个场子每年的租金十几万,自己已经租了四五年了。但她坚称不知道房东的名字。“我知道是个女的,大概50岁左右,现在住在大连,每年只来一两次。租的时候也没看到房产证,其他的确实不知道。”
随后,当记者向开车进院的三名男子询问出租情况时,其中一名男子指着记者询问的女子说:“你问她吧,她是老板,她知道。”在记者回答女子否认自己是老板后,三名男子立即不再说话,快速下了车。
在一墙之隔的一家废旧纸板包装厂内,记者向正在工作的工人询问老板是谁。工人指着院子里的一间小平房说:“老板就在那间屋子里。”记者来到平房前,从屋里走出一名男子,但他否认自己是该厂老板,并称不清楚出租情况,也不知道房主是谁。

墙对面的废纸包装厂也属于4号院
四门车库的男租客告诉记者,三户人家每年要给房东交20多万房租,但他也表示不知道房东姓什么。车库的铁门上贴着一部出租电话,男租客告诉记者,这是房东的电话号码,出租电话是辽宁大连的联通号码。房主是一位姓张的女士,张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并不是四号院的业主,只是帮别人经营出租业务。她不认识4号院的竞买人陶某,也不认识陶某的父亲陶某兵,也不认识陶某的母亲段某萍,更不知道4号院的产权纠纷问题。“我老板姓刘,是个快七十岁的老太太,我怎么知道她认识那些人吗,有没有房产证?老太太的电话号码我又不能给你。”
怀疑二次拍卖有猫腻,天津华晨起诉
天津华晨怀疑2002年的那次拍卖有猫腻。首先,成交价格可疑。1992年,森林公安总队将4号院卖给松北养殖场时,成交价格是150万元。1994年,森哈工贸将4号院拍得手,成交价格是280万元。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但4号院的成交价格却缩水了四分之三以上。天津华晨觉得,这不符合常理。
其次,天津华辰认为,买家身份也可疑。据其调查,竞得4号院的陶某(女)一家原籍南岗区望岗镇。公开资料显示,陶某的父亲陶某兵名下有两家公司,一家是振兴机械,另一家是望岗街8号。望岗街现已整体搬迁,但望岗街与新航路的直线距离当时只有1公里左右。天津华辰认为,竞买人距离4号院很近,对房屋搬迁一事知情,加之拍卖后十余年未办理房产证,其是否真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该房屋值得怀疑。
此外,成交确认书与2002年拍卖公证书上的竞买人信息存在不一致,确认书上的竞买人为,而公证书上记载的拍卖结果为陶某(女)竞得该房产。

公开信息显示,陶某兵名下的公司地址已登记为4号院
为收回4号院,天津华辰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某搬出4号院并返还原有房产。陶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2016年,南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天津华辰的诉讼请求及陶某的反诉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驳回起诉。
天津华晨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驳回诉讼不当,并指令南岗区法院审理此案。
2019年3月,南岗区法院判决驳回华辰植物油厂的诉讼,理由是“本院不仅无权对上述房屋产权证书、执行令及执行行为进行评判,也无权对上述已经生效的房屋产权证书和执行令进行选择”。但华辰植物油厂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获得救济,并在有充分依据要求陶某转移财产后,可以自行决定通过其他案件实现诉讼。


2019年3月判决
陶氏的反诉在庭审中被撤回,并得到法院口头同意。
8、这个房产证有效还是无效?
陶氏的代理律师严顺龙认为,天津华晨的搬迁请求肯定不成立,“因为搬迁的前提是违法占用,但我的委托人是通过正常的司法拍卖渠道取得该房产的。”严顺龙称,至于拍卖价格,他认为这不能说明什么,“市场竞价不能说是对是错,只要是市场拍卖的市场价格,都是正常的。”
为了这个案子,闫顺龙甚至特地来到天津审阅案卷。“我也觉得这个案子很有意思,在全国都是很少见的。如果讨论这个事情,就要从办理产权证的过程说起。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我认为房管局发证不合理。1996年省高院的判决,并没有肯定那些产权证的合法性,只是说一审、二审的程序有问题,被撤销了。如果承认发证,可以直接说发证合法。现在这些证的有效性应该悬而未决。错在两院,而不是我的当事人。”闫律师认为,4号院的产权纠纷已经持续了几十年,关系复杂,“我觉得最高法院应该做出判决,对这件事情给出一个最终的结论。”
对于2002年那次拍卖的具体情况,严顺龙表示并不知情,“我介入的时候已经有了生效的裁定,所以我以那项裁定为依据,其他的就不关我的事了。”对于两份拍卖文件中竞买人姓名不一致的问题,记者向严顺龙律师求证,“拍卖品是陶哲轩父亲在拍卖结束后送给陶哲轩的。”严顺龙说,“我也不清楚,听说也是这样。”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江涛。陈江涛在阅读判决书后认为,1996年省高院判决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否定了原一、二审法院“房管局向天津华晨颁发房产证违法,应当撤销”的结论。因此,在没有其他法律文书否定房产证效力的情况下,房管局1994年颁发的房产证有效。“证件无效需要判决书来判定,但有效性不需要判定。考驾照需要判定证件有效性吗?”
陈江涛律师认为,纵观整个案件,确实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和瑕疵。 “天津中院的一些做法是有问题的。比如,我不确定当时是否允许用房屋作为债务抵押,但现在肯定不允许。即使要做,也要征求房屋所有人的同意,而不是执行申请人的同意。”但相比较而言,南岗区法院的问题似乎更大。比如,在天津中院已经查封的情况下,再次查封房产是无效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在天津中院已经查封房屋的情况下,南岗区法院只能等房屋被查封后再进行查封,不能再次查封房屋。比如,天津中院先查封了房屋,而天津企业在1994年7月25日已经取得房产证,所以南岗区法院不应该拍卖房屋。2002年的拍卖也存在问题,但如果陶某是善意第三人,拍卖虽然无效,但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恰恰相反。但善意第三人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把房屋登记变更到她名下,但陶某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所以她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这或许也是她因无法胜诉而撤回反诉的原因。”
对于两份拍卖文件中竞买人姓名不一致的问题,陈江涛律师认为,竞买人姓名应当一致。“父亲以公司名义拍得房屋并赠与女儿,因此一份文件中的竞买人是女儿的名字,这并不属实。以公司名义拍得的房屋是公司财产,公司需要办理相应手续才能将公司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比如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甚至债权人的同意。同时,拍卖与赠与转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即使拍卖人想将拍得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也应先登记在拍卖人名下,再通过赠与方式转入受赠人名下。”
对于66万元的成交价,陈江涛律师认为,这并不代表2002年的那次拍卖有问题,“但如果能证明这次拍卖中存在恶意串通,竞买人不诚信,那么居住者就必须腾空房屋,并退还历年的全部经营收入,对犯职务犯罪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初是谁主持拍卖的?
5月23日,记者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希望进一步了解2002年拍卖的情况。记者向法院工作人员递交了采访函,列出了想要了解的10个问题,包括“2002年拍卖时是如何公告的”、“当年的竞买人是谁”、“拍卖前的评估机构是谁、评估价格是多少”、“拍卖结束后,南岗区法院有没有协助竞买人领取产权证”、“相关执行案卷是否已经丢失?”等。
2002年拍卖的执行裁定书,由张国权法官签字,但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张国权并不是该案的真正执行人,只是挂上了自己的名字而已。记者向知情人士询问执行案卷是否真的丢失,知情人士称,这个问题南岗区法院可以回答。
截至发稿时,南冈地方法院尚未对记者作出回应。
在三月份驳回诉讼的南方地方法院的裁决后,天津·霍切( )在第4号庭院提出上诉。


